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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面臨的困境及其對策

發布時間:2024-09-05 10:14:48

①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國家「七五」計劃提出,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通過試點,逐步推行。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該方案主要的特點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有能力的情況下給農民一些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實行完全個人帳戶儲備積累的保險模式,按個人立戶記帳建檔,個人帳戶利息分段計息,參保農民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一般為60周歲),根據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的總金額和平均分攤年限計算給付標准,按月發放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此項職能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清理、整頓,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不再擴大工作范圍。對經濟欠發達、農保基礎工作較弱、沒形成規模的地區,停止農保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做好清退善後工作;對於尚未開展的地區不再開展農保工作」。當前農村養老保險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到2005年底,全國共有1800多個縣不同程度開展此項工作,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20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2006年末蕪湖市農業人口1573493人,參保人員109720人,參保率6.97%,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從資料反映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參保率低、享受社會養老人數極少,難以起到對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險功能。
二、現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農保基金籌集渠道狹窄,制度規定的籌資模式難以完全落實。該制度下農保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未來農村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2、基金增值方式單一。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實際上,限於人才和資金因素,縣級農保經辦機構的選擇只有一個,那就是存銀行,運營層次低,加之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保基金升值空間有限,收益對基金運營支撐能力較弱。同時把農保資金存入銀行,需要面對兩大潛在的風險:一是銀行本身存在的風險。二是銀行資金運作衍生的問題。
3、提取管理費服務費不合理,使得有限的養老基金更為捉襟見肘。根據1992年民政部制度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管理機構可從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按當年收取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當前的農保基金來源主要靠農民個人繳納,集體、國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間有限,從中還要負擔經辦機構經費,勢必造成基金的資金緊張,將來給付面臨壓力。
4、個人賬戶產權不明晰,農民缺乏選擇權。 個人養老賬戶屬於農民個人所有,是農保制度所明確的。參保農民應對自己名下的賬戶資產理論上擁有絕對控制權和投資選擇權,如自主轉移,選擇投資策略和內容等。但實際的情況是,參保農民對賬戶資產的控制權極為有限。除個別特殊情況(如死亡等)外,在達到規定年齡之前,參保農民只有繳費的義務,並無實質的控制權力,也沒有投資選擇權。參保農民對其名下的賬戶資金只是「名義」上的擁有使得這種個人賬戶資產的「虛置」。現行的完全積累型的制度模式,其最大的收益群體是年輕人,而年輕人的收益時間是幾十年以後。也就是說,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農民個人賬戶上的資金長期處於閑置狀態。這對生活本不富裕的參保農民來說,是很難接受的,也會大大挫傷他們參保的積極性。
5、養老保險金給付水平過低,功能發揮水平有限。按照規定,農民繳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月繳納2元、4元、6元……20元等十個檔次繳費,也可一次性躉繳,由於繳費水平編低,難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從蕪湖市2006年末,縣、區領取養老金資料反映: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月領取金額最低為0.7元,人均月領取養老金金額為33.26元,參保人員到期領取的養老金也就相當於本人當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蕪湖市各縣、區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發揮的作用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養老保險功能。
三、對策及建議
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06]1號」《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城鄉統籌發展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投入。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我國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流動,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在加快。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和家庭養老的功能在弱化,一是土地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例降低;二是家庭小型化,農村年輕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和老齡一代間經濟聯系減少,家庭的經濟資源也不再掌握在老一代手中,致使農村家庭養老的實際能力在弱化,有相當多的農村老人生活在相對貧困之中,廣大農民群眾迫切希望建立適應農村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建立一種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保障方式多層次、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制度法制化、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比較健全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出台新的農保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社會政策和政府實施的農民養老計劃,既不是商業保險,也不是農民負擔,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疇。要加大財政投入,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籌資模式,取消從養老保險繳費中計提管理費。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二是制定並試行適合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的鄉鎮企業職工可以試行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養老保險辦法,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雙方負擔。不具備加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可以參照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三是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范圍,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和抵交。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使他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社會保障意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宣傳農村社保的政策,提高農民的養老保險意識,使農民真正意識到社會保險是養老的可靠的保障,從而自覺、積極參保。
五是建立通道,方便農民流動續保。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進城務工越來越多,也有相當部分農民工進城後需要返回農村就業,為方便農民在農村與城鎮之間的流動就業,當務之急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之間的通道,使參加養老保險與就業同步。

