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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養老金案例

發布時間:2024-11-11 19:14:15

『壹』 老賴不還錢,能否強制執行老賴的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2014年張某因做物流生意資金不足向王某借款100000元,至2016年張某陸續向王某歸還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同年12月30日,雙方進行了結算,張某尚欠王某餘款為15000元,並於當日張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條。後因張某做物流虧損,雖經王某多次催問,但張某一直未歸還欠款。
為此,王某於2017年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張某償還欠款,但由於張某一直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案件一直不能執結。2017年6月,王某得知張某每月可向其原上班的單位領取養老保險金1210元,為此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扣劃張某的養老金。
提問:王某可以向法院提出扣劃張某的要求嗎?法院能夠支持該要求嗎?
【北京鮑立律師事務所鮑立律師解答】
為確保「老有所養」,我國對該費用的支付有著特殊規定,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指出:「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其中的「按時」、「足額」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即無論基於何種情況,均不得拖欠、挪用。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同樣規定:「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是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回到本案,張某的養老金不得被擅自查封、扣押和凍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就案例反映的情況看,張某的養老金是專項用於保障人退休後基本生活需要的,不得挪作他用。
所以,法院執行人員也不能採取查封、扣劃和凍結強制執行張某的養老金。

『貳』 7類人將被停發養老金,涉及退休職工和城鄉居民,被停發的原因是什麼

7類人將被停發養老金,涉及退休職工和城鄉居民,被停發的原因是什麼?

養老保險一直是很多人都關心的一個話題,尤其是在當下獨生子女家庭遍布的時代,養老金更是很多老人生活的未來保障之一,深受廣大群眾的關注。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只要我們的養老保險累積交夠一定的年限就能夠在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領取屬於自己的養老金,但養老金的領取還有前提,如果是以下七類人的話,將會被停發養老金,下面就讓我們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還有冒充離世的人領取養老金的行為;沒完成養老金資格認證的人;正在服刑期間的退休人員;被列入失信名單的退休人員,因為其自身的原因都不符合養老金領取的許可權,因而他們會被停發,因此在我們生活中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認真繳納養老保險,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只有這樣才能夠正常領取個人養老金,享受自己的退休生活。

『叄』 未繳納社保起訴判決案例

法律分析:張某因某公司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公司補繳2006年6月到2019年3月養老保險71078.8元。案經一、二審,張某的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張某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稱。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者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向用人單位主張損害賠償的才屬法院受案范圍,並不包括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情形,本案張某與某公司因繳納社會保險費引發的糾紛,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為此,駁回張某的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肆』 無社保養老故事例子

