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反向抵押年金保險
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將個人所有住房抵押給保險公司或銀行,保險公司或銀行支付養老金的一種新型養老保險。
2014年6月23號,中國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4地率先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以房養老)試點,試點期為兩年。
關於此次意見,專家認為,以房養老保險屬於商業保險范疇,以自願參加為基礎,在不影響老年人既有養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種新的養老方式。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特點:
1,保險公司開展老年人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其最大特點在於將反向抵押業務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
2,一方面,保險公司承擔長壽風險,依照合同約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養老年金直至身故,確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後顧無憂。
3,另一方面,老年人過世後,其房產處置所得在償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後,剩餘部分依然歸法定繼承人所有;如果房產處置所得不足以償付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保險公司將承擔房價不足的風險,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屬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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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4年6月23日,中國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自當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四地率先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以房養老)試點,試點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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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城市
2014年6月17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4〕53號印發《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回老保答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共分開展試點的重要意義、開展試點的基本原則、試點資格申請與審核、試點產品管理、試點要求、其他事項6部分,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一)投保人群應為60周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
(二)試點城市為北京、上海、廣州、武漢。
(三)試點期間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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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政府推動「以房養老」 反應平平不只「水土不服」
「以房養老」保險入市以來各方反應不一,近日公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推進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據悉,下一步保監會將在現有四個試點城市的基礎上,選擇經濟條件較好、房地產市場較為規范、當地政府支持的城市和地區納入試點范圍,擴大業務經營區域。
所謂「以房養老」是指將房屋抵押給有資質的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每個月從該機構取得貸款作為養老金,老人繼續在原房屋居住,去世後則用該住房歸還貸款。2014年7月1日起,我國「以房養老」保險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四地進行試點。2015年3月,幸福人壽首款「以房養老」保險產品獲批上市銷售,試點進入實質性運作階段,這也是國內首款「以房養老」政策性保險產品。
然而,在以房養老業務開展後一段時間,市場頻頻傳出北京等地以房養老「水土不服」,選擇以房養老的人寥寥無幾。住房反向抵押的養老模式在理論上講是一件好事,在美國早就成為五個養老支柱之一,但在中國情況不一樣,它遇到的是文化傳統上的「水土不服」。
其一,受傳統養老觀念影響,認同度不高。在中國「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影響下,一些人難以接受「以房養老」。家住上海徐匯區的張老伯今年75歲,他希望在自己百年之後把房子留給孩子。「子女在上海生活也不容易,醫療、教育等各種成本都不低,我會把房子交給他們處置,賣也好,租也好,都能給他們增加一些收益。」
其二,僅提供金錢難以滿足老人精神方面需求。雖然57歲的年紀尚未進入老年,但對上海失獨母親孫慧芬來說,養老是切實的難題。在問及是否會選擇「以房養老」時,她堅決表示不同意,「我們希望政府提供更方便多樣的養老服務,並給予失獨家庭更多精神關懷,金錢倒不是最重要的。」
其三,不動產價值增貶預期難判,以房養老產品存風險。對於開展「以房養老」業務的金融機構來說,這種對房產進行的「倒按揭」方式也並非常規業務,目前尚缺乏統一的、具有操作性的業務規則可以借鑒,存在諸多不確定性。中國房屋產權70年,是「倒按揭」的最大障礙,也是與國外政策環境最大差異。如果70年產權到期後,抵押房屋要有償續期,那麼續期費用將是未知風險。
其四,按揭期限也難以確定。不同於傳統房產按揭合同中對還款期限所作的明確規定,由於人的壽命難以預期,「倒按揭」的期限無法事先確定,每月金融機構提供的養老金數額難以准確計算,很容易引發家屬與保險公司對房屋價值和保險金額的爭論。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4-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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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京滬等地試點以房養老 房價變動不影響老人權益
從7月1日起,我國將在部分城市試點以房養老保險業務。今天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等城市將開展以房養老試點。
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將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這種業務,社會一般簡稱為以房養老保險。
投保人群被限定為60周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試點時間從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可以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具備開業滿5年,注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等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申請開展此試點。
按照指導意見,試點產品分為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參與型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可以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非參與型產品則是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抵押房產價值增長全部歸屬於投保人。
在設計上,保險公司被要求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和長度,猶豫期內客戶的權利,以及客戶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損失,猶豫期不得短於30個自然日。
保險公司每年應定期向客戶披露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年金額領取情況、退保贖回價值等。對參與型產品客戶,還應向其披露房產評估價值信息以及房產評估價值變動對年金領取金額的影響。
據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養老保險處處長姚渝介紹,之所以選擇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4個城市做試點,是由於北京、上海、廣州是一線城市,老年人多、房地產市場發達,而武漢已經有兩家保險公司投資了養老社區。
姚渝表示,即將開始試點的以房養老保險產品,是反向抵押加終身養老金的產品,這個產品將由保險公司承擔長壽風險和房價下跌風險。
換句話說,如果房價下跌,保險公司不可以向老年人及其家屬追償;房價上漲,保險公司也不能獨占房產增值收益。選擇這樣產品的老年人在身故後,其家屬可以通過償還保險公司支付的養老金及利息重新贖回房產,老年人在選擇這個產品的過程中隨時可以退出,但要滿足合同約定的相關條件。
據姚渝介紹,保監會在此之前曾組織了七八家保險公司參與課題研究,其中既有國內公司也有外資公司。幸福人壽、泰康人壽、太平洋、平安、合眾、大都會、中鴻等保險公司都參與了。
根據最新的統計數據,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已佔總人口的14.9%。未來的社會養老保障壓力很大,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我國在老齡化服務中欠賬很大,開展這項試點不是說政府不承擔養老責任,而是市場化的一種補充。
按照保監會的說法,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有利於健全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有利於拓寬養老保障資金渠道,有利於豐富老年人的養老選擇,有利於保險業務進一步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
袁序成表示,目前還沒有接到保險公司的申請。有能力、有意願參與這種業務的公司不會太多。以房養老在國外也是小險種,沒有特別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