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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2號令

發布時間:2024-09-16 15:43:13

⑴ 關於退休職工養老金的問題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保險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為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個人賬戶由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構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市統籌范圍內或者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第二十三條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第二十四條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 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六條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准,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隨本市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被保險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標準的,按照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發給。
第二十九條 基本養老金實行正常調整制度。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並將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調整。
第三十四條 城鎮職工最低繳費工資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逐步調整到位。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城鎮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按照實際繳費年度計算。
第三十六條 已經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同時廢止。

⑵ 社保養老金綜補130元是什麼意思

綜合性補貼是怎麼計算出來的?依據?每一年都變化嗎?退休金政策是否從2011年實行新的計算方法?
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20%是否逐年調整?
回復: 第一,您問養老金中的綜合性補貼是如何計算的,綜合性補貼是計發辦法
改革前原市政府2號令規定的基本養老金組成部分,是歷年根據國家和本市不同
時期物價調整給予的各項補貼合計,具體數額為147.5元;原2號令期間該項補
貼沒有變化。
第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自2006年1月起執行,依據市政府183號令
的規定,採取五年過渡的方式使新老計算辦法平穩過渡,過渡期後,自2011年
起完全執行183號令規定的新計發辦法。
第三,新計算辦法實行後,基礎養老金按照本人的繳費年限計發

⑶ 退休後加入別的國籍,還有沒有退休金

別說加入其他國籍了,就算未來有可能移民到火星都可以領取退休金。至於為何有很多人會對這個問題產生疑問呢,是因為他們根本沒有搞明白養老金的本質是什麼。

退休後之所以能夠取得養老金是因為在工作時繳納了養老保險,不管繳納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主要是農民朋友繳納,一年繳納一次),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主要是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每月繳納一次)都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後領取養老金。

領取的條件只有兩個,一是累計繳納滿了15年的養老保險、二是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養老保險是 社會 保險的一種, 社會 保險自然是保險的一類。和商業保險不同的是, 社會 保險的組織者不是保險公司而是國家機關,但保險的基本屬性是一樣的,享受權利的前提是履行了義務。所謂的義務就是工作的時候繳納養老保險,只要履行了義務則不管之後處於什麼樣的狀態,只要人還在世就可以領取養老金。當然,有些人如果不幸過早離世了,個人賬戶中的養老金是可以一次性由親屬繼承的,因此也不存在沒領足養老金會吃虧的說法,另外家屬還能從社保那裡領到撫恤金。

回到題主的問題上來,其實答案和原因都已經很明顯了。題主能夠領取養老金的最主要原因不是國籍,而是工作時繳納了養老保險。因此,不管你加入哪國國籍都無法改變之前已經履行完義務的事實,享受權利不分國籍,只看是否完成過義務。

在說點極端的,假如一個外國小伙被政策允許可以在中國繳納養老保險,那麼等到他退休的時候只要滿足至少累計繳納了15年的條件後同樣可以領取養老金。

相反,即使有的人沒有更改國籍但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那麼退休後也不可能領取養老金。當地政府可能會給予一些貧困補助,但這錢的性質和養老金沒有關系,屬於補貼款項且每月金額大概也就幾十元。


退休後加入別的國籍,還有沒有退休金?退休後領取的是養老金不是退休金,按照社保法的規定,養老金的領取條件為兩個,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低達到15年,只要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都是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

部分退休人員,由於退休後子女長期在國外工作,或是子女已經定居在國外,加入了外國國籍,成了外國公民,在國內工作的人員,只要在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辦理退休以後,到國外去投靠子女,甚至加入外國國籍,在國內的養老金也是可以照常領取的。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所有在中國境內工作、生活的公民,都必須要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養老保險,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以後才能辦理退休,至於辦理退休以後,除了少數的涉密人員、國家公職人員出國定居需要相關部門的批准以外,對於大多數的退休人員,在哪裡居住,在哪裡定居這是不需要批準的。但社保部門有一個檢測機制,比如在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特別是辦理了異地居住就醫備案的人員,社保局有一個出省檢測機制,這個出省檢測是比較方便,就是打一個社保部門出省檢測部門的電話備案就行了。