1、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案例】李某是陽光化工廠采購員,一日李某在外出購買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車輛撞倒,導致腹部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李某與肇事司機,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機賠償了李某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等共計5000元。事後李某並未將這一事件告知廠方,而是提出因身體原因病休兩個月,廠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請,並支付其兩個月的病休工資。兩個月後李某病癒,但是並未上班,而是一紙訴狀將化工廠告上法庭,要求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要求廠方支付李某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等項費用。法院經審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隱瞞了具體的受傷情節,使被告化工廠無從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發生的傷害,沒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申請,且李某及其親屬也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交通肇事的司機已經賠償了原告的醫療費等項費用。因此,法院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求。[討論]:是找出法律依據證實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醫保待遇?2、女職工產假有何規定?【案例】湯某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1998年5月滿20歲後結婚,不久懷孕,1999年8月,湯某臨近產期,向單位請產假90天,單位卻只批准了56天,並且表示在產假期間,工資將按基本工資標準的60%發放。湯某找領導反映情況,領導解釋說,《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產假就是56天,企業完全是依法辦事。湯某知道自己的一個女友生育時休了90天產假,並且全額領到了工資,於是向有關機構咨詢,希望了解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產假到底是多少天,產假期間是否減發工資。3、企業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職工的病假工資嗎?【案例】李某1995年7月大學畢業後到國有企業性質的A公司工作。A公司經濟效益很好,員工工資水平較高,1999年又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所有員工按時足額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因此李某對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較滿意。但天有不測風雲,2000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場大病而住院治療。住院期間,A公司以已為李某按時足額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為理由,停發了李某的工資,要求李某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有關醫療待遇。6月中旬,A公司決定發給尚在住院的李某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與李某立即解除勞動關系。李某認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委託代理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仲裁機構責令公司補發住院期間的病假工資、撤銷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案後經查,裁決A公司補發李某住院期間的病假工資,並撤銷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4、用人單位不得以在工資中支付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逃避社會保險法定義務【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資企業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領取貨幣工資,社會保險費包括在工資之中,由員工自行參加社會保險。該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在勞動保障年檢中發現這一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後,責令該外商獨資企業限期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5、失業保險費應以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案例】在一次社會保險執法大檢查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某公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與其工資總額存在很大的差距。勞動保障部門詢問其原因,企業解釋說,該企業是按支付給本企業所招用的城鎮職工的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中未包括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勞動保障部門指出了該企業的錯誤,並作出了責令其補繳應繳而未繳的失業保險費的決定。6、養老金應由誰繳?【案例】陳愛民系某供銷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農亦商的臨時工,1994年11月成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在陳愛民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間,供銷社按月收取陳愛民工資總額的3%款項作為離職返家的補助費,並納入專戶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銷社開始為陳愛民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社會保險法律宣傳的不斷深入開展,人們社會保障意識逐步提高,陳愛民深感社會保障對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業幹了十幾年,供銷社沒有給他繳納養老保險金,到退休時,就少領養老金,這是對自己權益的侵犯,1997年初陳愛民遂要求供銷社為其補繳做臨工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供銷社認為:陳愛民於1996年12月與供銷社正式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期限為5年,勞動合同簽訂後,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養老保險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間,陳愛民是亦農亦商人員,整個供銷社系統與他同樣身份的人都未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其間對其所扣的工資總額3%的返家補助費可以退還,供銷社不具有補繳養老保險金義務。因此,供銷社拒絕為其補繳養老金。雙方爭執不下,陳愛民於1997年初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要求供銷社補繳養老保險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陳愛民的請求。陳愛民不服,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7年4月,法院對當地首起養老保險民事訴訟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判決供銷社從1986年8月起為陳愛民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供銷社對此判決不服,於1997年10月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7、[案例]李某是某私營運輸企業經理,趙某是其聘用的司機。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張某請李為其運輸一批貨物,李便指派由趙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時間可以由趙某看著辦。為了盡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務,趙某犧牲「十·一」放假休息時間,加緊運輸。10月1日晚九點多,在運輸途中,由於路況不好和連日勞累,不幸撞車,造成重傷。事故發生後,李某指派專人到醫院照顧趙某,主動支付了所有醫療費用和趙某住院治療期間的全部工資,還特別贈送趙某家5000元作慰問。趙某一家對此表示感激,但由於傷勢過重,出院後趙某落下了重度殘疾,喪失了大部分勞動能力。去年6月,趙某找到李某,要求為其申報工傷,享受工傷待遇,被李某拒絕,二人發生糾紛,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解決。