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 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 離退休人員 的基本生活,企業 職工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權利與義務 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 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 個人繳費比例 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 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 企業養老保險 制度執行。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B.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改革重點
改革的重點政策主要有9項。
第一,改革的范圍。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
第二,繳費的基數和比例。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於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這是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的重大變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第三,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改革後,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從國務院《決定》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可以看出: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是對退休養老待遇確定機制的重大改革,由原來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發退休費,改為主要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變動可以精細計算到每年、甚至每個月,能夠充分體現個人全部職業生涯所作貢獻。這樣規定,也是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勵性,有利於引導單位為每個職工、每個在職職工為自己將來養老保障依法履行繳費義務。
第四,改革前後待遇的銜接政策。總的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他們原待遇維持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新人」是指改革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他們將來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是目前數量最大的群體。對他們「逐步過渡」的政策,主要是兩條:一是他們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隨著「中人」逐漸退休、「新人」越來越多,過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漸居於主體地位,體現了平穩過渡的改革方針。
第五,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第六,嚴格基金管理和監督。規定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從改革一開始就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並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向省級統籌過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安全。
第七,養老保險關系轉續。規定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統籌基金;在同一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要在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無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這一政策,打通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橫向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難以轉續銜接的「瓶頸」,有利於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第八,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這有利於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
第九,加強經辦服務。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開展經辦管理服務,普遍發放社會保障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保機構確保按時足額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從而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
C.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人事、財務部門:
為做好《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於建立覆蓋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決定》明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政策舉措,對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決定》精神,進一步提高對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把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採取扎實有效的工作舉措,全力推進並確保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任務。
二、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各地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決定》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政策措施、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本省(市、區)政策要規范統一,防止政策多樣。各地區原來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要按照《決定》進行調整。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統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在黨組(黨委)領導下,制定本部門貫徹《決定》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各地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的實施辦法、各部門的工作方案,連同各類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見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參保范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關於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部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關於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數,確定並公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關於規范統一政策標准。各地區要按照《決定》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省級統籌;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的,基金可暫不歸集到省級,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市、區)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准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五、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區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並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六、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七、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八、逐級做好培訓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舉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和經辦管理培訓班,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進行培訓。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准確掌握政策,提高貫徹《決定》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九、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附件: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5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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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 )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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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一咐猛嘩、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知譽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衡行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F.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通知
國務院在1991年就發布通知,明確規定城鎮職工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口眾多且老齡化發展迅速的情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主要是對現行的制度辦法進行調整、完善。考慮到各地區和企業的情況不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統一政策,對職工養老保險作出具體規定,允許不同地區、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
1995年,又公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在1991年公布文件基礎上,又重新闡明了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措施和達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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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如何解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人社部解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神
新華網北京1月14日電題:養老保險改革破冰 社會保障更顯公平——人社部解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神
記者董峻、徐博
國務院日前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個重大舉措。如何看待這次帶有根本性、制度性的改革?對此,記者14日采訪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
改革養老「雙軌制」時機成熟、勢在必行
這位負責人說,國務院決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改革條件逐漸成熟、社會共識逐漸凝聚的結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由原來的統收統支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被賦予用人和工資分配的充分自主權。在這一背景下,再延續企業自管職工退休的制度,難以適應市場平等競爭的需要,也無法為廣大職工提供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障,由「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迫在眉睫。
上世紀90年代以後,我國逐步建立了統籌互濟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均衡了企業之間的退休費用負擔,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後來,這一制度又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到2014年底,已覆蓋城鎮3.38億職工和退休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由於不像企業那樣處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點是建立規范的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而養老保障改革的進程相對滯緩,總體仍維持單位退休制度。這是形成「雙軌制」的歷史原因。
這位負責人表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甚至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退休費是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算的,難以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從全社會的角度看也有兩個突出問題:由於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養老金)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地區和行業對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探索,先後有28個省區市開展了局部試點,全國約2100萬人參加。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相繼啟動「事業轉企業」改革。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5個省市先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這些改革取得了一些局部經驗,為全面實施改革奠定了實踐基礎。
奠定統籌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里程碑」
這位負責人表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貫徹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策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具體實踐,也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一項重大突破。
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廣大農村和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加上企業職工和其他就業群體,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3億多人;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空白」。現在距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期只有6年時間,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確保實現第一個「一百年」目標的重大舉措。
同時,這一舉措也有利於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近年來,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部分地區還開展了公務員聘任制試點;事業單位也正在加快分類改革,推行全員聘用制。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維護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的制度保證。
不僅如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費而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費,權利與義務不對應,成為近年來社會熱議的焦點矛盾之一。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相同的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類人員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
此外,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能夠更加全面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
「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不久前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在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詢問時提到,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如何理解它的含義?
這位負責人說,「一個統一」是指,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在此基礎上,形成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行的兩大制度平台,並可相互銜接,從而構建起完整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五個同步」是: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單獨對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在優化保障體系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四是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突出體現多繳多得,今後待遇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並與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統籌安排,體現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五是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防止地區之間出現先改與後改的矛盾。
他表示,「五個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平衡前後左右的各種關系,有助於形成社會共識,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新聞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1/14/c_1113996924.htm
H.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具體內容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