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德國社保交多少年可領退休金
根據德國的提前退休制度,繳納社保滿45年的人可在63歲提前退休並領取全額退休金
國養老金體系具有高度福利性,主鋒帆要體現在高替代率方面。一直以來,德國的替代率保持在70%。德國的職工退休後,每月還可以領到養老金,而養老金的多少主要取決於職工投保時間的長短和原先工資的高低。比如,一個退休職工有40年的投保時間,平均每月就可以領到相當於凈工資的約63%的養老金;有45年的投保時間,平均每月就可以領到相當於凈工資的約70%的養老金。德國福利主要包括失業救濟、退休金、傷殘撫恤金和向配偶子女支付的遺囑撫恤金。當被保險人滿足工齡要求並達到標准退休年齡,或因殘疾無法工作時,可獲得養老金。若退休職工去世後,其配偶一般可以繼續領取60%的養老金,配偶及子女可享有遺囑撫恤金。
退休金計算方法: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金計算方法: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戚亂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有獨生子女證的,增加養老金總額的5%。
退休金是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給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銀仔雹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貳』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戰後 , 德國對農業的發展不太重視 , 但出於民眾對食品安全廣泛關注的考慮 , 確保社會穩定 , 保障農產品能自給自足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 德國政府從上世紀 50 年代加大了對農業的保護與發展的支持力度 , 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從事農業生產。建立完善的農民養老保險體制是其中的優惠政策之一。 當時, 德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比較嚴重 , 迫切需要實施農民養老金政策。而傳統的農民養老模式是由農民子女來負擔他們退休後的生活 , 政府不提供任何養老保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觀念的轉變 , 當孩子長大之後 , 子女更願去城裡謀生 , 不願意接替父親的衣缽 —— 在農村務農 , 或者有的年輕人根本不願意承擔起贍養父母的責任。所以 , 政府急需出台一系列的相關政策 , 來解決農民養老問題。 經過探索 , 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三種模式 : 一是平等模式。這一模式是在上世紀 50 年代發展起來的。即農衡扮民在退休之前 , 每個農民繳納一筆費用 , 待其退休之後 , 政府支付他們同等的一筆退休金。但在這種模式下 , 政府存在過度支付的風險。 二是額外獎勵模式。上世紀 70 年代 , 農民的退休年齡從 65 歲降低到了 55 歲 , 等於農民提前放棄了土地生產 , 同時失去了生活收入來源 , 因此 , 政府會額外付給農民一筆養老金。這種模式仍然依賴於政府大量的財力投入 , 相對於第一種模式而言 , 政府的負擔並未減輕。 三是收入支付模式。進入上世紀 90 年代 , 政府對於退休農民養老金的支付 , 是根據農民和他妻子的收入決定的。由於收入是絕對數 , 所以需要支付的養老保險金也有固定的上限。但是 , 此種模式仍有弊端 : 第一 , 農民的家庭收入不好確定。第二 , 農民死亡 , 其妻子仍然享受政府原本給她丈夫的福利待遇 , 造成政府的養老金支付成本並沒有降低蘆攔遲下來。 德國現行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是 「 付多少 , 用多少 」 的模式。即由年輕人出錢 , 老年人享用的一種方式。但是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不斷降低和老齡化趨勢的增強 , 由年輕人提供的這筆資陪李金已經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 , 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錢來彌補其差額。因此 , 這種模式已經成為一種不斷消耗公共資源的模式 , 並且由於中央政府對這個模式的投入嚴重不足 , 大部分退休農民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目前 , 德國仍在尋求一種更為合理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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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德國的養老體系是什麼樣子的
德國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法定養老、企業養老和私人人壽來保障。這些號稱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三大支柱,其實,三者中以法定養老為重要,其他兩種對老年人的經濟收入只起補充作用。
德國的法定養老創始於19世紀末。職工必須按月交納費,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起初養老金是固定不變的,若遇到通貨膨脹,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就會下降。1957年對養老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以便讓老年人也能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從此,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隨著全國工資水平的提而增加。根據現行法律,每個職工參加法定養老。費占工資的19%,按月交納,職工和僱主各付一半。這些費用支付退休者的養老金,不足部分由聯邦zf從財政開支中補助。
德國人退休後,每月可領到養老金。養老金的多少主要取決於職工投保時間的長短和原先工資的低。一個有40年投保時間的退休職工,平均每月可領到相當於凈工資的約63%的養老金;有45年投保時間的,平均每月可領到相當於凈工資的約70%的養老金。退休職工去世後。其配偶一般可繼續領取60%的養老金。
企業養老是由各企業舉辦的一種福利。大約三分之二的職工享有這項福利。這項福利的費用完全由企業負擔,企業一般把這筆費用存入機構。職工退休後每月可領到企業養老金。其數量各企業不同,一般來說,企業養老金相當於凈工資的4%左右。這對於退休職工來說,是一筆補充的經濟收入。
私人人壽由職工自願在商業性的公司投保。他們每月交納一定的費。人壽是一種既具有保障,又具有儲蓄性質的,對老年人來說也是一筆補充的經濟收入,所以參加人壽的職工相當踴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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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農民繳費實行什麼費制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養老保險法律的國家,早在 19 世紀晚期就頒布了《養老和傷殘保險法》,給工人和企業雇員提供養老保險的法律保障。「二戰」後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到農民。在1957 年頒布的《農民老年救濟法》中規定,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是獨立於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等的強制保險,該法還對繳納主體和比例作了規定,一部分由國家補貼,國家建立專門機構對保險金進行監督管理。進入 21 世紀後,德國經濟面臨增長乏力、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壓力,政府成立了「德國社會保險系統可持續發展委員會」[1],繼續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但基本法律原則沒有變化。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較為完善。德國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延續了投保資助模式的特點,即不同社會成員不同標准,待遇水平與繳費多少相關聯,現收現付等。農民有一套獨立於法定養老保險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德國農業社會保險基金中,設立了 20 多個農業社會保險,對不同類型的與農業相關的人員給予全面系統的保障。在德國,每一個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立法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運行,將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種義務,從更高的層次上提倡團結互助,保證了制度的推進與發展。
