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建議
採取多種措施,繼續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是我國一直在積極推進的一項制度。當前,國家開始試點實施的新農保和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從理論上會在幾年之內將我國養老保險覆蓋率提高一倍以上,但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更為重要的是,不僅要重視覆蓋面,還要重視受益質量。為此,筆者針對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是重點解決新農保和新城保難以覆蓋的靈活就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民工的參保問題,對於這部分人群還要考慮其繳費承受能力。
雖然國家對他們繳費已經有所優惠,但僅僅養老保險個人就需承擔20%的工資,這對任何一個人來說都無疑是一個很大的負擔。這部分人參保後,由於繳費負擔過重,就會出現拖欠養老保險費的問題,個別經濟較為困難者,還會出現退保現象。要減輕這部分人群的繳費負擔,激勵他們多參保、少退保。現行各省市繳費基數一般分兩檔,建議低檔每兩年變一次基數,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提高參保率,擴大覆蓋面。二是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培育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意識。要利用電視專題、廣播電台、張貼標語、咨詢服務等,大力宣傳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參加養老保險的氛圍。三是加強聯合執法,提高執法力度。對已經參保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要加強剛性制約,充分利用和發揮現有法律法規的約束力和效能,實行綜合治理,對不履行社保義務的企業和工商戶實行制約。
提高統籌級次,增強基金的社會互濟功能
首先,鑒於農民工人數眾多,流動性強,且國家財力有限,農民工仍有土地保障,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宜採取完全積累制。應盡快把各社保機構收繳的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國家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賬戶,實行集中管理。以免各社保局收繳的農民工社保基金被挪用或因提高城鎮職工社保待遇的發放水平被擠占,導致形成國家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新債務。因此,凡是被地方政府挪用或擠占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基金,都必須由該地方財政彌補。
其次,對於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先將養老保險提升為省級統籌,這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走向全國統一的重要一步。具體措施可採取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的管理方式,不僅有利於促進人力資源的科學合理流動,而且也有利於強化基金管理,增加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強調劑功能,更有利於大數法則的實現,增強社會保險的共濟性。第二步則將其提升為全國統籌,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積極而可行的方式。
最後,對於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可先採取市縣級統籌,逐步提升為省級統籌,最後達到全國統籌。
解決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國家在解決隱性債務方面,已經做了基礎性工作,那就是成立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集中掌管由國家財政劃撥援助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以及國有股份公司上市減持之股份。但決不能增加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負擔,因為我國公民收入尚屬較低水平,而其繳費比例,繳費金額已經很高了。除以上國家財政補償和劃撥國有股減持解決隱性債務的方法之外,可以採取發行特別國債的辦法,由養老基金持有該筆資金用於抵沖隱性債務欠債,使養老保險轉制平穩過渡,將來由基金結余及增值收益再還清特別國債。在我國就業高峰期逐步消退之後,也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這樣基金少支付、多積累,也可解決部分隱性債務[8]。
如前所述,空賬的主要成因是隱性債務,因此,隱性債務在多大程度上解決、解決的速度和效率如何,會直接影響到當前我國個人賬戶養老金空賬的填實問題。為此,一要嚴格劃分社會統籌及個人賬戶的管理,兩個賬戶要徹底分開,堵死任何貫通的渠道,不下狠心是不能解決個人賬戶資金被挪用問題的,也就不能解決新的空賬問題;二要提高現行全國社保基金以及將來准備投資運營的各省市養老金結余金的投資運營效率,加大積累基金來沖抵隱性債務以間接緩解空賬被挪用問題,做實空賬[9]。
推進基金的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隨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的日益擴大,應該採取靈活又不失穩妥的投資策略,把死的這部分資金投入運營,以應對通貨膨脹的風險,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是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著眼於建設周期較長、有穩定回報的長期投資領域,以真正發揮長期資金的優勢,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10];二是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規范,應積極開拓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市場,允許其購買優質上市公司的企業債券、認購公募基金以及進入股票市場直接進行投資。鑒於養老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和救命錢,因此,可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專司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工作。可參照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途徑,考慮藉助各家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專業性公司的優勢,具體運營養老保險基金;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再成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公司,直接證券市場投資。這些機構的運營監管,可考慮由人社部、證監會等聯合監管。
進行改革
