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用人單位為什麼不給農民工養老保險
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渠道已經暢通。
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人力資內源社會保障部、容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2016年11月2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對企業職工,包括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進行了政策和程序上的規范。
當前,各地的具體辦法也已經出台,農民工異地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暢通,辦理方法簡單快捷。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後,擬異地就業的,在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列印繳費憑證,到新的地區就業之後,由單位交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移手續,之後的事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依法辦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國辦發〔2009〕66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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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農民工過了退休年齡打工,用人單位再不給繳納社保違法嗎
牽涉到職工的個人利益的政策法規,現階段應用較為廣泛通常是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保險法。在我國社保的繳納開始年齡范圍有明確規定的,針對居民養老保險最低的交費年齡范圍16歲,其實就是只需成人都能夠交納社保,歸屬於單位職工的由單位職工本人按比例分配交納的,歸屬於自由職業者的由本人全額的交納,歸屬於城鎮居民的,既能挑選交納養老保險,還可以選擇交納居民養老保險,但二者只能選其中之一,不可以與此同時交納,反復交納。
總的來說,民工超過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打工賺錢,用人公司沒給繳納社保是不是違反規定要針對不同的狀況來判定,假拆薯咐如民工盡管超過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本身就是支付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僅僅繳費年限不夠15年,因為不符社保待遇的申領前提,依照社保法的相關規定是能夠再次繳納保險的,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公司不再次交納社保是違法的;假如民工超過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才在外打工,因為沒有交納過個人社保,用人公司以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理由不交社保,這也是徹底合法合規。
C. 企業未給農民工上養老保險如何補償
這個農民工的情況各地都不太一樣。拿我熟悉的情況來說,北京市要求自2001年開始為農民工上養老保險,到期後依據繳納社保年限一次性領取養老金。如果企業未繳納養老保險導致員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勞動仲裁是不管的,需要到法院提起訴訟。北京這邊一般會判企業賠償自2001年起應繳而未繳部分給員工,但北京個別法院會依據員工在企業工作年限作為判罰依據,賠償額度可能達到30萬,但依據工作年限判罰的很少很少,北京大多數律師都不清楚這個判罰依據,我也是做過這方面的案子才知道的。在全國其他地方,我知道的只有重慶在2012年出現首例依據工作年限判罰,那個應該是賠了十幾萬。具體判罰還要咨詢當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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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一農民工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近30年,但公司與個人都沒有交養老保險的,他的退休養老怎麼辦
企業可以給員工買的保險大致可以分為3類,基礎險(五險一金),補充險,其他團體險
身份證號是看不出來農村鄉鎮的,不過拿身份證復印件可以看出來
農村戶口的可以是農民工
轉帖的一些參考資料
1、「全部金額的一半由公司交納,另一半則由員工自己承當」,的做法是錯誤的。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上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這個公司錯了,應當依法糾正。無論是到了那個公司都應當依法繳納。
3、這屬於社會保險的養老保險。
4、應當一直繳納到退休前(男60周歲,女55周歲)。
5、如果中間停交的要進行補交,並要繳納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中間不能退。到退休時總交費不足15年的給退回個人所交的那部分。
5、在外省工作的可以通過勞動部門轉回當地。
6、沒有工作的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辦理,全部個人交費。社會保險知識問答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它包括哪些內容?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的勞動者,給予物資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二、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
(1)基本養老保險: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基本醫療保險: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3)失業保險: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4)工傷保險: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5)生育保險: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哪些職工不能中斷養老保險繳費?
(1)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將應由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並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下崗職工不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或不再就業,均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本人再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可以連續計算,並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2)職工所在企業改制後,社會保險關系不中斷,按規定繼續參加社會保險。改制(改組)企業分流到私營、個體等經濟實體就業的職工,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在企業改制(改組)前後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並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3)自謀職業人員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後,應辦理檔案託管,原養老保險關系依然保留。同時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享受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一制度規定的同樣養老待遇。
(4)對繳費滿15年但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仍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如中斷繳費,在達到退休年齡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時,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基數只能按本人中斷繳費當年全區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多次中斷繳費的,扣減中斷繳費的全部年份,推算出基本養老金發放的年份,並按推算後的年份當年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其待遇。
四、逃避或拒繳社會保險費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專章的形式對社會保險征繳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應給予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都予以明確,而且處罰的對象主要是責任人員個人而不是單位。例如: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數額的,《條例》規定,除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外,可視其違法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繳費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以此手段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例》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條例》還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五、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享有參加養老保險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的義務。職工有權向企業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有關政策及本人繳費情況,有權監督企業為職工投保。
六、怎樣辦理參加養老保險的手續?
