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交的
我國從1996年以後開始養老保險才正式繳納,1996年以前的工作視為自動繳納,並自動計算繳納工齡。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李芹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彎擾悔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埋正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② 養老保險哪一年開始交的
養老保險最早是從1986年開始的,在國企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實行繳納養老保險,當時由固定工和合同制雙軌運行。直到1993年,開始全部實行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
由於是實行先試點,再推廣,因此各個地區實行的時間會存在一定的區別,並且因為地區的經濟的發展不同,對於養老保險所繳納的費用也有所不同,具體繳費規則以當地公布為准。
如果工作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員工可以向單位工會反映,請求工會出面與單位管理層進行協商解決;沒有工會組織的,員工代表可直接和公司高層進行協商和溝通。
③ 請問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請問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實施年份,會因國家和地區而異。對於中國的情況來說,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開始於1997年,在此之前,養老保險主要是由企業進行統籌和管理。而1997年之後,中國逐步建立了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模式。
具體來說,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這個決定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確立。該決定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自此,職工個人開始承擔一部分養老保險費用,與單位共同繳納。
養老保險的繳費起始年份因國家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中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是從1992年開始的。在此之前,中國的退休制度主要由國家和企業負責。但從1992年開始,個人也開始承擔養老保險的費用,這標志著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市場化。
綜上所述:
養老保險在中國是從1992年開始由個人和企業共同繳納的。在此之前,主要是國家和企業負責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從1992年開始,個人也開始承擔養老保險的費用,這一改革標志著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變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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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養老保險哪年開始實行的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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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養老保險是什麼時候開始交的
養老保險最早於1986年開始在部分地區試點,到1993年全部實行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由於國家是實行先試點,再推廣的政策,各個地區實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有先有後。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⑥ 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來早的自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不過有的省是從1993年開始補繳的,也有的省是從1996年開始建立賬戶的。之後國家的國發[1997]26號文件又進一步規范了相應的業務。以黑、吉、遼為試點,在[2005]38號文件進行了政策的相應調整,後出台了社會保險法。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