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到退休年齡死亡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非因工死亡的,還可以要求養老基金支付部分喪葬費、遺屬補助金等,或者養老繳費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養老保險的四個層次:1、基本養老保險。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4、商業養老保險。個人交的養老金帳戶部分是可以提取的,帶好死亡證明和代辦人身份證、戶口本到社保中心辦理養老帳戶終止。醫保個人帳戶的話,也是這樣的,自己交的那部分,如果沒有用完,那麼也是提取的,帶好死亡證明和社保卡和代辦人身份證,在養老帳戶終止45天後至醫保中心辦理。退保的需提供以下證件:1、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原件和復印件;2、參保單位或個人填寫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或退還申請表;3、參保單位出具養老保險參保證明;4、死者所在社區出具的死亡及繼承證明需社區所在派出所核實情況後蓋章;5、死者及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㈡ 沒到退休年齡去世養老保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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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到退休年齡人去世,其遺屬可以領取喪版葬補助金和撫恤權金,繼承人可以領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起執行)規定: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㈢ 沒到退休年齡人已經去世,養老金怎麼辦
還沒到退休年齡就已經去世,那麼養老金還可以領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