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一、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二、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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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事業機關養老保險改革實施細則
您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已經先後出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實施細則大同小異。現以安徽省為例,陳述如下:
◎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
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
12月23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省政府日前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旨在統籌城鄉社保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此次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改革後,統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個人繳費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茄禪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各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為過渡期。意見實施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怎麼領?具體來說分為5種情況。
意見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亂昌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對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按照顫陪塵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確定待遇計發辦法。
意見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此外,意見還提出,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並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同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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