對於出國定居的人員,在辦理出國護照或是出國簽證時,公安部門、外交部門都和社保部門建立了大數據的共享機制,當然很多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雖然是定居在國外,但本質上還是屬於中國公民,這部分人享受養老基金待遇其實和在國內領取養老金是沒有差別的;但是也有的個別人退休人員,由於子女長期在國外,為了方便生活有可能會加入外國籍,成為外國公民。

雖然退休後成為了外國公民,但是退休時是以中國公民的身份在國內辦理退休的,而且按照國內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所以過去在國內應當享受的權利還是要繼續享受,依法領取養老金也是這些旅居國外的退休人員應當享受的權利。1985年國家相關部門就出台了相應的政策措施。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僑政司、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就已經發布過《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對於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的精神,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對於在國外生活、定居或是加入外國籍的退休人員,只要健在的養老金發放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同時也會每年參加國家規定的養老金調整。但同時為了保障這部分退休人員的權利,還需要對他們進行退休生存認證。根據外交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 社會 保障部頒布的《關於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國領事館可根據海外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也就是在海外居住或是加入外國籍的退休老人,必須要按照這個文件的規定,辦理退休人員的退休生存認定。

隨著信息化的高度發達,其實現在退休生存認定也不再需要這么麻煩了,很多人在國外,要去找領事館還是有一定的距離,也可以通過下載在國內退休地的人社部門的手機APP,可以像在國內這樣,在手機尚進行人臉識別,同樣可以達到辦理退休生存認證的目的。除了養老金以外,在國外定居的退休人員死亡以後,同樣可以享受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繼承和其他死亡待遇。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在國內辦理退休以後,加入別的國籍,由於在退休前依法履行養老保險的繳費義務,退休後雖然加入了外國籍,但不會影響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對於養老金是不會受到任何影響的;最大麻煩可能還是醫療問題,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在國外看病就醫的醫療費用不屬於醫保報銷的范圍,所以在國外的住院看病就醫的費用這是無法報銷的,但在國內享受的醫保待遇仍然不會變化。

退休後加入別的國籍,還有沒有退休金?

在很多人的認知里,恐怕都會認為如果加入了別國國籍,是不可能在中國享受退休待遇的,實際情況卻恰恰相反,具有別國國國籍的人,也就是所說的外國人不但可以在中國參加社保,也可以在中國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

根據《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 社會 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6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 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2011】13號令)、《關於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 社會 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3號)等文件精神:

1、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可以參照 社會 保險法參加社保。

2 參加 社會 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達到繳費年限、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 社會 保險待遇。

3、外國人或者變更為外國國籍人員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 社會 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 社會 保險關系的,也可以將其 社會 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如果已經辦理退休後才辦理外國籍,那麼所有的養老金待遇依然是可以享受的;

其實早在1985年,國務院僑務辦僑政司、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1985)僑政政字第119號)就規定,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的精神,只要持有離退休證明以及相關單位開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2015年又規定中國領事館可根據海外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作為領取養老金的依據。

有些人對這項政策表示不理解,外籍華人已經放棄了中國國籍,成為其他國家的公民,不應該和中國公民一樣享受國內的 社會 福利政策,認為這項規定對於國內退休人員來說並不公平,在 情感 上有些抵觸。但在法理上,退休後加入外籍繼續領取退休金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辦公室有一位女同事大概在七八年前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然後移民去了加拿大,到現在一直領著退休金呢!

養老金是你一生中勞動所得,不是別人給你的,跟國籍沒有關系吧?

就算你生下來就是外國公民,但是在中國合法繳納了養老保險。那個你也有權利獲取退休之後的養老金。

這是與生俱來的權利,任何人不可以剝奪你的權利。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只要是加入了外國籍就自動放棄了中國國籍,與此同時公安部門和社保也會自動注銷你的戶口和社保,所以你聽說過有哪一個外國人還能繼續享受國家的退休金待遇?