我國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於1955年開始建立,60年來,這項制度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幹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從制度內部看,主要有兩個:一是退休人員按單位管理,退休費用全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甚至出現了退休費不堪重負、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的現象;二是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是以工作人員退休前的「最終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分檔計算,檔次劃分比較粗,難以體現同級別幹部任職長短的細致區別,更無法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從社會層面看,上世紀90年代,企業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其他就業群體也陸續進入到這一制度范圍。目前只有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養老保障制度模式產生了「雙軌制」、「待遇差」的矛盾。突出表現在: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都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遇水平與繳費多少聯系密切;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繳費,待遇與繳費無關,從而引發了社會對養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質疑。同時,由於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相互交流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因此,這次改革意義重大。
有利於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黨中央把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廣大農村和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加上城鎮企業職工和其他就業群體,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4億多人,而5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孤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標的必然選擇。
有利於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費而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費,權利與義務不對應,成為矛盾的焦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與企業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較大的矛盾。
有利於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近年來,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部分地區還開展了公務員聘任制試點,事業單位也正在加快分類改革,推行全員聘用制。為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必須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
有利於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能夠更加全面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
總之,養老保險的改革與完善任務復雜艱巨,但這是我們應對老齡化、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至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繞不過去的檻。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出台、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加強、我國治國理念的越來越人性化,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約束下,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通過不斷的社會實踐和改革,我國的養老保險必將越來越成熟、越來越完善。
Ⅱ 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率
現在只有部分省市能給農民工上養老保險,主要有許多難處在其中,給你總結一下: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運作的困境
從各市的實踐情況看,參保率低、覆蓋面窄是三類制度面臨的共同問題。在東莞,2001年勞動部門登記的外來工達201.46萬人,實際外來工已超過400萬人,而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只有85萬人。2003年,廣東省外來工超過1300萬人,而全省參加「城北的僅有1100萬人,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2003年上海市有3.9萬個單位為77萬外來農民工購買了綜合保險,僅占外來勞動力總數的20%。北京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也面臨同樣的困惑例。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應該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事,但是各地的政策運行效果並不理想,主要困境是政府積極地設計制度和制定政策的態度尚未得到企業的擁護與農民工的支持,從而表現為「一頭熱、兩頭冷」的矛盾現象。
(一)政府緣於勞動力市場發育、維護社會穩定和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對「工北給予了更多的關注
勞動力市場的開放,無疑對我國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和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然而,二元的社會保障體制並未對農村轉移出來的勞動力——農民工進行覆蓋,從而在城鎮形成了沒有社會保障的勞動階層。從社會公平的角度看,這不利於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與完善,也不符合成熟的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在同一勞動力市場,如果農民工不能像城鎮職工那樣享有基本的社會保障待遇,由於在城市生存的需要和心理的不平衡,有可能會有過激行為,引發社會問題,威脅社會穩定與安全。其實,在現代社會中,社會保障不光是「減震器」,也是一個「指揮棒」。如果農民工進城打工獲得收入,不是出於養家糊口和維持生存的需要,而是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和自我價值實現的需要,那麼,在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情況下,農民工不會去從事危險性的、臟的;苦的或累的工作。自2004年起,全國范圍內相繼出現的「民工荒」便是佐證。與此同時,解決農民工問題不僅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方面,更是建設全面小康社會、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此外,從解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空賬」壓力的角度看,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既可以保護農民工利益,又可以聚集資金,緩解「空賬」壓力,實現政策效果上的「雙贏」。基於以上社會背景和現實需要的種種考慮,不少城市政府積極地探索解決農民工利益的長久計策,研究如何將農民工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問題。
