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06年天津市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待遇調整為何如此低調
2006年7月26日天津市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待遇調整標准秘密出台,具體內容如下,敬請關注!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調整標准
范圍:企業退休人員及轉制院所、二級行政公司轉制後退休人員
一、05年
1、普通調整
范圍: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
標准:繳費年限(包括工齡)合計不滿15年
50元
15——20年(滿15年不足20年)55元
20—25年
60元
25—30年
65元
30—35年
70元
35年以上
75元
退職人員
35元
2、特殊調整
條件及標准:a、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40元
b、軍轉幹部
+40元
c、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
+20元
d、1995年1月1日後退休且2004年12月31日前
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
+20元
3、補齊政策
條件與標准:
a、軍轉幹部
b、原工商業者退休人員
上述兩類人員本次普調+特調後基本養老金仍不滿842元的,補齊到842元
4、執行時間
05年增資自05年7月1日起執行,06年8月辦理,需進行補支付13個月(05年7月——06年7月)
二、06年
1、普通調整
范圍: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
標准:繳費年限合計不滿15年
100元
15——20年(滿15年不足20年)
105元
20—25年
110元
25—30年
115元
30—35年
120元
35年以上
125元
退職人員
65元
2、特殊調整
條件及標准:a、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50元
b、軍轉幹部
+50元
c、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
+30元
d、1995年1月1日後退休且2005年12月31日前
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
+30元
3、補齊政策
條件與標准:
a、軍轉幹部
b、原工商業者退休人員
上述兩類人員經05、06年兩次普調+特調後基本養老金仍不滿973元的,補齊到973元
4、執行時間
05年增資自06年7月1日起執行,06年8月辦理,需進行補支付1個月(06年7月)
B. 滬勞保養發(2006)44號的具體規定內容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關於對本市企業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等特殊對象「專加」養老金的通知
滬勞保養發(2006)44號
各部、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中關於「調整養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適當傾斜」的要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將本市企業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等特殊對象「專加」養老金的辦法通知如下:
一、范圍對象
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鎮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按照企業辦法計發並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以下相關條件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含高級政工師,下同)和高級技師:
1、1985年職稱制度改革以後退休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前需獲得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退休時聘用在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滿一年,或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後在相應職務崗位上聘期滿二年及以上。
2、1985年職稱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級別為1到6級),退休時專業技術級別4級(210.5元,含相當工資額)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級職稱增加養老金;專業技術級別6級(157.5元,含相當工資額)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級職稱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的高級技師,退休前需獲得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高級技師資格證書,並在相應的高級技師崗位上由用人單位聘用。
二、「專加」養老金標准
上述人員具有(比照)正高級職稱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級職稱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員具有(比照)多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重復享受。
三、審批、申領和發放
1、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情況,由其退休時所在單位認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復核。
對企業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等特殊對象申領「專加」的養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單位申請並提出意見,填報《企業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等特殊對象「專加」養老金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見附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2、單位在報送《審批表》,申領「專加」養老金時,需提供以下相關材料(出示原件並附復印件):
(1)《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申報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申報表》;
(2)1985年職稱制度改革以前專業技術級別為1~6級的有關材料;
(3)《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
(4)高級專業技術崗位、高級技師崗位的聘用證書。
3、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負責發放「專加」的養老金。
各單位、各部門要嚴格掌握條件,按要求履行審批手續。
四、經費列支渠道
「專加」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國家規定由養老保險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市財政每年在城鎮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貼總額中統籌解決。
五、執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C. 企業人員養老保險有關歸定
關於養老保險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法律分析摘要
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保障勞動者退休之後、或因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工作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
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保障勞動者退休之後,或因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工作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
一、2006年1月1日《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發布實施。政策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並且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將全部用於社會統籌,個人繳費則全部用於積累,用於本人將來的養老問題。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全部歸個人所有並且可以繼承。而且,個人賬戶養老金完全根據個人繳費多少來確定。這意味著,多工作——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時間長、多繳費——個人繳費基數大,將來退休後就能多得養老金。
二本人認為此次計發辦法改革,採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
1、對於「老人」——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並隨以後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2、對於「新人」——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指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修改以前的「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構成(1)基礎性養老金:按月支付的標準是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2)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月支付的標準是本人帳戶儲蓄額的1/120。退休時根據這一標准一次計算出確定數額,今後每月都按照這一數額為基準支付,直至本人去世為止。舉例說明,假設李某2000年參加工作,退休日期為2034年5月1日。退休前,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為24萬元,2033年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那麼,該職工退休後每月的養老金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性養老金=4000/20%=800元;
(2)個人帳戶養老金=2400001/120=2000元;
(3)李某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800+2000=2800元。
3、對於「中人」——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國家會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證他們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認為計發辦法的改革將會降低退休人員待遇的擔心是沒有必要的。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後,職工繳費工資高、繳費年限長,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應較高,新辦法是增加的;反之,職工繳費工資低、繳費年限短,退休時間早,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應較低,新辦法是減少的,但由於設定了過渡期政策,不會降低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關於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一般以職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為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在計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時,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應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工資基數。
四、對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處理,有一個從輕到重的過程:
首先,單位辦理繳費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
其次,接到通知書後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然後,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最後,如果單位超過規定期限,仍然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或有關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五、特殊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
