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養老保險:200元最低標准受歡迎,高檔次的為啥遭「冷落」
據全國人大代表羅朝運介紹,身處農村,他深刻感受到農村老齡化嚴重的問題,而未來的農村老人養老保障問題,從現在開始就要進行關注。
羅朝運還表示,雖然農村的養老保障在逐步完善,大多數農村人也願意購買養老保險,但選擇最低檔養老保險的村民高達90%以上,也就是說每年繳納200元最低保費這一標准最受村民歡迎,而高檔繳費標准則無人問津,在村民面前倍受「冷落」。
最後,羅朝運表示,雖然現在村民們的日子越過越好,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在鄉村振興中,如何提高農村未來養老保障水平,就非常值得思考和研究。
『貳』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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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國家「七五」計劃提出,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通過試點,逐步推行。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該方案主要的特點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有能力的情況下給農民一些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實行完全個人帳戶儲備積累的保險模式,按個人立戶記帳建檔,個人帳戶利息分段計息,參保農民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一般為60周歲),根據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的總金額和平均分攤年限計算給付標准,按月發放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此項職能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清理、整頓,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不再擴大工作范圍。對經濟欠發達、農保基礎工作較弱、沒形成規模的地區,停止農保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做好清退善後工作;對於尚未開展的地區不再開展農保工作」。當前農村養老保險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到2005年底,全國共有1800多個縣不同程度開展此項工作,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20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2006年末蕪湖市農業人口1573493人,參保人員109720人,參保率6.97%,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從資料反映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參保率低、享受社會養老人數極少,難以起到對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險功能。
二、現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農保基金籌集渠道狹窄,制度規定的籌資模式難以完全落實。該制度下農保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未來農村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2、基金增值方式單一。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實際上,限於人才和資金因素,縣級農保經辦機構的選擇只有一個,那就是存銀行,運營層次低,加之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保基金升值空間有限,收益對基金運營支撐能力較弱。同時把農保資金存入銀行,需要面對兩大潛在的風險:一是銀行本身存在的風險。二是銀行資金運作衍生的問題。
3、提取管理費服務費不合理,使得有限的養老基金更為捉襟見肘。根據1992年民政部制度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管理機構可從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按當年收取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當前的農保基金來源主要靠農民個人繳納,集體、國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間有限,從中還要負擔經辦機構經費,勢必造成基金的資金緊張,將來給付面臨壓力。
4、個人賬戶產權不明晰,農民缺乏選擇權。 個人養老賬戶屬於農民個人所有,是農保制度所明確的。參保農民應對自己名下的賬戶資產理論上擁有絕對控制權和投資選擇權,如自主轉移,選擇投資策略和內容等。但實際的情況是,參保農民對賬戶資產的控制權極為有限。除個別特殊情況(如死亡等)外,在達到規定年齡之前,參保農民只有繳費的義務,並無實質的控制權力,也沒有投資選擇權。參保農民對其名下的賬戶資金只是「名義」上的擁有使得這種個人賬戶資產的「虛置」。現行的完全積累型的制度模式,其最大的收益群體是年輕人,而年輕人的收益時間是幾十年以後。也就是說,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農民個人賬戶上的資金長期處於閑置狀態。這對生活本不富裕的參保農民來說,是很難接受的,也會大大挫傷他們參保的積極性。
5、養老保險金給付水平過低,功能發揮水平有限。按照規定,農民繳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月繳納2元、4元、6元……20元等十個檔次繳費,也可一次性躉繳,由於繳費水平編低,難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從蕪湖市2006年末,縣、區領取養老金資料反映: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月領取金額最低為0.7元,人均月領取養老金金額為33.26元,參保人員到期領取的養老金也就相當於本人當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蕪湖市各縣、區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發揮的作用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養老保險功能。
三、對策及建議
