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試點養老保險這個試點指的是什麼
一、2015年1月,國務院公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意味著,在我國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將成為歷史。今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跟企業職工一樣,個人需繳納部分養老保險。
二、對《決定》的實施,各地會制訂相應的方法,詳細內容請查詢當地有關規定,在此略述幾點:
1.公務員要繳納養老金了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2.養老金不再按級別
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隨著改革推進,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這是因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後一個月工資一起發,並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而改革後,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
3、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具體計發月數表可登錄中國政府網查閱),就是退休之後平均每個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數額。
4、「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意思。
5、改革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6、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❷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經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證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出台,方案正式下發至上海、廣東、山西、浙江和重慶這五省市作為試點。下面讓我們一起看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險計劃,涵蓋原位癌和30種重疾保障(一)、發展歷程
現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1955年,成型於1978年。從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實行與企業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起,到90年代初期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再到2008年國家再次啟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走過了一條漫長的發展路程。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仍未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納入國家法律法規,雖歷經20餘年改革,使其仍處於十分零碎、半原生狀態。
(二)、現狀
1.改革緩慢,法律依據可操作性不強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要「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當前養老保障體系建立與完善的依據是國務院決定及部門文件,如國發[2005]38號、國發[2008]10號等,缺乏由全國人大制定的綜合性立法,導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依據的權威性不足,規范性和嚴肅性遭到利益群體的挑戰。《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此中有養老「權利」和「社會保險」說,但其條文因其過於原則而可操作性不強,在實踐中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一部立法層次更高、條款更細的綜合性立法或能較好地解決此問題。
2,覆蓋面小,社會統籌層次低,社保基金負擔沉重
由於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政策,各地參保范圍不盡相同。就筆者所在城市,不同的區市參保范圍也大不相同,有將公務員納入養老保險范圍的,還有的僅限於自收自之支事業單位的。而就全國而言,大部分城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只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工人、鄉鎮聘用制幹部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其覆蓋面小,且統籌層次低。受事業單位編制體制和老齡化社會的到來等因素的影響,新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呈逐年減少趨勢,而退休人員卻逐年增多。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養老保險基金將出現入不敷出的狀況。養老保險「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在職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也將會越來越高,養老保險基金的負擔也越來越沉重。其次,目前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退休後其養老金仍按退休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養老金,並且調資根據退休前職務級別確定。養老金與本人繳費的多少不掛鉤,缺乏社會共濟性和統籌性,無形中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額。因此,在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基金負擔也會更加沉重。
3.參保意識淡薄,基金徵收困難
一是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的強制力不夠,人們對養老保險的強制性和共濟性缺乏認識,甚至將其等同於商業保險,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退休後都是由財政拿錢養老,沒有必要搞養老保險。二是由於目前部分地區經濟欠發達,政府部門將有限的財力主要用於建設,而對於屬於長期效應的養老保險的繳費重視不夠,一拖再拖,不按時足額繳納,欠費的現象較為突出。但又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督促和處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於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狀況,故此基金徵收困難。
4.缺乏資金營運機制,基金保值增值困難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安全與否直接關繫到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因此,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政府一直採取比較謹慎的態度,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只能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銀行按同期居民儲蓄存款計息,並入基金,只可以用積累資金的一部分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由於缺乏有效的資金營運機制,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物價水平的上升,原有的基金就難以保值甚至逐漸貶值,難以保證基金的長期平衡,不利於維持社會保險制度的穩定與投保人的利益,勢必會造成以後基金的缺口加大。
(三)、六大主要任務
致癌因素不可避免,「周全保」防癌險讓您從容應對未知風險1、推進制度建設。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完善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社會保障政策,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大力發展補充保險。有哪些比較好的老年防癌險,哪款保障更好?看看今年保險公司排名前10的熱銷保險:10大保險公司熱銷老人防癌保險盤點
2、加快城鄉社會保障統籌。整合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和經辦管理資源,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3、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保障人群實現基本覆蓋。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
4、逐步提高保障標准,縮小城鄉、區域、群體之間的差距。統籌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普遍開展和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門診醫療費用統籌。逐步提高各級財政補助標准,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均達到75%左右。
5、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大力發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6、加強社會保障管理與監督。嚴格基金監管,維護基金安全。加快社會保障管理服務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步伐。
目前,《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已經印發,試點地區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探索,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保證改革後退休人員待遇。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內容是,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下調至與企業一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關繫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廣大群眾的關注。網民對養老金改革方案共同的心聲是公平、公正和平等。由此可見,只要改革惠及百姓、利於國家,改革就會得到人民的支持。
❸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試點
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保障問題關繫到國計民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顯滯後。我國應盡快出台統一的政策法規,提高統籌層次,「做實」個人賬戶,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對策,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年代,成型於1978年。當時國務院下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基本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其內容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和撫恤善後等。1986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1993年,國務院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退休金的計發基數、比例標准做了詳細規定。1994年開始,雲南、江蘇、福建等地先後發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有關文件,並開展試點工作。據原人事部有關資料顯示,截至1997年,全國28個省(區、市)的1700多個地市、縣開展了試點,其中19個省(區、市)政府出台省級方案,全國參保人數超過1000萬人,約占機關、事業單位人數的1/3,但是各地試點適用范圍差別較大,實施細節也各不相同。
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所屬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原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改革了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化、企業化管理,這些轉制的科研機構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0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規定,公務員和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部分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在調查研究和試點基礎上分別制定,要求已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繼續完善和規范。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作了規定。
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70%—90%計發(退職人員按50%—70%計發)。
2009年,為推動事業發展,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約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事業單位分三步走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在職職工領取績效工資,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因此,目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的基本退休費;二是屬地化的生活補貼,即替代績效工資的部分。
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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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險改革試點15年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一、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二、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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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特製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的比例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個人繳納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以後逐年提高,逐步達到8%。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逐步實行省級統籌,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
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加強組織領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系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范圍: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