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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復領取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4-09-27 23:26:18

㈠ 亂繳,亂領,重領養老金的有關人員會開除嗎

違規冒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待遇領取人員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死亡冒領。即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其親屬繼續冒領死者城鄉居保待遇的行為。

2、 服刑冒領。即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其親屬未及時申報暫停發放待遇,仍繼續冒領服刑人員待遇的行為。

3、 重復領取。即參保人員重復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跨統籌區域重復參加城鄉居保並重復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違規冒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哪些法律後果?

違規冒領待遇屬於違法行為,必須要退回冒領、重復領取的待遇,拒不退回的,還會受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參考法律法規如下:

1、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稽核的程序是什麼?

1、 發現疑似問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充分運用公安、民政、衛健、司法等部門大數據,通過數據比對及年度資格認證等方式,發現疑似違規領取待遇行為。

2、 核查違規事實。社保經辦部門通過數據核查、現場調查、上戶核查等方式核實違規領取待遇人員、資金等事實,核算違規領取待遇金額。

3、 處理違規問題。對違規領取待遇人員或其親屬(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下發《追回社會保險金告知書》,責令退回違規領取的養老金,對拒不配合退回的,移送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何退回違規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

違規領取待遇人員或其親屬(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通過以下任一種方式退回違規領取的待遇資金:

1、 工作人員協助退款:持《追回社會保險金告知書》前往社保經辦部門,請求相關工作人員協助退款至退款賬號。

2、 指定銀行櫃面退款:持《追回社會保險金告知書》到指定銀行退款至退款賬號。

3、 網上退款:利用網銀、手機銀行、微信或支付寶轉賬退款至退款賬號。如何避免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

1、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親屬及戶籍地街道社區協辦員應及時上報死亡信息辦理待遇終止發放手續,注銷登記保險關系,防止死亡冒領待遇。

2、 待遇領取人員在押服刑的,其親屬及戶籍地街道社區協辦員應及時上報服刑信息辦理待遇暫停發放手續。待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供相關司法文書至社保經辦部門申請待遇恢復發放,從服刑期滿後的次月起續發待遇,停發期間待遇不予補發。

3、 參保人員在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應如實提供有關申報材料並告知是否已參加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防止重復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 待遇領取人員應每年(季)按時參加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未完成資格認證的,將統一暫停發放待遇,待其補辦認證手續後再續發並補發待遇,防止違規領取待遇。

㈡ 領兩份退休金清退辦法

按我省現行政策規定,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退休後出現了重復領取養老金的情況,不要慌,梳理的以下四點辦法,及時與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即可。
1、選擇保留一份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
2、清退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
3、清退關系的養老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4、冒領的基本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隨著社保省級統籌,各項數據實現了全省聯網,未來全國統籌也是大勢所趨。退休人員重復領取養老金的情況,已經很少發生了。即便是有,也只是極少部分。如果是國家規定下發前,重復申領的可不退還;如果是規定下發以後,重復領取的仍需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㈢ 已領雙重退休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應當由本人確定保留一份,另一份個人賬戶一次性退還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 等精神對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通知其選擇保留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

㈣ 養老保險 重復領取

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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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城鎮職工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怎麼辦

城鎮職工重復參保,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 養老保險 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城鎮職工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 養老金 應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㈥ 不知道自己重復領取了養老保險,有沒有其他人的責任

兒子已經過世了,你仍然在領取他的養老金,是屬於騙保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誰領誰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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