不過,屬於你個人繳納的保險可以一次性取出。

退休後加入別的國等有,還有沒有退休金?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在工作年齡段按有關規定,企業給於本人享受「五險一金」待遇、並按規定本人也邀納了養老保險的,退休後,無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都應享受應有的退休待遇。中國人集便是加入別的國籍,退休金也不應該受影響。當然,如果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則對退休人員按公職和非公職人員分別處理。退休待遇當然要受影響。

不管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只要繳納了養老保險,符合待遇領取條件都可以領取退休金

依據《 社會 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並沒有提及國籍或者其他情況的限制。

但是在《 社會 保險法》中的第九十七條,明確提及「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 社會 保險」

我們參加 社會 保險的規定是 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 ,可以參加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 社會 保險。

因此,外國職工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甚至一些外國人可以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參保。他們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跟普通國民參保沒有區別。

不過,我們的養老金發放,還是主要顧及國內居民的生產生活為主。退休養老金,只能夠發放到 個人社保卡綁定的金融賬戶中,是以人民幣為貨幣發放的,在國外提取會諸多不便 。而且退休以後每年還要進行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認證,現在都通行刷臉認證還是好說一些,可是如果一旦國內、國外的數據交換出現了問題,那可就麻煩了。除此以外,參保人去世以後還有喪葬費、撫恤金等待遇需要領取,可能會出現交通問題。另外,像醫療保險,國外可沒有我國的定點醫院。因此, 外國人退休後如果是在中國生活影響還是不大的,但是如果在國外生活肯定還是有諸多的不便

如果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勞動者,在離境時或者離境後可以申請終止參保關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余額可以發放給本人。如果是退休以後的,因為領取困難等原因也可以申請終止參保關系,但是個人賬戶里邊的能有多少余額呢?

綜合起來說,參加 社會 保險是領取養老金的基本條件,喪失中國國籍也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的。

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在於外匯管制方面的相關規定也是有爭議的。退休金或者養老金發與不發,其實都得去看相關措施如何去落實。

按照《 社會 保險法》的規定,即使退休人員加入了他國國籍,那確實也有資格去領取的。在第十六條中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上班時繳納社保的要求,那麼之後就有資格領取養老金。另外按照國務院僑務辦公室1985年下發的《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也是說明可以領取的。

雖然目前法律上支持,但是這些法律也是與時俱進的,未來在修訂時是否會變更,尚不得而知。但是如果從常理角度,其實加入他國國籍之後,是應該不具備領取養老金資格的。想想,一個人如果放棄中國國籍,加入他國國籍,按照規定,他應該喪失掉我國居民的所有權利。如果戶口已經被注銷,那麼他的社保賬戶要不要注銷呢?他的銀行戶頭需不需要向外管局進行匯報呢?退休人士已經變成他國公民,如何才能享受我國的社保待遇呢?

但是現在在具體管理之中,因為各個環節之間的溝通有著障礙,信息並沒有被全部打通。在此情況下有些人加入他國國籍,但是並不注銷我國國籍,形成了實質性的雙重國籍。有些人即使注銷我國國籍,但僅僅是在公安機關將戶口注銷,在其他機關並沒有繼續消除。例如銀行要去針對銀行賬戶進行消除,房產部門要對房屋的持有人性質進行變更,社保部門應該注銷社保賬戶,醫保部門應該注銷醫保賬戶。

正是因為如此,退休人士加入他國國籍之後,仍然可以在我國領取福利,這其實是不對的。以前說過養老金待遇,雖然勞動者在上班時有每月繳納養老金,但是退休後的養老金計發和每年上漲,其實是帶著國家福利的性質的。不知這種福利只是針對本國居民的,而不是針對外國居民的。同樣這些加入外國國籍的,在國外又享受了他國的養老社保福利,這不就相當於一個人享受兩國的福利嗎? Now

當然養老金賬戶中的個人賬戶部分,醫保賬戶中的個人賬戶部分。應當在戶口被注銷後可以被提取。這是法律中屬於完完全全自己的部分,但是 社會 統籌發放的部分是不應該再享受的。

未來隨著我國各部門信息壁壘被打破,各項規定被各部門落實執行,相信這種一腳踩兩船的現象可能就會改變。

另外中國國籍是全世界最難申請到的國籍,人都已經退休了,在中國生活了大半輩子,為什麼老了老了到外國受那樣罪呢?外面的月亮非常不圓,相信老年人在外國生活的更為不管。

退休後加入別的國籍,還有沒有退休金?

