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保險可以斷交多長時間
養老保險可以斷交的時間沒有具體規定。
企業職工不得無故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只有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允許中斷繳費,其他中斷繳費期間按照欠費處理,必須予以補繳。對於個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者,因收入不穩定等其他個人原因中斷繳費,按照間斷處理,不允許補繳。養老和醫療保險的年限都是可以積累的,如果中斷,交夠年限就可以。如果到了退休年齡,還是不夠最低繳費年限,北京戶口可以辦理延期繳費,外地戶口交夠10年才能辦理延期繳費,不夠10年的就只能轉回戶口所在地續交了。
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模式具體如下:
1、現收現付制,在現收現付模式下,按需制定繳費水平,當年在職一代的養老保險征繳收入全部用來支付已退休一代的養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結余;
2、完全積累制,在完全積累模式下,職工個人和企業將資金存入職工在專門機構的個人賬戶中,職工退休以後,提取個人賬戶中繳納總額和增值資金來維持自己的養老開支。這一模式的優缺點與現收現付制剛好相反。可以抵禦人口老齡化的沖擊,還可以激勵在職人員多繳費儲蓄養老金,也不會給財政帶來養老負擔。其缺點也很明顯,注重效率時忽視社會公平,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沒有保障。數目龐大的儲蓄資金會面臨利率,通貨膨脹,經濟波動等管理風險。新加坡就是這一模式的現實例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