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社會 養老保險 是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由城鎮非就業居民參加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模式上也是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 養老金 相結合,籌資方式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目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還不是一項成熟的 社會保險 制度,沒有全國統一的制度安排。 本法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全體公民養老保險全覆蓋,對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為一些收入較低,不能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提供了參加養老保險的途徑,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和所有公民的老有所養,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 《 社會保險法 》第22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