這個問題,准確的說,退休後領取了養老金的人員,到國外加入外國藉,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但是每年要回國來身份驗證。否則停發養老金。如果沒有辦領取養老金人員加入外國藉,就不可能在領養老金了。

⑷ 北京市基本養老金的計算

183號令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養老金計算實例

某女幹部2007年3月55周歲,繳費年限全部共是37年,個人帳戶儲存額23000,歷年繳費基數見下表。其中實際繳費年限N實是從統一規定的「界限」1992年10月起,至2007年3月,共14年零6個月,即14.5年;而視同繳費年限N同是22.5年
用來算「過渡性養老金」的N實98,是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共5.75年。
經過計算後,此人的Z實指數是1.0250,其繳費基數C平是2006北京職工月平均工資,即3008.

基礎性養老金=(C平+C平×Z實指數)÷2×N實+同×1%=3008+3008*1.0628)/2*37*0.01=1147.909291

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個人賬戶儲存額/55歲計發月數=23000/170=135.2941176(元)

過渡性養老金=C平×Z同指數×N同×1%+C平×Z實指數×N實98×1%
=3008*1.0628*22.5*0.01+3008*1.0628*5.75*0.01=860.6226(元)
養老金合計=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147.90+135.29+860.62=2143.823(元)
按過去2號令的老辦法計算 ,所得為1400多元,按183號令,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多600多元,
超額百分比在50%左右,所以按2007年不應超過40%走,最後養老金為1960左右.

個人覺得除了z實指數其他都還是比較好算的,因此帶入一個人算了一下,過程如下
社平工資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2877 3402 4523 6540 8144 9579 11019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2285 13778 15726 18092 20728 24045 28348
2005年 2006年

個人繳費基數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2100 2300 3200 4900 6500 8300 13000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17000 20300 19600 28000 27000 22000 20000 19600 4800

比值 X1992/C1991 X1993/C1992 X1994/C1993 X1995/C1994 X1996/C1995 X1997/C1996 X1998/C1997
0.73 0.676073 0.707495 0.749235 0.798134 0.866479 1.17978
X1999/C1998 X2000/C1999 X2001/C2000 X2002/C2001 X2003/C2002 X2004/C2003 X2005/C2004
1.383801 1.473363 1.246344 1.547645 1.302586 0.914951 0.705517
X2006/C2005 X2007/C2006
0.597415 0.531915

z實指數=歷年系數和÷應繳年限=15.4106/14.5=1.0628

抱歉,公式帶錯了一個,這下是對的了

⑸ 為什麼農轉工退休職工養老金按2號令而不是183號令

退休金不適用於最低工資標准這一規定,不過,國家正在逐步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今後的養老金肯定會越來越高。而按目前有關法律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再工作,只能認定為勞務行為。

⑹ 北京養老保險退休金最低多少錢

北京養老金平均水平或近3800元/月。

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激勵機制,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進一步完善繳費激勵機制,鼓勵參保人合理繳費,實現多繳多得,自2017年繳費年度開始,調整繳費補貼標准並增加繳費補貼檔次。

對選擇最低繳費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以下類同)標準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選擇20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選擇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補貼120元;選擇6000元至最高繳費標準的,每人每年補貼150元。

二、2017年度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准為年繳費1000元,最高繳費標准調整為年繳費9000元,參保人可以本著自願原則,在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之間任意選擇繳費標准。

三、請各區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及時安排好補貼資金,積極引導參保人踴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進一步鞏固全覆蓋工作成果。


(6)養老金2號令擴展閱讀:

第三十三條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調整。

第三十四條城鎮職工最低繳費工資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逐步調整到位。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的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城鎮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按照實際繳費年度計算。

第三十六條已經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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