李某提出,趙某不能算作工傷,理由有三:第一,趙某負傷時從事的工作,雖是受自己指派,但並不屬於企業正常業務范圍。第二,趙某負傷時間在節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時間內。第三,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第十條規定:「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趙某已經遠遠超過工傷申請時效,無權再申請工傷,勞動保障部門也不應再受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經審查,很快作出認定:司機趙某的負傷為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有關待遇。8、生育保險繳費需按政府規定執行【案例】某合資企業,按照省政府規定1997年參加當地的生育保險,並要求按企業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0.7%的比例,按月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但是,企業自行規定按照每個職工月工資0.3%的比例,向職工個人徵收生育保險費。該企業職工認為,國家規定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因此,向勞動仲裁部門反映此情況,勞動部門與企業就這一問題進行協商。9、他的醫葯費該不該報銷?【案例】潘強原系駿馬橡膠鞋業公司(以下簡稱鞋業公司)供銷科科長。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業公司免去科長職務,但仍留在供銷科任銷售。1995年春節期間,潘強帶著妻兒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間,潘強因急性黃疸性肝炎住進醫院,住院治療18天後出院,共花去醫葯費54785元人民幣。潘強回單位後,持病歷、醫葯費發票等有關單據要求鞋業公司予以報銷,鞋業公司以經濟困難為由,告知潘強暫緩報銷。同年12月,潘強因累計曠工35天被鞋業公司除名。1996年1月5日,潘強再次找到鞋業公司,要求鞋業公司報銷其在上海住院期間的醫葯費用,鞋業公司以潘強看病並非在定點醫院及其已被除名為由,拒絕報銷醫葯費用。在多方求助無果的情況下,潘強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被訴人鞋業公司報銷醫葯費54785元人民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立即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在查明上述事實後,經多次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如下:①被訴人鞋業公司報銷申訴人在上海期間治病的醫葯費5478?5元人民幣;②仲裁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10、社保繳費基數有「貓膩」【案例】某單位職工李某每個月的工資是4000元左右,可工資條上扣的養老保險費卻只有幾十元錢。李某心想,單位代扣我的養老保險費少,是不是表明單位給我交的那部分也少了呢?是不是我退休以後拿的養老保險金也會少了呢?李某的擔心很有道理。其實,別看用人單位表面上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可是不是沒把職工實際發放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少報、瞞報了工資總額呢?11、[案例]某市的一家企業招用了幾十名農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其中5名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後沒有能與該企業續訂勞動合同,處於失業狀態。當他們發現與他們一起失業的城鎮職工能每月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訴他們,他們原來所在的企業在他們就業時沒有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也就是沒有將支付給他們的工資計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因此,他們無資格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於是,這5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他們原來所在的企業為他們補繳失業保險費,以便他們也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市有關失業保險的規定裁定,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之內,企業不應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並要求企業為他們補繳失業保險費。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定,判決企業應當將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納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即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失業保險費。12、老人「失蹤」退休金如何發?【案例】劉景秋原系某通風設備廠(以下簡稱設備廠)的工人,患有輕度精神分裂證,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資為462元人民幣。劉景秋老伴趙彩霞原系農村居民,1980年辦理「農轉非」手續後與劉老漢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務。老漢退休後,老倆口主要依靠設備廠所發的退休金維持生計。劉老漢夫婦婚後生育一女,女兒長大後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6月9日,劉老漢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兒生病住院,遂乘車前去看望,從此,下落不明。1998年4月20日,鑒於退休工人多、負擔重,而企業效益不好及劉景秋老人失蹤達7個月之久等原因,設備廠遂停發了劉景秋老漢的退休金。停發退休金後,趙彩霞老人當即找到設備廠,請求設備廠繼續發放劉景秋老漢的退休工資,但未得到解決。因女兒生活困難,在多方努力均無結果的情況下,趙彩霞老人於同年8月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被訴人設備廠繼續發放劉景秋老漢的退休工資。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訴後,立即組成仲裁庭,在核實了上述事實的基礎上,主持申訴人與被訴人進行了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設備廠每月發給趙彩霞老人生活困難補助費200元人民幣,直至2001年7月止;劉景秋老人重新出現,設備廠恢復其退休工資的發放。至此,因老人「失蹤」而導致的養老金爭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13、[案例]張某是一家建築公司工人,並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1年8月,張某在一次施工中受傷,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張某屬於工傷,並被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為五級傷殘。對此,張某及其所在單位均無異議。後來,張某主動提出一次性結算傷殘撫恤金及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其所在單位研究後同意了張某的要求,並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應按月發給張某的傷殘撫恤金、因工傷導致工資降低的傷殘補助金以及按傷殘等級應發給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進行了折算,一次性發給了張某20年的傷殘撫恤金,並終止了與張某的工傷保險關系。事後,張某所在單位帶著張某工傷有關的相關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其支付單位已經支付給張某的傷殘撫恤。對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部分滿足了張某在所在單位的要求,即支付了應一次性發給張某的十六個月的傷殘補助金。而張某所在單位認為,我們參加了工傷保險,我們支付給張某的傷殘撫恤金屬於先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墊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如數返還給企業。張某所在單位就此事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經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維持了經辦機構的做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單位拖欠養老保險辦不了退休怎麼辦單位單位拖欠養老金導致退不了休咋辦

一是要求單位補交
二是如果交不了,主張單位賠償
這個有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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