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到齡人員繳費本年用繳費嗎
不需要的。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回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實施之答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要求規定:
1、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
2、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⑵ 河南省商丘市農村養老保險繳納和發放具體條件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或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試點縣(市、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分別由中央財政和試點縣(市、區)財政按確定的標准給予補助。
(三)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
(四)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擴展閱讀: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⑶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國務院 2014年2月21日
⑷ 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您好,《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度最低繳費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和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設定的年度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省和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負擔。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當增加補貼標准,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地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規范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老農保賬戶資金、村主職幹部財政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制度實施前各地自行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並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及其調整機制基礎上,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基礎養老金標准,並探索建立我省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提高標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加發不低於1元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具體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前,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從本意見實施之月起,享受按繳費年限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可進行補繳,中斷期間及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七、喪葬補助金
本意見實施後,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向其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其標准按不低於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應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轉出地與轉入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間(含自行試點時間)不同的,從先實施地方轉入後實施地方的,個人賬戶資金和繳費年限均合並計算;從後實施地方轉入先實施地方的,可根據自願按轉入地實施時間和規定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以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與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及投資運營情況公布制度,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應積極探索建立與服務人群、業務量及工作績效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繳費,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我省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河南建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河南建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河南建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據省人社廳廳長翟天山介紹,2009年我省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1年國家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後,省政府及時出台《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項制度合並實施,並對老農保和我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職幹部養老保險制度並軌,真正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到了除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城鎮企業職工外的所有農民和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城鎮居民。
我省堅持「保基守底、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原則,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政策普惠、服務均等,將個人年繳費檔次統一為100元至1000元10個繳費檔次;規定政府的`繳費補貼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重度殘疾人均由政府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已享受的農村五保供養、低保等其他社保待遇不變。同時,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激勵政策。
近兩年,我省城鄉居民參保率均達98%以上,養老金發放率達100%。截至去年底,全省2224萬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根據國務院最新要求,我省將重點在建立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保制度相銜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⑹ 南陽社會保險個人查詢個人賬戶
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宛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宛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南陽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宛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豫政〔2011〕5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它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參保申請和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構成。
第七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區政府按照省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序,結合區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人繳費後,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參保人出具繳費憑證。
第八條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區財政按確定的標准給予補助。
省、省轄市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省轄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0元。
區財政為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對參保繳費的烈士遺屬、年齡在45-59周歲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父母每人每年補貼100元。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抵銷個人繳費。
第九條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一步做實到位。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五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二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元。
區財政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父母每人每月補貼基礎養老金1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六章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由區經辦機構核定待遇領取資格,於次月起每月按標准領取基礎養老金,但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鄉中青年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七章待遇調整
第十五條區政府按照省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區經辦機構要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持證上崗。按照國家和省關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要分賬管理,不得混用。在試點階段,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區級管理。
第九章基金監督
第十八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區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委員會(居委會)每年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使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按省統一安排,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實行區級垂直管理,按照每萬名參保人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員,按規定標准配備固定辦公場所、必要信息化設備和其它設施。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十七條區政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試點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列入區、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認真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十八條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深入人心,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主題詞:人社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通知
抄送:市人社局,區委辦、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
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12年6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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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河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哪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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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內本養老保容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4號)文件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也就是說,在你們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參保人距待遇領取年齡(60歲)不足十五年的,應當逐年繳費,逐年繳費的意思就是包含到齡當年的保費。制度實施時,參保人距待遇領取年齡(60歲)超過十五年的,可選擇不繳,但是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十五年,否則無法申領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