新辦理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個體工商戶,要到南寧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市鯉灣路10號柳沙大廈四樓),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同時提供本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銀行及帳號,填報參保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花名冊、身份證號碼、職工本人一寸免冠正照、職工個人的情況、參保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情況等相關資料。
七、單位和職工個人按什麼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每年提高0.5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收入8%為止。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在工資中代為扣繳。
八、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如何確定?
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技能工資、加班工資、各項津貼、補貼和獎金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其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如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如何建立?
我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時間,統一規定為1996年7月1日;個人帳戶按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計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
十、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怎樣繳納養老保險費?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下崗人員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並簽定協議後,由中心代繳養老保險費,進入中心三年後,仍未重新就業的,轉到失業保險機構享受失業救濟待遇。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由失業人員自己繳納,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繳費標准按個體工商戶標准繳納,計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與養老金的計發仍按國有企業職工同樣辦法執行。
十一、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應如何計發?
(一)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凡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1)1996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1996年7月1日後退休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分四部分計發;
第一部分為基礎養老金:按退休時上一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第二部分為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
第三部分為過渡性養老金:實行個人帳戶前(1996年6月30日前),單位和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繳費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繳費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實行個人帳戶前繳費不滿15年,但個人帳戶前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補繳年限)的,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1%。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實行個人帳戶前4年,職工繳費工資占當年全區職工平均工資比重的平均值,與退休時上一年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
第四部分為過渡性調節金:實行個人帳戶前(1996年6月30日),企業和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①滿3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95元;②滿20年不滿30年的,發給90元;③滿15年不滿20年的,發給85元;④實行個人帳戶前不滿15年,但個人帳戶前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補繳年限)的,發給80元。
(2)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後(1996年7月1日以後)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分兩部分計發:
第一部分為基礎養老金:按退休時上一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第二部分為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
(二)實行個人帳戶前(1996年6月30日)參加工作繳費累計不滿15年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其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1年發給2個月上年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另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發給本人,一次性支付,此後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三)實行個人帳戶後(1996年7月1日)參加工作,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此後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十二、基本養老金(退休金)是否一成不變?
職工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年全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指數的50%增加基本養老金,當年如國家和自治區有規定增加離退休職工待遇時,高於本人按全區職工平均工資指數的50%增加的部分,給予補齊,全區職工平均工資指數負增長時不作變動。
十三、個體勞動者及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
1、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手續如何辦理?
應持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身份證及本人一寸免冠正照,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桂春路南二里勞動保障大廈一樓(埌西菜市場斜對面,金州大廈旁)]辦理登記,領取《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核定繳費基數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辦好首次參加保險手續。以後每年的保費可按半年或一年繳納。
社會保險機構將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在次年參保人員繳費時發放上年度的個人帳戶對帳單,由本人核對確認後簽字,粘貼到《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計算退休待遇的依據。
2、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如何確定?
(1)繳費基數以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劃定上下限後分為若干檔次,由參保者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一定一年不變(繳費年度全區統一為當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止)。
(2)繳費比例為18%,其中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從業人員(即雇員和幫工)本人繳納8%,其餘由業主繳納。從業人員本人繳納部分由業主從其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並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
(3)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不計征稅費。
3、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個體勞動者在從事個體經營之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可與從事個體經營時繳費年限及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同樣,個體勞動者被聘用或招用到各類企業工作並參加養老保險的,其在個體勞動期間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儲存額亦可合並計算。
4、如何申辦退休手續?
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按規定年限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體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社會保險機構申辦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機構審定批准後,次月享受退休養老待遇,養老金委託銀行開設個人儲蓄專戶代發。
5、養老待遇如何計發?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養老待遇,按國有企業職工同等待遇計發。
6、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後有什麼好處?
