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洛市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的發放辦法
商洛市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的發放辦法
商洛市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出爐,大家知道具體的發放規定是怎麼樣的嗎?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關於商洛市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的發放辦法,歡迎大家閱讀借鑒!
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鼓勵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根據《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按照《陝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的通知》(陝人口發〔2010〕7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工作制定如下辦法(各項表格關注本公眾號回復「申請表」下載個人表格,回復」集體「下載單位集體填寫表格):
一、發放范圍
戶籍地在本市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均列入補助金發放范圍。具體包括:
(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
(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
二、發放標准
補助金標准為每人每月106元。今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該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資金來源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承擔。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所需資金,暫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墊支,年終根據資金決算審核情況,由同級財政將資金下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已辦理退休、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所需資金,暫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墊支,年終根據資金決算審核情況,由同級財政將省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撥付養老保險基金專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補助金由所在單位承擔。
(四)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所需資金,由企業隸屬的同級財政負擔。
(五)其他城市居民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按戶籍地原則,由各縣(區)財政負擔。
四、發放程序及渠道
(一)機關、事業單位列入發放對象的人員。由本人向單位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和配偶婚育情況證明,由所在單位審核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後,由本單位負責發放。其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且辦理退休手續的,經單位及單位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二)市屬、縣(區)屬企業列入發放對象的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並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本人向單位或養老保險代理機構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和配偶婚育情況證明,由其單位或養老保險機構填寫《商洛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申請表》(附件1)、《商洛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員花名冊》(附件3),經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原發證機關屬地縣(區)人口計生局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真實有效性並出具意見,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對應的同級人口計生局審核備案後,提供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代發,由同級人口計生部門定期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報情況。
市屬、縣(區)屬企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向單位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和配偶婚育情況證明,經所在單位審核批准後發放。
(三)上述范圍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身份證、戶籍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和配偶婚育情況證明,填寫《商洛市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領取申請表》(附件2),經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逐級審核,報縣(區)人口計生局審核批准後,由縣(區)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付,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五、要求
(一)各級人口計生部門逐級上報匯總並填寫《商洛市——年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人數匯總統計表》(附件4),於本年度1月15日前將匯總情況上報市人口計生局,由市人口計生局將匯總情況提供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並上報省人口計生委。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財政專戶管理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
(三)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落實補助金發放政策,把好審核和發放關,對補助對象嚴格按照初審、復審、確認、公示、告知程序進行,對不落實補助金發放政策和弄虛作假、徇私作弊、把關不嚴的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一票否決」,並追究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符合領取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的對象應向發放單位如實反映本人情況,經查實通過瞞騙手段獲取補助金的,除追回補助金外,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其他
已退休並享受加發5%退休金或基礎養老金人員發放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按以下辦法銜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條例》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已享受加發5%退休金或基礎養老金部分停止執行,從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條例》規定執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達到《條例》規定補助年齡的,原已享受的加發5%退休金或基礎養老金政策繼續執行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從到達《條例》規定補助年齡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發,改按《條例》規定執行。
本辦法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與本法不一致的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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