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06]1號」《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城鄉統籌發展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投入。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我國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流動,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在加快。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和家庭養老的功能在弱化,一是土地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例降低;二是家庭小型化,農村年輕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和老齡一代間經濟聯系減少,家庭的經濟資源也不再掌握在老一代手中,致使農村家庭養老的實際能力在弱化,有相當多的農村老人生活在相對貧困之中,廣大農民群眾迫切希望建立適應農村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建立一種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保障方式多層次、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制度法制化、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比較健全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出台新的農保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社會政策和政府實施的農民養老計劃,既不是商業保險,也不是農民負擔,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疇。要加大財政投入,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籌資模式,取消從養老保險繳費中計提管理費。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二是制定並試行適合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的鄉鎮企業職工可以試行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養老保險辦法,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雙方負擔。不具備加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可以參照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三是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范圍,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和抵交。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使他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社會保障意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宣傳農村社保的政策,提高農民的養老保險意識,使農民真正意識到社會保險是養老的可靠的保障,從而自覺、積極參保。
五是建立通道,方便農民流動續保。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進城務工越來越多,也有相當部分農民工進城後需要返回農村就業,為方便農民在農村與城鎮之間的流動就業,當務之急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之間的通道,使參加養老保險與就業同步。
『肆』 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意識不強
唯民為本,本固邦寧」。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就是以人為本。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目的是著力解決老百姓反映強烈的民生問題。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採取個人、集體和國家三方籌資,養老金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我市農業人口眾多,農民養老問題已是當務之急,建立和推進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一、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
1、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迫切要求。農村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障體系中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受傳統城鄉二元結構模式的影響,我國城鄉發展極不平衡,以前的老農保制度存在著保障低水平、政府無補貼、集體無補助等諸多問題。新農保制度是對老農保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貫徹國家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農保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轉接辦法,為廣大農民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和更高層次的保障。實踐證明,新農保制度與老農保制度相比有明顯的優越性,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做好新農保工作,不但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做大基金規模,更有利於保障廣大農民的老有所養。
2、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求。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推行新農保政策,可以從制度上保證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收入,解除農民後顧之憂,提供生活保障制度。發展新型農保制度,可在傳統的養老方式下,推動農村社會的制度建設,促進農村物質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協調發展,可以說建立新型農保制度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實現農村城市化的創造性實踐,對促進農村的改革發展、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加快建立我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推進農村城市化進程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市的農村城市化水平雖然有了較大提高,但仍有著明顯的差距。城市的二元結構,使農民在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仍然是不同身份不同待遇,這樣就嚴重製約了農村城市化進程。所以只有農村人口實現社會保障,用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替代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新型的養老保障方式,為農民進入城鎮保障體系做好了充分准備,這樣才能進一步促進農村城市化進程,將使新農村養老保險得以壯大和發展。
二、如何推進我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1、強化政府責任
建立政府補貼和政府多元化籌資機制。原農保實際是以個人交納為主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方分擔保險費的籌資機制轉變。在實踐中財政應對參保農民形成多種補貼方式。補貼計算上基本分為定額補貼和按比例補貼兩種。定額補貼一般是按照年齡分:年齡大的多補,年齡小的少補的原則。例如如皋市規定,市財政通過直接補貼或轉移支付的形式,按每人35元的標准列入為財政預算。2008年我市提出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是以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作為基數。個人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10%,市財政再按個人繳費總額的10%作為補貼。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公益金中給予5-10%補助劃入個人賬戶部分。
