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宜賓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從你爸的年齡看,應該有不少的視同繳費年限。這樣的話交一點錢甚至不交,都可以領取養老保險的。
你要查看你爸把的檔案;當教師是可以算作視同繳費年限的。如果有視同繳費的話,你爸爸只要再補繳滿15年就可以領取養老保險了。如果他的視同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用購買和補繳,職介把你退休就可以了。
另外,大部分地方,把知青時間也算作工齡的。算作工齡也可以當視同繳費年限。希望你到當地社保局和有關單位好好咨詢;問清楚再去辦理。網上只是簡單的一個說法。
我給你一個文件,供參考:
關於印發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和返城知青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提綱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和返城知青超齡人員(簡稱「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宣傳工作,消除群眾的某些認識誤區,現將《關於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和返城知青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提綱》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切實加大宣傳和工作的力度,提高群眾對政策的知曉程度和理解程度,創造條件將符合參保條件和具有參保意願的超齡人員在省上規定的3月31日以前納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范圍,消除群眾的後顧之憂,並確保工作過程的平穩。
附:《關於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和返城知青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提綱》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關於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和返城知青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提綱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和返城知青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函[2008]185號)文件精神,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印發宜賓市解決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和返城知青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宜府辦發[2008]40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下發了《關於解決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和返城知青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宜勞社發[2008]18號)。為幫助部分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和返城知青超齡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人員)進一步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現就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作統一的宣傳解釋。
一、關於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鎮戶籍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人員):
(一)未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和返城知青;
(二)原廠礦、街道所屬的城鎮集體企業自行招用且具有原始檔案依據的職工;
(三)曾經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因繳費年限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已作一次性處理並已終止了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
(四)其他各級機關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已離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職工。
二、關於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和待遇問題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超齡人員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繳納38376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時間確定為2008年12月。在完清繳費手續後,從2009年1月起,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養老金調待110元,共計560元),可享受今後養老金調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超齡人員,一次性繳納38376元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憑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2009年3月31日前,在初次繳費不低於20000元基礎上,由本人申請並與社會保險局簽訂後續繳費承諾書,承諾在2年內分四次繳清所欠養老保險費18376元的,參保時間確定為2008年12月。完清繳費20000元並簽訂繳費承諾書後,從2009年1月起,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養老金調待110元,共計510元),按承諾書履行分期繳費承諾的,可享受今後養老保險調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諾時間段,如不能按照承諾的繳費額度補繳欠費的,即視為放棄履行後續繳費義務,不再享受此後的養老金調待和死亡待遇等待遇。
(三)其他生活困難確實難以一次性繳納38376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超齡人員,憑所居住社區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材料,2009年3月31日前,在初次繳納28486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礎上,由本人申請並與社會保險局簽訂後續繳費承諾書,承諾在2年內分四次繳清所欠養老保險費9890元的,參保時間確定為2008年12月。完清繳費28486元並簽訂繳費承諾書後,從2009年1月起,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養老金調待110元,共計510元)。按承諾書履行分期繳費承諾的,可享受今後的養老保險調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諾時間段,如不能按照承諾的繳費額度補繳欠費,即視為放棄履行後續繳費義務,同時放棄死亡待遇。
三、關於已參加「養老生活保障辦法」繳納了28486元的超齡人員與現有超齡人員養老保險辦法並軌的問題
按宜勞社辦發[2007]122號文件規定標准,原按28486元繳費的超齡人員,參加的是「養老生活保障辦法」,而不是基本養老保險。所謂「養老生活保障辦法」是我市根據實際情況,在當時國家和省上沒有針對超齡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的大環境下,為了滿足我市超齡人員的養老訴求,而探索制定的一個過渡性辦法。因此,原來已繳納了28486元的超齡人員每月所領取的是養老生活費,而不是基本養老金,更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當初宜勞社辦發[2007]122號文件已明確指出,實行「養老生活保障辦法」的人員,在國家或省上出台針對超齡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後,要按國家或省上的政策予以完善,並與之並軌。
2008年9月起,省上陸續出台了針對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系列辦法,對超齡人員在2009年3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出了剛性規定,繳費標准一律為38376元/人。省政府川辦函[2008]185號文件要求「在本通知下發前已實施相應辦法的地方,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規范」;省勞動保障廳川勞社函[2008]616號文件強調,「未進行規范的,一律不得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因此,原來按28486元繳費標准參加養老生活保障的超齡人員,應在2009年3月31日前,按照省上的文件規定,補繳28486元與38376元的差額部分(9890元),或作出兩年內分期補費的承諾,實現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具體辦法是:
(一)2007年已繳納28486元的超齡人員或2007年先按低標准繳費後在2008年9月30日前補足至28486元的超齡人員,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補繳差額9890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確定為2008年12月。從2009年1月起,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615元(即400元加2008年按養老生活保障辦法調整養老生活費標准105元,再加2009年養老金調待110元,共計615元)。可享受今後養老保險調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二)2008年已繳納28486元的超齡人員,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補繳差額9890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確定為2008的12月。從2009年1月起,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養老金調待110元,共計560元)。可享受今後養老保險調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三)原已繳納了28486元的超齡人員,一次性補繳差額9890元有困難的,由本人申請並憑居住社區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材料,在2009年3月31日前與社會保險局簽訂分期繳費承諾書,承諾在2年內分四次繳清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9890元的,視為納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從2009年1月起,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基本養老金標准為:2007年參加養老生活保障的超齡人員(繳費標准達到28486元)為615元;2008年參加養老生活保障的超齡人員(繳費標准達到28486元)為510元。在任一承諾時間段,如不能按照承諾的繳費額度補繳欠費,即視為放棄履行後續繳費義務,同時放棄死亡待遇。