1、借調人員的社會保險:一個單位的職工被另一單位借用時,為了避免在社會保險上的互相推諉,兩個單位間應當簽有借用協議,其中對於職工在借用期間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進行明確約定。在履行借用協議時,雙方應嚴格按照協議履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2、職工跨地區就業時的社會保險問題:如果職工是外地人,要先由職工到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出手續,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然後由單位攜帶有關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准予轉移手續。
以上是涉及到與單位有關的養老保險問題,以上意見供公司在決策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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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關於2005年和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山西青年報訊(徐俊斌)12日,省勞動保障廳發出《關於2005年和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分別從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2005年、2006年月人均分別增加65元、115元,兩年合計180元,增資水平是建國以來山西省最高的一次。加上2007年預測增加數,三年人均將增260元左右。
此次調整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範圍是:2005年調整的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2006年調整的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調整標准分四個檔次
具體按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劃分了四個檔次,分別增加基本養老金(具體調整標准見下表)。
省勞動保障廳廳長張健解釋說,凡是退休人員退休前獲得正高或副高職稱專業證書並已經企業受聘的人員,均可享受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的相關待遇。高級技師根據勞動保障部有關規定按副高職稱人員對待。
三年月人均增加260元左右
據張健介紹,山西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收入從1998年的16.3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80.1億元,年均增長25.5%,與此同時全省基本養老金發放額逐年增加,從1998年的17.8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77.7億元,年均增長23.4%,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由313元增加到638元,年均增長10.7%。1998年以來,山西省不僅確保了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還補發了15億元的歷史拖欠。
張健說,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2006年底,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將達到820元左右,加上2007年預測增加數,三年月人均將增加260元左右,月人均養老金由2005年的638元將提高到900元左右。此次調整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力爭在10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
調整基礎上月均再發54元
在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省政府決定,全省各級財政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擠出資金,對企業各類退休人員給予每人每月50到100元的補助,平均每人每月54元。張健說,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而增加補助所需資金,按參保屬地原則,由參保地同級財政負擔,在各級財政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撥付補助所需資金後,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發放。
E. 安徽省2006年度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法
昨天,省政府正式下發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文件規定,我省從今年起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同時調整和做實個人賬戶。從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當期儲存額統一調整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維持不變。
非在編人員納入養老險
此次文件擴大了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與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首次明確被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
文件規定,我省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聘用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均須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落實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等困難人員以及自謀職業的殘疾人,按政策給予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應參保未參保的企業,自本決定實施起2年內,應主動辦理參保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基數原則上為從補繳之年起的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補繳費率為單位20%、個人8%。補繳時間以不影響個人賬戶建立為前提,不得早於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後成立的單位從成立之時起補繳,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已經參保的企業和個人不得採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提高本《決定》實施以前年度的繳費基數。
參保企業要應繳盡繳
企業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參保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原則上為20%,目前高於20%的地區要逐步降低比例,最終達到20%。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依法代扣代繳,職工本人每年要對單位為其申報的繳費基數予以確認。未經本人確認,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無法補繳,造成職工個人損失的,由用人單位予以一次性補償。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統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有用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僱工共同繳納,僱主繳納12%,僱工本人繳納8%。上述人員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繳確有困難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00%之間,由本人自主申報確認繳費基數,在5年內繳費基數達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
文件強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稽核與監察,監督參保單位按時足額申報、繳費,對拒報、瞞報和少繳、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和稅務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企業破產、改組、改制時,要保證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間退休的人員,另發給調節金。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規定數額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基礎養老金:以參保人員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含視同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指數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繳費基數(1991~1995年為標准工資加統標補貼),與各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1~1995年為標准工資加統標補貼)比值的算術平均值。
點評
據介紹,以前基礎養老金統一按照參保人員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計發,此次改革把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都算進去了,這意味著今後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越長、繳費基數越大,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數額將越多。
△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執行。
點評
以前個人賬戶養老金統一按照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算,現在將計發月數細化,與退休年齡掛鉤,若50歲退休,則計發月數為195;55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70;60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39。以前50歲和60歲退休的計發月數都是相等的,此次改革將意味著退休年齡越遲,個人賬戶養老金數額越大。
△過渡性養老金:依據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視同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視同繳費年限
職工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以前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種的,按國家規定可以折算的工齡(最長不超過5年),應作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繳費年限,但不計發基礎養老金。
△調節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發給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
點評
以前調節金的發放統一為每月發給50元,此次改革將在5年內逐步取消調節金。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間退休的人員,實行5年過渡。按有關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和計算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至2005年。過渡期內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皖政辦[2002]30號文規定計發標準的予以補齊,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發給:2006年退休的(下同)發給高出部分的20%,2007年發給40%,2008年發給55%,2009年發給70%,2010年發給85%。2011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全額發給。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本人工作時間、累計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1996年1月1日,行業統籌單位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無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含1996年以後參加工作,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除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發給調節金。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2006~2010年)
(三)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利息)全額支付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但不再根據繳費年限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記者 夏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