2、制度模式由原來的完全個人賬戶模式,逐步轉向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一般是個人繳費部分進入個人賬戶;財政補貼則分別全部進入個人賬戶的方式、部分進入個人賬戶的方式,以及設立專門的財政補貼賬戶三種方式。相比較起來,全部進入個人賬戶的方式,較符合農民的投保心理,參保的積極性也較高,是當前各地採用較多的做法;而我市將要採用的是統賬結合的方式,這種方式便於今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接軌,這也是代表今後的發展方向之一;同時加快建立老農保賬戶向新農保賬戶轉移措施方法。
3、確立合理的籌資基數和籌資標准,建立動態繳費增長機制,確保農民退休時的養老待遇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
我市老農保的繳費標準是要求自願原則,沒有具體標准;而現在為切實提高農村居民的養老生活待遇,必須將養老保險年繳費水平提高到一個合理的繳費基數,測算預期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這養老金即不低於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繳費標准則是依據上年度的農民純收入的比例作為繳費基數,因此繳費標準的變化同時也能提高領取標準的變化。
三、我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農民的參保意識有待於進一步增強。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不強,特別是年紀輕的農民,養老問題還沒有引起重視。目前參保的大多為50歲以上人員。另外,由於以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完善和前幾年國家利率一降再降,造成領取標准偏低。因此,農民對新農保信任和接受需要有一個過程,但從08年新農保征繳情況我們看到新農保的希望。
二是各鎮重視程度有待於進一步提高。鄉鎮中心工作多,「兩化」建設、招商引資任務重,牽涉了很多精力,因此有的鎮對新農保工作重視不夠。還有的鎮認為農保工作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事,與鄉鎮關系不大,缺乏工作主動性。造成各鎮推進新農保的進度不一。
三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政策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
第一,市財政補貼要進一步加大,鎮、村兩級也應適當給予補貼,讓大部分農民認為財政補貼很劃算、很實在,能夠積極主動參保。
第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具體規定,明確養老待遇根據經濟增長、物價指數和農村低保標準的增長而增長。因為農民對能不能增長,多長時間增長一次,每次增長的標准都不明確,心裡沒底,建議出台調資的硬性長效機制。
第三,需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隊伍建設,加大財政投入。經辦機構、各鎮普遍反映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工作經費不足,鎮財政無法拿出經費來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擴面推進工作。村組幹部也認為搞新農保,上面沒有經費補助,又要一家一戶做工作,因此工作積極性受到不小影響。因此,適當解決經費問題給予激勵措施也正是科學管理的具體體現。
四、加快推進我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具體措施
1、加大宣傳力度。在大豐電台、電視台、報紙等新聞媒體,開辟新農保宣傳專欄,組織專項報道活動,及時宣傳新農保政策、典型事例及工作經驗;組織編印《新農保知識問答》、致全市農村居民的一封信」10萬份,分發到村組、農戶,由各(村、居)張貼在村務公開欄和人口密集地的醒目部位;鎮(區、街道)結合自身實際,採用流動宣傳車、政策業務咨詢台、廣播電視定時播報以及標語、橫幅、專欄、展板等形式,全方位、轟炸式宣傳;開展新農保宣傳調研活動。針對新農村建設、新農保推進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組織基層從業人員,認真總結本地新農保推進工作特色和成功做法,形成一批有質量的論文及調研報告,及時反映本地情況和實踐體會,以便於新農保工作的深入推進和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2、加大行政推力。全社會都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為將學習成果真正體現在解決民生問題上,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政府首先要繼續將新農保制度的推行納入為民辦實事的重要指標之一。除對各鎮、區下達硬性的任務指標、還要完善相應的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兌現辦法,並組織專門的督察小組到各鎮、區進行工作進展督查,同時對督查結果進行公告,以具體數據體現各地在此項工作上的位置排名情況。要把這些工作內容形成一個全市范圍的長效考核機制,以此來促進各部門領導的重視,提高各鎮工作積極性。
3、放寬高齡人員生活補貼辦法。為增加廣大群眾的投保積極性,我們對高齡補貼制度進一步完善,簡化經辦手續,提高此項工作的兌現效率。對全市各鎮范圍內只要符合辦法中規定的享受條件的高齡人員,家庭成員中有一人參加新農保的就可申報一名高齡人員申領高齡補貼費,讓廣大農民群眾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惠民措施。
4、加快推進老農、城保過渡銜接辦法。新型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金制度框架基本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一致。都是以年齡和相對繳費標准為參保依據的,我們通過調節繳費基數,建立調劑基金和資金結算系統等措施,逐步實現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政策的銜接。
5、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參保人數佔全市社會保障對象一半的農保卻是唯一的非財政撥款單位,不要說農保業務的快速發展,就連自身生存都舉步維艱。所以,要在全市范圍實現「老有所養」覆蓋新農保,必須要有穩定團結農保隊伍,今後農保經費一同參與到財政經費核算,不單可以解決農保今後發展的後顧之憂,同時也可以讓財政部門對農保的情況有更加積極和明確的了解,這對今後農保業務增加相應的行政推力有著決定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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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65歲以上農民養老金過低,原因是當年沒有很好宣傳相關政策,導致養老保險交的少,建議解決
65歲以上農民滿足這個條件,每月多領一份養老金!
眾所周知,養老問題一直是農村的一大難題。目前,農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子女和國家養老,但大多數農村家庭子女的經濟狀況不容樂觀。加上物價上漲,基本養老金也難以滿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因此,僅僅依靠養老金來養老是不現實的。
這樣,農民每月可以拿到不少錢,包括基本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金。對於65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來說,他們沒有額外的休閑生活。它們足夠每天吃和穿暖和了。因此,資金也能滿足他們的需求,農村的養老壓力也可以減少。你覺得怎麼樣?