四、關於原來按低於28486元繳費且未補足至28486元的超齡人員與現有超齡人員養老保險辦法並軌的問題
(一)原來按低於28486元繳費的超齡人員,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補繳至38376元,參保時間確定為2008年12月。從2009年1月起,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養老金調待110元,共計560元),且可享受今後養老保險調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否則,不能與現行超齡人員養老保險辦法並軌,其養老生活費不能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不能享受養老保險調待政策和養老保險死亡待遇。
(二)原來按低於28486元繳費,一次性補繳至38376元有困難的,憑居住社區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材料,由本人申請,在2009年3月31日前,可先一次性補繳至28486元,並與社會保險局簽訂後續繳費承諾書,承諾在2年內分四次繳清所欠養老保險費9890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確定為2008年12月。從2009年1月起,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養老金調待110元,共計510元)。按承諾書履行分期繳費承諾的,可享受今後養老保險調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諾時間段,如不能按照承諾的繳費額度補繳欠費,即視為放棄履行後續繳費義務,同時放棄死亡待遇。
五、關於「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問題
如有符合國家和省關於企業職工連續工齡認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申請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申請人必須提供以下原始資料:
1、原系企業職工的,提供經原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招工手續、能證明本人職工身份和工作過程的檔案資料、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退休的相關依據。
2、屬於知青的,提供原知青安置部門的派遣證、其他證明知青身份及下鄉時間的原始資料和返城證明(辦理返城入戶的手續)。
申請人持上述資料到參保地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因各種原因不能提供上述原始檔案資料的,不得進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國家和省關於「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政策要求非常嚴格,從原集體企業超齡人員的具體情況看,符合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條件的人員只是極少數,因此嚴格堅持條件和標准,既是政策的本意,也是對其他大多數參保人員負責的表現,是維護公平公正性的要求。從部分超齡人員反映的情況看,政策本身存在某些不合理性,但對此必須從總體上去判斷和把握,不能僅從局部和現象出發,草率、隨意地改變政策。只有盡量在規定的時限之前將符合參保條件和有參保意願的超齡人員全部納入參保,才有可能全面掌握參保人員的結構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進行分析研判,進而向省上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提請省上統籌考慮政策的調整和完善問題。
六、關於超齡人員在2009年3月31日後參保或並軌的繳費問題
超齡人員在2009年3月31日前參保或並軌的,可視為2008年12月參保,其繳費38376元是以2007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計算出來的。如果超齡人員在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參保或並軌,都只能視為2009年參保的人員,只能以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現在未公布)計算繳費額,且不能享受2009年的養老金調待政策。2008年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肯定會高於2007年的水平,因此,在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參保或並軌的超齡人員應繳納的費用也肯定高於38376元。
鄭重提醒:
1、請有參保意願的超齡人員於2009年3月31日前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2、原來已參加「養老生活保障辦法」的超齡人員於2009年3月31日前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局辦理並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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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養老保險未來發展趨勢
當前,社保制度建設還存在的比較突出問題有:
一是尚有部分人群沒有參保,其中私營企業、小微企業參加城鎮職工各項保險的比率偏低;
二是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還不夠順暢,適應流動性不夠;
三是待遇差距較大,公平性有待提高;
四是基金難以保值增值;
五是經辦管理體制仍然存在部門分割的狀況。
未來社保制度發展面臨較大挑戰:
一是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對參保和政府投入帶來影響;
二是人口老齡化加速,可持續發展問題凸顯;
三是城鎮化加快,對制度適應流動性提出更高要求;
四是人民群眾對公平享有社會保障的訴求日益增強。
完善社保體系的對策建議有:
一是進一步完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使廣大人民群眾更好地享有社會保障。包括完善養老保險參保激勵機制和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盡快出台遺屬待遇和病殘津貼政策。深化支付制度改革,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完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完善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
二是繼續深化改革,促使社會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包括整合城鄉居民養老、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實現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增強基金統籌調劑功能。
三是建立健全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包括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經辦服務體系,為可持續發展提供基本支撐和保障。
四是推進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通過落實和完善稅收支持政策,鼓勵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同時,鼓勵商業保險發揮補充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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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員工在公司五年未給員工買養老保險應怎樣提起訴求
勞動法規定用人復單位制有義務為在職員工參保繳納社保,不為員工參保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你可以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補繳在職期間的社保。
如果公司不補繳,你可以拿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單、考勤卡等能證明你是該公司的員工,到公司管轄地社保局、勞動局投訴。
㈣ 養老金已經實現連續上調,為何還有很多人不滿意
國內的養老金在持續的上調,但是仍然有許多市民不滿意,我覺得這是很正常的,畢竟人的慾望是無止境的,特別是有一些人就只知道索取,而不知道付出就算養老金調的非常的高,他們仍然覺得這非常的低,還是不滿足,但是我覺得國家也是在盡力的為老人考慮,這幾年一直在連續的上調養老金,每一次上調都會引發很大的熱論,我覺得這些人不滿意有以下幾個方面。
有不少老人要求很高,一直希望政府能把養老金多調一點,然而政府也有自己的難處,畢竟科技創新和城市發展都是需要錢的,而且政府每年都會像養老金補貼很多的錢,這才能正常的維持社保的運轉,所以想要養老靠政府還是不行的,一定要靠自己,在平常也要多積蓄,誰會定期存錢,千萬不要成為一個月光族,不然等老了可能生活就非常的貧瘠。
㈤ 已到退休年齡訴請要求支付養老保險損失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判決書
已到退休年齡訴請要求支付養老保險損失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判決書。根據查詢相關瞎胡資料信稿祥息顯示,鍵神搏法院的判決書不存在有效期的問題,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生效後就是永久有效的,除非被撤銷了否則永遠不會失效,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如果同時滿足因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兩種情形的,可以訴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