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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省內調轉

發布時間:2024-10-19 17:47:33

1. 如何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接續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5、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金額;

(2)將轉移基金金額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1)養老保險省內調轉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許多人因個人意願或工作調動到不同的城市工作,人員流動就業成為了普遍現象。經常有參保人前來咨詢,到不同城市工作參保後,如何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合並不同城市的社保?

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辦理省內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各項養老保險權益合並計算,具體辦理流程為:

一、出具參保憑證。

參保人在轉出地社保停保狀態下,攜帶身份證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關系轉出手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將根據實際繳費情況為其開具《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

二、轉入申請登記。

參保人在轉入地參保繳費後,攜帶身份證和《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到現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關系轉入手續。

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經審核符合轉入條件的,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

參保人只需完成上述兩個手續,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對接轉移。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後,將參保人的社保關系轉出,並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

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後,及時為參保人錄入轉移信息,辦結轉移手續。目前,廣東省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業務辦理時限為25個工作日。

注意,如果參保人不能親自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的,可委託他人辦理。被委託人則需持本人、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到屬地社保經辦機構代辦轉移業務。參保人如有疑問,可在辦公時間致電屬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咨詢。

2. 在深圳買了15年養老保險後,在別的城市又買養老保險時會跟著轉過來嗎

社保不會自動異地轉移,需要自己去辦理的。

職工養老轉出:
(一)省內轉出
辦理條件:
申請人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並通過廣東省轉移平台上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信息。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在廣州市各區地稅部門辦理停保後,攜帶由廣州市各區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加蓋公章的《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原件前往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入。
2、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予以審核,對符合轉入條件的,上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以下簡稱《聯系函》)信息至廣東省轉移平台。2014年4月1日起紙質函件不再交收。
3、廣州市各區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廣東省轉移平台下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信息審核無誤後辦理轉出,上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信息至廣東省轉移平台,並轉出轉移基金。
4、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廣東省轉移平台下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信息核對無誤且轉移基金到賬後,完成申請人轉移接續業務。
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受理其轉入申請,並向廣州市相應區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加蓋公章「跨省《參保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接收函》」原件。
辦理材料:
1、申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具體包括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
2、如存在特殊情況,還需提供相關政策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具體包括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或社會保障(市民)卡等)

3. 轉移養老保險金是先轉出還是先轉入

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辦發〔1997〕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上海市、廣東省、武漢市、廣州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自199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發布以來,全國大部分地區陸續為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建立,對於調動企業和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促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在個人帳戶管理工作中,存在著諸如個人帳戶規模、記帳方法、轉移及支付辦法等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亟待改進完善。今年7月16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發布,為統一規范個人帳戶管理辦法奠定了基礎。為此,我們制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配合當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工作,建好管好個人帳戶。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略)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指標解釋(略)
3.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算辦法(月積數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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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個人帳戶的建立

1.個人帳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帳戶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基礎數據。

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布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公布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帳戶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帳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帳戶時開始;之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5.1998年1月1日後才建立個人帳戶的單位,個人帳戶儲存額除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按個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外,對1996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應至少包括1996、1997兩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對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應包括自參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6.個人帳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情況等(表式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7.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同)。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系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帳戶記帳比例低於或高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並軌工作。

10.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帳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帳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布一次。

二、個人帳戶的管理

1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職工基礎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要求填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登記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繳費情況表》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

1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申報情況將數據輸入微機管理,同時相應建立參保單位繳費台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相應核定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13.對於因某種原因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繳。欠繳月份無論全額欠繳還是部分欠繳均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待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後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職工所在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用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所足額繳納的費用記入個人帳戶,並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出現欠繳情況後,以後繳費採用滾動分配法記帳: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後,剩餘部分作為當月繳費。

1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對職工個人帳戶進行結算,包括當年繳費額、實際繳費月數、當年利息額、歷年繳費累計結轉本息儲存額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記帳利率計算。

15.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有兩種計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演算法。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度結束以後按年度計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積數法。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按月計算(以上月職工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其中:
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n為本年各記帳月份,且1≤n≤12)
補繳欠繳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計算辦法見附件3。

1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記錄,為每個參保職工列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職工本人,由職工審核簽字後,依年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存。

17.統一制度之前各地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後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

18.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繼續計息。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19.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個人帳戶的轉移

20.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

21.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轉移辦法按如下規定:

(1)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
(2)對職工轉移時已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3)對職工轉移時仍未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1998年1月1日之前轉移的,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轉移基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起至調轉月止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基金轉移額為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後轉移的,轉移基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前述規定計算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未建個人帳戶期間,計算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4)對年中調轉職工調轉當年的記帳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應記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一並計息。計算方法按第15條規定執行。
(5)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6)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
(7)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等資料,並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為職工續建個人帳戶,做好個人帳戶關系的前後銜接工作。

四、個人帳戶的支付

22.當單位離退休人員發生變動時,單位應填寫《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情況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待遇給付情況應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23.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中支付。

24.職工退休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25.職工退休後,其個人帳戶繳費情況停止記錄,個人帳戶在按月支付離退休金(含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部分)後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利息計算有兩種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演算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余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結束後按年度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相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個人帳戶年終余額=個人帳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年利息

方法二:月積數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余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內按月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不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余額×本年記帳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積數=∑〔n月份支付額×(12-n+1)〕
(n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當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出現上述情況時,職工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封存其個人帳戶檔案。

五、個人帳戶的繼承

2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8.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29.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軍隊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及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人員,其個人帳戶的建立,待國家明確規定後,再按國家規定執行。

31.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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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跪請賜教~!把養老保險從大連轉到鞍山的問題

不能沒有養老保險手冊,你辭職後公司應該交給你的必須有養老保險手冊。不知道你的單位是國企還是私企。你可以去大連勞動保障中心去咨詢一下。或者問一問你新公司的人事,他們負責調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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