『陸』 如何看待農村老人無錢,無養老保險,無退休金的養老焦慮
一、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嚴重
由於計劃生育的影響,我國現在已經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階段,這樣的現狀為我們帶來了很多難以避免的社會問題,例如勞動力供給下降,從而影響勞動生產率等。而在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更為凸顯,農村養老問題亟待解決,這其中是包含了很多原因的:
青壯年離開農村到城市務工。由於農村經濟發展不到位,家庭經濟壓力較大,為了解決生活問題,很多年輕人會選擇離開家鄉,到大城市謀求發展。農村的副業勞動則由老人負責,但由於老人身體條件問題,難以擔負起過重的體力勞動,造成農村副業勞動收入過少。另一方面,青壯年在城市漸漸紮根,也就更不願再回到農村生活了。因此農村的養老問題愈加嚴重。
農村養老觀念落後,老人身體條件欠佳。據統計,農村超過一半的老人都患有慢性疾病,有 些老人出於想要省錢和不願麻煩子女的心態,選擇獨自忍受疾病痛苦。還有一些老人是由於缺 乏照料,家庭收入偏低,又沒有購買養老保險,無法得到及時的救治。由於傳統思想的影響,很多人認為將老人送到養老機構即是「丟人」、「不孝」的行為,鄰里鄉親都會戳子女的脊樑骨,導致農村養老院經營困難,農村養老問題凸顯。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發展不完善。一方面是農村的養老制度與城市相比,不夠完善,另一方面是農村養老保險宣傳不到位,老人不能清楚地認識到養老保險的真正內容和受益程度,導致農村老人普遍參保意識不強。最直接的問題是,老人一旦生重病,家庭經濟條件差,無法承擔起老人的醫療金,整個家庭就會陷入貧困之中。
社區養老服務發展不足。農村老人普遍對家鄉有更強烈的歸屬感和參與感,不願意跟隨子女到大城市居住。這時社區養老就應當發揮該有的作用。但農村居住大多分散,政府投入支持程度又不夠、社區養老服務資源投入效率低、社區養老經營風險高。導致社區養老難以承擔起農村留守老人的養老服務責任。
二、空巢老人晚景悲涼
子女不孝
農村空巢老人晚景悲涼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子女對老人不負責任,老人得不到應有的關懷和照顧,甚至存在一些子女選擇遺棄老人,對老人不聞不問,讓他們自生自滅。例如稱黃龍鎮靈潭村的一位80歲老人,至今仍獨居在土坯房,夜裡忍受蚊蟲叮咬,雨天屋頂漏雨。老人說他的兒子根本不對他承擔贍養的義務,讓他獨自生活在臟亂差的土坯房中度日。
2. 內心空虛寂寞
農村的留守獨居老人很多,他們的子女遠離家鄉,到大城市尋求更多發展機會。有些老人有配偶作伴,但也有很多老人的配偶已經去世,只剩下自己一個人生活。沒有了精神支柱,又很難調整自己的心態,內心肯定感到十分空虛孤獨,生活悲慘凄涼。
3. 疾病困擾
農村的醫療水平有限,再加上一些經濟原因,老人生了病,能夠得到及時救治的佔少數。再加上一些老人的子女不在身邊,身邊沒有人照顧,導致老人的晚年生活十分辛苦凄慘。
三、如何解決
增大政府支持農村養老力度。由政府導向,在農村建立一些互助養老社區、互助照料社區,政府提供資金支持,或組織社會愛心募捐。讓農村留守老人能享受到價格合適、照料得當的養老機構服務。
健全養老制度保障,普及養老保險知識。向農村老人加大普及養老保險知識的力度,讓老人真正的了解養老保險具體內容,提高參保意識,提高老年人收入保障,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村老人的養老壓力,解決農村養老問題。
通過法律制度的硬性約束,將傳統家庭養老的道德約束漸漸轉變為有法律干預的「法律型」+「倫理型」約束,由道德層面上升到制度層面。盡量減少子女拒絕對老人承擔贍養義務的情況,讓留守老人的晚年不再凄涼。
我國老齡化問題日益加重,隨之而來的養老問題在農村地區更為明顯。若想解決這些農村養老問題,需要政府部門的全力支持,同時也需要農村地區的老人改變養老觀念。
『柒』 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是怎樣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該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到2000年末,我國約有6172萬人參加了社會保險,占整個農村從業人員的11%,養老基金結余僅195.5億元,參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僅有幾十萬人享受了社會養老,所佔比率很低。2001年隨著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保障部主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清理、整頓」,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意義不言而喻,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為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然而現如今卻產生了「政策微效」的現象,即政策結果距離政策預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政策微效」的結果呢?許多研究者大多從經濟學的角度或是具體操作層面來尋求制度萎縮的原因,例如:該制度以農民個人交費為主,缺乏互濟性;養老保障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運營層次低、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繳費水平偏低,大多數農民選擇2-4元/月的投保標准,難以滿足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領取保險金的年齡缺乏靈活性;該制度保富不保窮,保少不保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混亂,出現了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保險基金的情況等等。筆者試圖從社會學角度對此進行分析,試圖探求該項制度停滯不前的深層原因。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價值理念發生偏移。社會學研究探討的問題很多,但社會公平一直是核心問題。因此在社會學視野中,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應該是以追求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旨在保障公民個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指導。一切社會政策都是為經濟政策服務,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配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會公平的基本價值理念只能讓位於或偏移於效率優先的理念。因此,面對我國城鄉收入的逐漸擴大和當前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農民的邊緣化和弱勢化的進一步加深,我國政府將更多的社會保障資源投向了城鎮居民。在這種價值理念支配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出現了偏差。例如,該制度「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條原則與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和農民的養老需求