二是獨立於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德國的養老保險機構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高度自治的管理權,其組織獨立於政府機構,其預算也與政府財政預算相脫離,國家僅對其進行外部監督。德國農民養老保險由聯邦和各州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這些經辦機構具有法律擬制人格,屬於法人組織,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同公司法人類似,這類機構的組織體系主要包括代表大會和董事會,其成員主要由區域內的農場主和參加保險的農業僱工組成。代表大會主要負責制定組織章程、機構管理運作的原則規則、實施農民老年保障制度的方針以及確定農民養老保險的最低標准。董事會作為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主要管理養老基金的運作事宜並擬定相應的財政計劃。除上述農村社會經辦機構外,德國還設置了農業同業工傷事故保險聯合會,專門負責涉及農業事故的保險業務。同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同,該保險聯合會也屬於法人組織,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德國模式的優點在於,獨立於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有利於管理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有利於避免政府的過度干預,其社會民間法人團體的地位也使其能夠更加註重被保障者的利益,有利於協調政府利益與國民利益之間的沖突。 三是合理分配國家、社會、農民三者之間的責任。在宏觀層面上,由國家主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和運行。在微觀層面上,農民個人作為承擔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的主體,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支出的 1/3,之後方可享受農村養老保險的各種權利和各項利益。同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為農民提供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最後剩餘部分由社會保障資金進行填充。將保險責任在國家、社會與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不僅減少了農民的經濟壓力,也避免了政府的沉重財政負擔。
四是支付方式多樣化。在德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支付方式主要以現金形式實現,還採用新穎特別的實物支付方式。此外,在出現特定風險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實物支付的形式來實現養老保險金的給付。例如,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以康復性治療的形式代替現金的支付。這種特殊的給付方式,不僅滿足了社會保障的需求,還促進了社會就業,對社會的發展具有雙重的積極效應。
五是充分考慮農業的特殊性和農業發展的需要。在德國,根據其普通法定社會保險的規定,投保人所應繳納的保險費與其收入水平相適應。但涉及農業領域情況就有所不同。由於農業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農民收入難以預計,因此農民投保社會保險所應支付的保險費與其收入水平一般不相關。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實行「統一保險費」原則,即所有投保人的保險費繳納標準是一樣的。[2]同時,隨著德國產業結構的變革以及農業現代化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轉向其他職業。為了配合農業發展並兼顧農民的利益,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允許農民靈活轉保。如一個農場主轉變為一個公司的職員,原先在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繳費可以折算進普通養老保險。這種靈活的轉保方式使得德國農民養老保險最大程度地保障著農民群體的利益。
『伍』 在德國交多少年養老保險才能有養老金嗎
提前領的話, 領不到全額的, 比如 70%, 80%, 120%在交滿60個月的養老保險後,才能有權享受養老金。專
領取養老金的屬數額除了你的年薪之外, 還要具體根據你的繳納的年限來定.
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還是67歲.
養老保險如果上滿45年.
如果到退休年齡之後, 還在工作, 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往後順延的話, 會有額外%的補助作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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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德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廣泛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已經形成體系完備、運行良好的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的社會保障的核心為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性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事故保險四個項目。
丹麥和德國同一年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國針對職工,丹麥針對全部人口,丹麥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以政府發布法令的方式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即1601的《伊麗莎白濟貧法》。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五十年代初。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險條例》,標志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等。
1984年,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改革階段。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從項目開始的,當以企業為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日益成為企業的負擔時,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了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
經過3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主要項目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以及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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