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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村社區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4-10-31 10:02:18

退休人員歸社區管理,沒有社區去哪領養老金

退休人員歸社區管理沒有?沒有社區的該怎麼辦?退休人員歸社區管理這個問題本身它的管理許可權管理范圍是非常有限的,並不是說我們退休人員的衣食住行,完全是由社區管理,而且退休金由社區發放,根本就不是這么一回事。我們由社區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跟自己原來的工作單位脫鉤,這是一個主要目的,尤其是從企業單位退休和這種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員,那麼基本上退休之後就不再由原工作單位來負責相關的通知性的義務,而是轉由社區來負責相關的通知。

感謝閱讀,有喜歡我文章的小夥伴可以加我的關注,謝謝大家。

❷ 請問鄭州市社會養老保險問題

你說的這個是城鄉居民養老。
鄭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各項組織落實工作。

二ΟΟ八年七月四日

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具有鄭州市戶籍、沒有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易銜接」、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個人繳費為主、經濟組織適當補助、政府給予補貼的籌資方式。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縣(市)區管理、分級經辦。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發動和組織保障工作,確保經辦人員、資金、設施及時足額到位。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在各鄉(鎮)、辦事處設立派出機構,專人專職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務。

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待遇享受等手續,並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城鄉居民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補貼;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以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算術平均值確定。繳費比例可按照繳費基數的6%、7.5%、10%、20%、30%選擇;有條件的城鄉居民也可按照繳費基數的50%、85%選擇。

第九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於每個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向所屬的經辦機構申報本人選擇的下個繳費年度的繳費比例;凡未申報或未按要求申報的,經辦機構按其上一繳費年度繳費比例確定。

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7月1日至下個自然年度的6月30日。

第十條 在同一繳費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每6個月或12個月繳納一次。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預繳一個繳費年度以上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因中斷繳費需跨繳費年度補繳的,應按補繳時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選擇的繳費比例予以補繳,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中斷繳費後未補繳的,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不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保時年滿45周歲以上,距達到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在參保時按所在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之日起至60周歲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逐年繳納。

參保時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應在參保時按所在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在同一繳費年度內按時足額繳費的(不含一次性繳納、補繳),政府給予繳費基數1.5%養老保險補貼。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2008年6月30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在一年半內辦理參保登記、參保時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政府給予一次性參保補貼。補貼標准為:年滿61周歲的一次性補貼400元,年齡每遞增一周歲,政府一次性補貼增加400元;年滿74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政府一次性補貼5600元。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或個人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給予資助。

第三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納入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佔。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從城鄉居民參保之日起,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參保人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基金。財政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給予參保人繳費基數1.5%的養老保險補貼,其中1%記入個人賬戶基金,並相應抵繳個人繳費,0.5%記入統籌基金。

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別記賬,單獨核算。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第二十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如符合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需要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的,其個人賬戶轉移額為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具體折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其轉移手續。轉移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參加前款之外的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參保手續,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內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繳費本息之和一次性退還給本人或支付給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統籌基金,同時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年滿60周歲;

(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保時已滿60周歲及以上,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由政府養老津貼、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月政府養老津貼=(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鄭州市上年度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2×4.5%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城鄉居民領取的養老津貼每年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增長速度自然調整。

第二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個人賬戶基金不足以支付時,由統籌基金繼續支付。在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3個月養老金時,同級財政要及時給予補充。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和基金收支情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提出並報請市政府批准,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定期對其領取資格進行認證。

第二十七條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選擇補繳欠費或向後逐年延續繳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且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另按每月20元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自年滿8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滿10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參保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2008年7月1日後將戶口遷入鄭州市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其具有鄭州市戶籍累計滿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的城鄉居民,本辦法實施後達到70周歲及以上,經本人書面向所屬的經辦機構申請,自願放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經審核確認批準的次月起,由經辦機構按20元每月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年滿80周歲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100周歲每月再增加50元。申請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批準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的百歲以上城鄉居民,經申請每月發放100元的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不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九條 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時,其所在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向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繳費余額本息之和一次性退還其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費1000元,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戶口遷入我市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一次性繳納10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向後逐年延續繳納5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享受養老保險補貼)後,可以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參保補貼、政府養老津貼、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列入財政預算,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分別負擔50%,並按時撥付經辦機構。

第三十二條 對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登記、繳費、待遇領取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冒領、多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一並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具體的還要看你的戶口在那?
戶口是鄭州的,就在你的戶口所在地辦理。
2008年9月1日,將全面開展。

❸ 廣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標准

法律主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 繳納養老保險 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余段沒年100元、燃改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 靈活就業人員 參加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 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 集體經濟組織 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 村民委員會 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法律客觀:

廣東將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礎養老金標准從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元,同時提高參保人的最低繳費標准,並把個人繳費標准從120元至3600元劃分為十檔20日,《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城鄉居保辦法》)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上全文發布,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此次徵求意見時間將持續至4月4日。《城鄉居保辦法》分為八章,包含了基金籌集、個人賬戶、待遇享受等多個方面,目的是進一步完善廣東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加快建設統籌城鄉的養老保障制度。20日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對相關亮點進行解讀。整合新農保和城居保《城鄉居保辦法》提出,原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人員統一並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經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政策亮點是在整合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基礎上,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既符合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解決制度碎片化問題,又有利於節約經辦服務資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城鄉居民參保。基礎養老金擬提至65元《城鄉居保辦法》提出,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終身支付。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執行。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由統籌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准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我省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基礎養老金標准一直按照國家規定的55元每月的標准。《城鄉居保辦法》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的因素,規定基礎養老金標准提高10元,由原來新農保和城居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元,使廣大參保人直接享受到更多實惠。提高參保個人繳費標准《城鄉居保辦法》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可以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繳費的方式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豎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准。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等方面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確定繳費方式。」對此,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城鄉居保辦法》提高了個人繳費標准,規定個人繳費標准從120元至3600元十檔,一是體現了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隨著養老待遇的提高,參保人的繳費標准適當提高也是應當的。同時也有利於參保人通過較高標准繳費,增加個人賬戶金額,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提高養老金水平;二是適合我省區域發展差異、不同經濟收入水平參保人的實際需要,提供繳費幅度更大的選擇,並方便參保人按月、按季繳費(按最低檔次繳費每月需繳費120元÷12個月=10元/月,按原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參保人按月繳費每月需繳費100元÷12個月=8.333元/月)。建立參保繳費激勵機制針對部分中青年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突出問題,《城鄉居保辦法》在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城鄉居民特別是中青年居民早參保、長繳費和持續參保繳費方面有了新的規定。《城鄉居保辦法》提出,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超過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珠三角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負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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