形成悖論,未來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社會變遷。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家庭規模和結構發生變化;農村人口出現分化等。這一系列變遷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鑒於此,我國政府積極探索為農民養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對我國社會變遷的積極回應,但卻又未能很好地適應並促進這一變遷過程。例如,該制度「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一體化原則」與社會變遷事實不相符。現在,農民務工、經商不再僅僅局限在鄉鎮企業和小城鎮,一部分農民已經進入大城市務工、經商並且站穩了腳跟,成為「准城市人」,他們不可能回到其戶口所在地辦理養老保險。而該養老保險卻要求農村各類人員實行一體化原則,勢必阻礙我國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也阻礙了、抑制了部分務工、經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義者帕森斯在其關於社會變遷的理論中強調,文化(一個社會的共同信仰、規范和價值觀)是維持社會緊密結合的「膠水」,因為它特別不易發生變化,與社會結構變遷相適應。我國農民應具備「享有社會保障是自己應有的權利」的公民權利意識。然而,「孝文化」和「養兒防老」的觀念已經深深植根於我國農民心中,他們的社會福利價值觀迄今為止仍停留在前工業化階段。在他們看來,國家給予公民的社會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舉而不是自己應享有的公民權利,「養兒防老」才是最為可靠的選擇。因此,從「養兒防老」到「公民權利」的轉變仍需要一定的過程。而且我們必須注意到在農民這個亞文化圈內,存在著對國家政策不信任的現象,這就使得農民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接受缺乏主動性。再加上基層工作人員對該制度認識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當,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抵制現象,有的農民有經濟能力卻拒不參加,有的即便參加了絕大多數農民也只投了最低檔次的保費,不能滿足其養老需求,從而使一項很好的滿足農民養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層得不到很好的實行。
從以上社會學角度的分析不難看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價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適應和促進中國社會的變遷,這就造成了制度設計自身的缺陷和農民對其接受缺乏主動性,從而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傳統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考慮以往曾經反復討論過的問題:中國農村現階段到底要不要搞社會養老保險?如果要搞是繼續現行的制度還是尋求其它的辦法?對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從社會道義和社會現狀出發都必須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對於第二個問題,我認為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因此,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要分類實施,針對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類型的保障。對於這一點,不會有不同的看法。關鍵是如何分類實施,筆者認為,根據當前農村人口的分化情況,可以把農村人口分為純農業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兩類人群。
(一)分類實施的對策建議
1、為純農業人口(以經營土地為生的農民)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2、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是一個流動不定、龐大而且復雜的群體。有的農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較長時間並且有了穩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農民工則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可見,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難的,但鑒於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客觀上已經走上了非農化、城鎮化的不歸之路,並必然會因各種生活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平等意識的覺醒而提出相應的社會保障訴求,應該從現在起開始啟動建立這項制度,並根據進城務工農民的不同情況納入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協調好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對於已經在城市生活較長時間(5年及5年以上)、就業穩定的農民工建立類似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部分繳費劃入個人賬戶。考慮到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會統籌養老保險金對企業吸納農民工積極性的影響,在實行此項養老保險時,應該允許企業根據農民工的工作年限進行繳費。工作年限短、繳納費用低,工作年限長、繳納費用高,但企業繳費費率(含劃入個人賬戶部分)最高不得高於20%,個人繳費不得超過8%。對於在城市從事個體工商的自雇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障,實行自願原則。
對於剛剛進入城市的務工農民工,鑒於他們的就業、收入不穩定的狀況,最初仍把它們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他們在城市工作超過一定年限,他們就可轉入到為農民工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這一特點,應該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工作城市的轉變而轉移。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全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網路信息系統應按照統一標准進行建設,使農民工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連續繳費,保障其能夠在交費達到一定年限後獲得養老保險金。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
除了學者和專家提出的通過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國有資產的部分收益進行融資外,我們還要注意到另外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征地補償轉化為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但是,農民的土地被徵用之後,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單位支付的數額不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據有關資料,目前在城市建設徵用農用地的過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及其機構得60-70%。《人民日報》披露,一些西部地區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僅相當於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這僅有的補償轉化為養老保障基金是不現實的,對於建立養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車薪。