(二)企業對「工北持冷漠態度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降低產品成本、壓低產品價格是企業提高競爭力的重要的手段;而社會保障費是企業產品成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往往被企業看作不利於保持、提高自身競爭優勢的因素。因此,在對待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態度上,企業對政府政策並不擁護。20世紀90年代末期,國有企業改制時,大量的企業寧願選擇招用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的農民工也不願使用下崗職工,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在於企業使用農民工就不用支付社會保障費,可以降低勞動力成本。目前,部分地方政府要求所在地企業為簽發勞動合同關系的民工辦理養老保險,結果產生了種種逃避參雹逃避繳費的現象:有些企業為了應付政府部門的檢查,瞞報農民工數量,能「少北就「少北;有些企業老闆為完成上級的任務,僅給自己的親屬或朋友買保險,使保險利益不外流;更有甚者,出現了有些企業不按照真正的農民工名冊參保,名義上企業參保了,但實際上農民工未必清楚。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因保險費收繳工作存在問題,常常使部分企業處於出力不討好的尷尬境地。目前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是通過稅務部門收取的,而稅務部門在收取社會保險費後,不能立即通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現了企業繳費與勞動者參保脫節的情況,使許多職工把矛盾轉向企業。此外,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是企業對農民工養老保險不夠積極的又一個原因。地方政府與當地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在許多時候充當著企業利益的保護神。在這些地區,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表面上雖是強制性的而實際上多數情況卻要同企業協商,而且有些地方是遵從企業的意見。如此,企業就可以坦然地不為農民工參保
(三)農民工對政府建立「工北不感興趣
在對待養老保險的態度上,農民工是真正的理性人,他們並非不領政府和企業的情,他們多數不願意參加養老保險是有苦衷的。一是貧困制約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有效需求。我國農村地區經濟落後,農民普遍較窮,家底薄,收入不高,而有限的收入還要養家糊口,還指望著去改善住房、置辦傢具、供孩子上學等,以解決眼前的急需。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多數農民工最需要改善的是經濟狀況,而不是社會保障;二是保險關系難以轉移,影響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目前全國缺乏較高層次上的保險關系遷轉機制,使得保險關系僅限於統籌地區,出了統籌地區,就失去了養老作用。現實中,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多數農民工離開工作單位時,就面臨著保險關系轉移的問題,由於遷入地沒有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沒法對接,或者社會保障沒有全國聯網,也沒有實施信息化管理,遷出、遷入手續很麻煩,從而使得多數農民工最終只能選擇「退北;三是「退北手續繁瑣,讓農民工很反感。各地對保險關系發生遷轉,都作了個性化規定,可以退還保險費,但由於「退北手續復雜,多數農民工依然不感興趣。四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意識普遍較低。多數農民工沒有風險防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去保護自己的利益。在農民工眼裡,幹完活,能領到工資,就是最大的保障。他們不知道除了工資外,還有工傷、醫療、生育乃至養老保險也是自身利益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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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進一步提高養老保險參保率
——省級統籌進一步規范。截至2020年底,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均實現省級統收統支、均衡了省內各地基金負擔。多數省份已經實現養老保險業務全省通辦,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其養老保險關系自動接續,不需要轉移基金。
——中央調劑制度已經建立。作為實現全國統籌的第一步,我國於2018年啟動實施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通過中央對部分基金進行統一調劑使用,適度均衡省際基金負擔,有力支持了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各省份養老保險政策已逐步統一。目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全國已基本實現統一,降低了企業和參保人員的繳費成本,促進了制度公平和市場公平。
——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已經建成。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已於2019年正式上線,為參保人員提供社保查詢、參保登記、轉移接續、申領失業金等服務,辦理社保業務更加方便快捷。
「接下來,人社部門將堅持公平統一、權責一致、循序漸進的原則,抓緊推進各項准備工作,包括制定出台全國統籌的具體實施辦法、建設全國統一的信息系統、優化經辦流程等。」
人社部養老保險司有關負責人說,人社部計劃於年內建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信息系統,屆時將加快實現養老保險數據全國集中管理。
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推動出台個人養老金制度:
目前,我國已初步構建起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以企業(職業)年金為補充、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相銜接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第一支柱即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堅持全覆蓋、保基本。截至2020年底,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4.56億人(其中領取待遇人數1.28億人),積累基金4.83萬億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5.42億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61億人),積累基金9759億元。
第二支柱為企業(職業)年金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完全積累,市場化運營。截至2020年底,全國參加企業(職業)年金6953萬人,積累基金3.6萬億元。
第三支柱即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目前,尚沒有正式制度安排。
「第一支柱主要發揮保基本生活的作用,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用於增加退休人員收入。」董克用說,近年來,我國企業(職業)年金制度發展迅速,2007—2019年企業年金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達7.07%。但對大量的靈活就業人員而言,企業(職業)年金制度無法將其納入,發展養老保險第三支柱迫在眉睫。
Ⅳ 如何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率
你好!那就是政策的規定啦,另外讓人們能承擔起養老保險繳費,加大對養老醫師意識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