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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後冒領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4-10-19 15:56:28

Ⅰ 死亡冒領養老金的處理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死亡後冒領養老金的,是屬於詐騙的行為,冒領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詐騙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Ⅱ 冒領的養老金社保已經追回,還會追究刑事責任嗎

你好!騙取養老金有以下幾種:
一、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二、遺屬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
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七、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騙取養老金的處罰:
對存在的騙保現象,市社保局將制定嚴密措施,追回騙保金額,並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給予騙保者嚴厲處罰。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騙取社會保險金行為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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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冒領死亡人員養老金處理

法律分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Ⅳ 老人去世十年了,養老辦公室說養老金多領了要退還,這是誰的責任

根據社保法規定,退休職工死亡次月停發養老金,並向家屬發放喪葬撫恤金,具體喪葬撫恤標准各地區各險種有差別。家屬有義務告知社保機構退休職工死亡,如非惡意多領取了養老金,應該退還社保機構或在計算喪葬撫恤金時抵扣。惡意冒領養老金是違法行為,社保機構可以起訴。要想按時領取養老金,每年需要進行生存認證,超過一年未認證的,社保機構會暫停養老金。(社保機構是不是也不傻?)認證方式很多,社區、社保機構、app、微信認證等都可以,行動不便的家屬還可以去社區要求上門認證。一年沒有認證會暫停養老金,也就是說家屬最多冒領死者1年養老金,而很多時候喪葬撫恤金都會超過這個數。大數據時代,我們社保工作人員都不知道「上面」怎麼知道某些職工疑似死亡了,一個文件下來要我們去調查,一調查,很多人真的死了。所以,家屬還是老老實實申報死亡,准備好資料領喪葬撫恤金吧。真被追繳養老金讓鄰居、親戚知道了會很丟臉的。如果真追上門了,積極配合,否則法院一起訴,百分之百輸,到時退還養老金不說還要被處3左右倍罰款。

作者:狐狸仙人
鏈接:https://www.hu.com/question/332869763/answer/765893146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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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哪些行為屬於冒領養老金 冒領養老金怎麼處罰相關規定

以下七種列舉出的行為都屬於冒領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內期限報備,冒領養容老金;

(二)遺屬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

(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七)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養老金冒領即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它破壞國家養老保險的公平公正性和互助性,導致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加劇。

根據《社會保險法》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Ⅵ 冒領養老金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的專屬財產,離退休人員一旦死亡,其權益自然歸於消滅,任何第三人無權繼承或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養老金。離退休人員死亡或失蹤後,其近親屬或其他第三人隱瞞真相騙取養老金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行為,冒領額超過一定限度的構成犯罪。原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規定:「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或他人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金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構成詐騙罪。《刑法第266條規定:「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而依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數額較大是指以20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是從3萬元起算,數額特別巨大指2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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