因此,國家在今後應該提高征地補償,從其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僅僅把這筆資金用來為失地農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認為誰的土地被徵用誰得益的話,這樣又會製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徵用土地的補償應該為全體農民甚至全體城鄉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順利實施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盡快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使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得以規范化。2.提高各級政府和農民對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認識。各級政府要認識到經濟發展是手段,人的生存發展才是最終目的,因此不能僅僅把經濟工作當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變觀念和提高認識,把農村社會保障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級政府要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能主動接受。3.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應與土地轉讓相結合。如果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不願意放棄農村的土地,就不利於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因此,要對已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工的土地實現有償轉讓,讓純農戶對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純農戶的收入提高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自然就會提高。4.繼續倡導和推行家庭養老。建設全面的小康社會需要二個過程,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這一過程中,仍需要家庭養老繼續發揮作用,為農民提供經濟支持、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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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如何加大農村對社保的宣傳教育
1.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民的生活水平在大幅度的提高,農村的各項事業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是與現在情況不相適應的是,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管理相對落後,廣大的農民一直處在社會保障網之外,他們的生活情況和生老病死大多數都是由個人和家庭負責,這種情況的存在不利於國家深化對本文由手機論文網http://m.lw54.com收集整理農村的改革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最重要的是不利於整個經濟社會、城鄉的協調發展。
1.1農村的社會養老措施不理想
從社會保障費用的支出來看,占人口總數8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費用所佔比例只是十分之一,而占人口總數20%的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卻有十分之九,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鄉差距不斷的擴大,主要原因就是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對農民的養老問題不夠重視,尤其是貧困偏遠地區。民政部自1986年起就開始對農村的養老保險問題進行積極的探索和解決。在各個地區的試點活動逐步開展,雖然表面上看農村養老保險的工作開展的不錯,但是實際上在具體實施的方面開展的並不理想,參加保險的人數並不夠多,推行的也不夠全面,經過了好多年的開展和運行,仍然只有12%的農民參加到了農村養老保險的活動中,仍有88%的農民游離在社會保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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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農村醫療保險系統不完善覆蓋率低
雖然很多地區努力恢復合作醫療,但是由於缺少國家給予的經濟支持和有效的制度規范,所以恢復的情況並不理想。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的醫療保險覆蓋率十分低,即使是在新建的農村合作醫療的高峰期,合作醫療人口的數量也十分低、覆蓋率也不夠廣泛。另外,根據我國衛生部的調查顯示,有86%的農民還是沒有任何的社會醫療保障,仍然在看病的時候是自費。
從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情況來看,大部分的農民仍然是處在社會保障網之外的。
2.現行的農村保障存在的問題
2.1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狹窄、覆蓋面小
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夠合理,沒有體現全社會的責任,在保險金的基礎上,堅持以個人的納稅為主,集體的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的扶持原則。這樣的規定下,使國家所體現的責任過小,對農村建設的投入過少,這樣使農民和貧困地區沒有經濟能力能夠承擔社會的保障資金。社會保障資金獲得的渠道也狹窄,與城鎮的社會保障覆蓋面差距過大,而且,農村的社會保障包括養老、合作醫療、低保、特困戶基本生活補助等社會救濟。
2.2農村社會保障管理不夠科學
現行的農村保障項目管理十分混亂,規模不夠科學規范,存在管理體制不合理、保障資金成本高和基金運營的不合理等問題。農村社會的保障水平低還集中體現在對保險基金的管理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多是從地方征繳、管理和使用的,缺乏有效地監控和管理,導致我國農村基金的使用存在著很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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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農村社會保障缺乏法制的保障
從我國農村目前的社會保障立法情況來看,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雖然在過去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規和條文規定,但是大多是單項的、功能單一的、存在漏洞的,沒有形成有機合理的法律體系。我國迄今為止仍沒有一部專門性的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是可以在相關的法律中找到一些關於社會保障問題的條款,沒有完整、可造作性強的程序。
3.如何加強農村的社會保障管理
3.1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地制宜,平面展開
社會保障的管理要先從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