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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養老保險處

發布時間:2024-09-05 20:29:16

1. 滕州養老保險查詢

對於查詢,在來參保地社保處才可源以的.

你不必擔心,除登陸當地社保網查詢(有時功能並非完善和穩定)外,你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詢:
(一)當地社保局
(二)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市話收費)

切記:查詢需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號。

建議你到當地社保局申請查詢,可以得到滿意的結果.

2. 滕州 個人養老保險交納

我自己做生意,想辦養老保險金,應需要什麼樣的手續,今年應繳多少錢?醫療交多少錢?
你可以按個人方式交納社保。
社保辦理和續交有兩種方式: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轉移關系即可,其參保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單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購買或續交社保。而是外地戶口,只能通過單位方式購買社保。

另外,如果說辦理社保,最好通過第二種單位交納方式比較好一點,因為單位會為我們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進而減輕自己的交費壓力。

通過單位交納方式繳多少錢?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20%;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舉個例子,以工資為6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20%=1200元;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公積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870元,單位總計為:2130元。
計算的數據可能會與實際的有出入,但計算的方式是這樣的.

農村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哪種好?
肯定有區別,只是針對的人群不同而矣,沒有本質的區別,因為都屬於社保一部分。
交得多,將來就相對領得多,所以沒有誰好,誰不好之講。

3. 誰有滕州城鄉養老保險的具體介紹謝謝

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操作程序,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9]131號)以及《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滕政發[2010]7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具有我市常住戶口、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工作的具體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農保處)具體經辦,鎮(街)勞動保障所、村(居)協管員協同辦理。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宣傳動員和參保的組織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貼資金、工作經費的落實,規范基金管理。
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民政、農業、統計、人口與計生、殘聯等部門負責提供符合參保群體家庭成員現狀、計劃生育情況、農村相關群體的收入狀況和其他保障待遇情況,配合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計劃生育家庭享受的獎勵性補貼、重度(一、二級)殘疾人補貼等構成。
(一)個人繳費標准。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8個檔次。其中,100元、200元為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有條件的可自由選擇較高繳費數額。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補貼,由市財政列支;此項繳費補貼不沖抵個人繳費,個人繳費部分及政府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對補繳年限,不給予該項補貼。
(四)屬於計劃生育家庭的,由市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列支資金在繳費階段進行專項獎勵補貼。補貼標准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補貼100元;獨女、雙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補貼40元;獨生子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補貼20元。該項補貼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不沖抵個人繳費,對補繳年限,不給予專項獎勵補貼。計劃生育家庭在參保繳費等期間,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其享受的計劃生育獎勵性補貼全部扣回,記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五)對確有困難不能繳費的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為100元。
(六)養老保險費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收繳,參保人員每年到指定經辦銀行一次性繳納。
第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照片四張(一寸免冠),特殊參保人員還需攜帶殘疾人證明、計劃生育家庭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到所在村(居)委會辦理參保手續,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他人代填,但本人必須簽字、簽章及留指紋確認。
申請參保人身份證與戶口簿年齡不一致的,以身份證上的年齡為准,沒有身份證或戶口簿的,需到當地派出所補辦。
第七條 村(居)委會負責審查參保人員的登記填報資料是否真實齊全,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將參保人員《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按規定時間上報鎮(街)勞動保障所。
第八條 鎮(街)勞動保障所對申請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核對無誤後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章),同時輸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款單》(以下簡稱《繳款單》),參保人員憑《繳款單》到當地指定經辦銀行繳納養老保險費。
按規定要求需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本人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選擇補繳標准,村協管員初審後報鎮(街)勞動保障所,鎮(街)勞動保障所審核蓋章後,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繳款單》,參保人員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繳款單》到當地指定經辦銀行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予補貼。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也可補繳,補繳部分政府不予補貼。
第十條 鎮(街)勞動保障所每月5日前將上月參保人繳費信息及單據反饋給市農保處。經市農保處審核確認後為參保人核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以下簡稱《保險手冊》)。
第十一條 市農保處每月按時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匯總表》,經審核後,報市財政局核撥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按年繳費,首次參保人員,應在申請參保的當月按所選擇的繳費檔次繳納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後應於每年的3月31日之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該期限內,若享受基礎養老金人員子女有中斷繳費的,其基礎養老金予以停發。待其子女恢復繳費後,其基礎養老金繼續發放,但補繳年限基礎養老金不再補發。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市農保處為每位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村集體補助、市政府補貼、計劃生育家庭享受的獎勵性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
第十四條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由村集體提供被補助人員名單和補助標准,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表》),到指定銀行繳費。鎮(街)勞動保障所在次月的5日前將《集體補助表》和繳費憑據上報市農保處,市農保處對集體補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後將集體補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計息。
第四章 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六條 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達到15年的(僅限參保時45周歲及以下居民),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具有我市常住戶籍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填寫《基礎養老金申請表》後,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人員符合參保繳費條件子女為:兒子、兒媳、未婚的女兒以及入贅的女婿、女兒:
(1)若子女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提供《保險手冊》原件、復印件及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2)子女為在校學生的,由學校或所在村(居)出具證明,並加蓋公章。
(3)其他不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子女,應出具其他相關證明。
子女參保情況經村(居)委確認後,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市農保處和鎮(街)勞動保障所應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及時予以辦理。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七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參保人死亡後,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到達領取年齡後,攜帶《保險手冊》、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張到鎮(街)勞動保障所辦理待遇領取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鎮(街)勞動保障所對到齡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參保繳費情況等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相關材料匯總,並在村(居)范圍內公示10日。公示後,於每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上報市農保處,並填報《城鄉居民待遇領取人員匯總表》(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 市農保處對鎮(街)勞動保障所上報材料進行復核、認定,計算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核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以下簡稱《待遇領取證》)。
第二十一條 市農保處於每月底前,將次月享受養老金人員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報市財政局審批撥付。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依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核撥養老保險基金,由指定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三條 銀行要及時將養老金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摺。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和享受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於3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持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及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證件等相關資料,到勞動保障所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注銷登記表》,由勞動保障所將上述資料報市農保處審核後,其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外,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無法定繼承人和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記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於計劃生育家庭的,其享受的計劃生育獎勵性補貼,一次性退還給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五條 享受待遇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鎮(街)勞動保障所應及時提請市農保處停止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後,再恢復其養老保險待遇,停止期間待遇不予補發。
第二十六條 市農保處、鎮(街)勞動保障所要加大對參保人的參保登記、領取待遇年齡、家庭成員等情況的稽核力度,按年度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對死亡冒領、以虛假手段騙取養老金的,要追究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並追回騙取的養老金。
第六章相關保險制度銜接
第二十七條 已按照《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滕政發[2009]95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待遇的人員,基礎養老金由38.7元增加到55元,從2010年1月執行。按上述文件參保的人員病故死亡後,市政府繼續支付1000元喪葬費。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老農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參保人,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過渡,原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最低繳費標准折算成繳費年限,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原個人繳費部分政府不再補貼),同時應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和繳費標准繼續繳費,達到領取條件時,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 村(居)幹部任職期間,按照村(居)幹部養老保險標准繳費;離職後,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可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標准繼續繳費,達到領取年齡享受待遇。
第三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農村五保供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辦法,待國家、省有關部門出台政策後實施。第七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納入市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佔。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要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歸集和撥付工作;市審計局要做好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重點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繳費憑證相關票據、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補貼是否真實且符合有關規定,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的欺詐行為;村(居)委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從2010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中,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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