個體勞動者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15年及以上的,即可以和同等條件的國有企業職工一樣享有以下權利:
(1)能從社會保險機構按月領到養老金,真正實現老有所養。
(2)養老金與社會平均工資掛鉤,使自己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3)享受每年養老金自動調整,即每年7月1日按全區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50%調整養老金。
(4)退休人員死亡後按政策規定實行火葬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①發給死者親屬喪葬補助費,其標准為本市上年度職工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②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即以死者當月養老金為標准發給8個月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③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同情況,從死亡的下個月起,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30%發給救濟費。救濟費每年7月按照本市上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的50%調整一次。
7、參保人員在何種情況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業主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從業人員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退休前或退休後死亡的,業主在從事個體經營期間,其未領取的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從業人員為個體工商戶僱用期間未領取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業主及從業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出國或到港澳台定居的,業主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從業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三、辦理社會保險須知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持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社會保險登記表,繳費單位根據登記表的內容逐項填寫後報送社保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登記表進行審核合格後,予以批准登記,發給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或繳費單位依法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2、申報繳費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手續,報送《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增減情況花名冊》、《離退休人員情況變動月報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員變動情況核定單位當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同時委託銀行聯網劃收。
3、社會保險費繳費標准
(1)養老保險:
單位以全部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0%計繳;職工個人按其本人月繳費工資收入的6%繳納,每年增加0.5個百分點,直至個人繳費占本人繳費工資的8%為止。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代為扣繳。
(2)失業保險:
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計繳。
(3)工傷保險:
根據不同行業,單位每月按繳費基數0.5%—1.3%計繳。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制度,每年7月浮動一次,浮動的標准及辦法按桂政勞險字[1996]59號文規定執行。
(4)生育保險:
單位每月按繳費基數的0.8%計繳。
(5)醫療保險:單位按工資總額的6%、職工本人按本人工資收擴的2%計繳。
4、其他有關規定
單位必須於每年6月前提供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統計年報表和財務主要指標表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如實填報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花名冊(工資以元為單位,最高不得高於全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全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的工資標准作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單位必須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如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法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十四、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1、什麼叫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養老保險金社會化發放是發放養老金的一種方式,主要指企業和個人按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郵局、社區等社會服務機構或社保機構直接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
2、為什麼養老金要實行社會化發放?
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獨立於企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具體體現,是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有力保證。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中,必然會有企業破產、有企業經濟陷入困境,為了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不受到企業經濟狀況的影響,就必須要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3、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原則是什麼?
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原則以離退休人員就近、方便和發放安全等為基本原則。
4、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應包括哪些項目?未列入統籌的待遇如何發放?
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項目為已列入社會統籌部分。離退休人員未列入社會統籌項目的其他待遇,仍由各用工單位按規定政策發放。
5、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後企業是否就不管離退休人員了?
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只是改變社會統籌部分養老金的發放方式,原單位未列入社會統籌項目的部分還由單位發放,並且在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沒有完全建立之前,離退休人員的生、老、病、死等還暫由原單位負責管理。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後,離退休人員與原企業的關系仍不變,企業仍有責任關心他們、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碰到的各種困難。
6、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後,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有關規定
(1)我市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時間統一定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提前。
(2)養老金實行專用存摺管理,不得自行銷戶,以便社保機構能准時將養老金劃撥到戶。
(3)離退休人員在指定的銀行、郵政局所屬的任一儲蓄所辦理第一次取款手續時憑本人身份證可更改專用存摺預留密碼,換上本人的密碼。
(4)離退休人員發現養老金專用存摺丟失或遺忘密碼,可採取以下方式向銀行或郵政儲蓄所掛失。
口頭掛失:離退休人員可先到住地附近的儲蓄所填寫口頭掛失申請單或電話形式向開戶所辦理口頭掛失,掛失後須在5天內,憑本人身份證到開戶所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否則口頭掛失無效。
書面掛失:離退休人員亦可持身份證、戶口簿等直接到開戶所辦理書面掛失。
屬存摺掛失的,應提供戶名、帳號、開戶時間、余額、住址等情況;屬密碼掛失的,需提供專用存摺,並填寫一式三聯的掛失申請書,要保管好掛失申請書回單聯。
「存摺丟失掛失申請書回單聯」,由單位勞資員送市社保機構蓋章、登記備案,作為重新開戶的依據。
辦理書面掛失手續7天後,離退休人員憑經社保機構蓋章的「掛失申請書回單聯」及本人身份證明,回開戶所辦理掛失解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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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用人單位不給農民工買養老保險是違法么
用人單位不給農民工買養老保險違反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社保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5)企業沒有為農民工交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
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