Ⅰ 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養老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
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
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的「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
Ⅱ 夫妻婚姻中一方交的養老保險,離婚後需要給另一方一半嗎
先看【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以上條文,如果你母親已經退休,符合領取養老保險的條件,養老保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你母親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則一般需要補償婚姻期間個人繳納部分的一半給你父親。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Ⅲ 離婚養老金怎麼處理
養老金交納的方法: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繳,按照個人和埋迅單位的比例分擔交納費用;也可以由個人靈活就業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交納費用。
根銀返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作出的解釋,可以作為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是已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然而,具此認為該部分養老保險金完全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屬於養老保險費的屬性,是顯失公平的。離婚鋒液飢時養老保險金的處理方法?實踐中,大多數的審判機關採取以下解決方法:(一)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刻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二)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未確定。這種情況,其分割不能按等差處理,只能按平等處理(三)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其他社會保險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身體因為一方傷害獲得醫療費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