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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員工買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4-11-05 02:04:55

㈠ 公司可以只給員工交養老保險

法律主觀:

公司必須給員工買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基本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1.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規定。

㈡ 勞動法規定多長時間必須為員工買養老保險

勞動法規定三十日之內必須為員工買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在僱用員工入職當就應給購買五險一金。這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是企業在操作上有時間差,這可以理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就要開始為員工買各種社會保險,一般以勞動合同所確立的時間為勞動關系建立時間,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實際用工時間為勞動關系建立時間。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因此,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的法定義務,必須繳費,用人單位有權強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從職工的工資中代為扣繳。單位不履行國家法律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相關處罰: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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