② 養老金並軌的對策建議

養老保險事業是一項關系著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盡管由於歷史等原因形成的退休養老金「雙軌制」與當時我國的國情相符合,但「雙軌制」所導致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因此,進行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改革是大勢所趨。改革並不就是簡簡單單地由雙軌並為單軌,而是一個循序漸進探索的過程,可以在借鑒國外成功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在如下方面努力。
(一)建立合理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強制實行全民統一的養老制度。盡管國務院連續8年給企業退休職工增加養老金,但是如果不解決「養老金雙軌制」這個根本問題,那就會導致許多企業退休職工長期生活在貧困底線。據了解,一位擁有40多年工齡、享受政府津貼的專家級人才,退休後養老金卻是他在政府機關退休的大學同學的四分之一。這就導致年輕人工作的積極性降低,引發社會效率低下,社會生產力水平降低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現在的問題實質不是理論爭論,而是利益調整。關鍵不是「提辦法」,而是「下決心」。一方面,政府本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公務員養老理應帶頭改;另一方面,與企業工人、事業單位員工相比,公務員數量最少。現在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難以推進的背後其實是機關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滯後在「拖後腿」。為了公平,機關事業單位的社保改革應該堅持企業社保改革的方向,建立合理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強制實行全民統一的養老制度。應該說,現在公務員養老制度改革不缺經驗,缺的是決心,改革總會有陣痛。
(二)建立多元養老機制,大力加強社會基本養老。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多元養老機制。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的成分也可以進一步細化。在這一點上,荷蘭經驗值得借鑒。我國可以結合自身國情,確立不同比例的資金來源,按照國家提供基本保障、個人賬戶為主體、「企業年金、公務員職業年金、集體經濟的分紅和土地保障」為增益、個人積蓄和家庭互助為補充的養老資金體系。通過各方努力,確保養老金的資金安全和資金來源,以充分發揮多元養老機制保障來源、優化渠道、增益基礎、促進和諧的作用。
(三)改革我國現行退休制度,適時提高法定退休年齡。養老金的問題不是孤立的問題,它反映出退休制度甚至是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不足,而適度改革我國現行的退休制度則很有必要。這一點,可以向歐洲許多國家學習。法國、德國的退休年齡都從65歲提高到67歲,在很大程度上都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我國也應該適時提高退休年齡。有研究表明,中國目前的退休年齡如果各提高5歲的話,當前退休人口會減少1000萬,在支付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養老金的支出可以減少1/3。另外,國家還可以建立彈性退休制度。允許勞動者在退休年齡、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種彈性、較為靈活的退休制度。比如在知識經濟領域工作的人,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一些;從事體力勞動的人,退休年齡則可以適當提前。這樣為每位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退休年齡留出了充足的空間,這也與世界退休制度的發展趨勢相符合。
(四)穩步推進養老金入市,通過多元投資提高養老金保值增值能力。隨著我國步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壓力日益增大,單純地依靠財政投入解決養老資金來源已經捉襟見肘,因此通過多種投資渠道積極穩妥地增加養老金的資金源十分必要。這也是世界各國對養老金保值增值的普遍做法。據2010年社保基金年度報告顯示,2010年社保基金逆市取得4.23%的投資收益率成立以來十年間,社保基金年均投資收益率高達9.17%。養老金如果能夠穩步入市,既可以實現自身的保值增值,又可以提振股市信心,促進市場穩定健康持續發展。但是股票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養老金入市必須建立起嚴密的管理體制和投資機制,防止養老金本金流失。此外,還可以通過對部分資金投入運營的方式來增加基金的收入,利用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投資,購買國債或者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等。這樣一來,國家長期建設需要的資金也能解決一部分。在進一步規范國內資本市場的前提下,積極開拓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市場,可以有選擇地以一般投資人身份投資上市流通股,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著眼於建設周期較長、有穩定回報的長期投資領域。也可以有選擇地投資於優良的企業債券或基本建設債券,以真正發揮長期資金的優勢,創造大的經濟效益。經濟效益的提高,不僅將直接對國民經濟產生良好的影響,同時又間接實現了基金收入的穩步增加。
(五)努力消弭行業養老差別,縮小退休養老金差距。繼續穩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逐漸縮小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的差距,緩解退休養老金「雙軌制」的突出矛盾。國家要對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指導和調控。各地政府應當適當地組織當地企業將一定規模的企業利潤直接轉為養老基金。對於經營困難的企業,政府可以予以政策支持,幫助企業走出困境,以提升企業經濟效益的方式保障養老金的支付安全。在當前的經濟領域中,出於競爭的需要,企業往往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再生產之中,忽視了企業員工的基本權益訴求,這一趨勢應當得到及時遏制。即便是剛剛起步的中小企業,也應該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地保障養老金的支付安全。

③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編輯:studa20摘 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並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並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後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於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於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於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採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願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採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於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於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於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 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於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後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 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麼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於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麼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佔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後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幹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幹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幹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幹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幹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並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雲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於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 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於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於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並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並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徵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於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於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佔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准。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 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④ 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是怎樣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該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到2000年末,我國約有6172萬人參加了社會保險,占整個農村從業人員的11%,養老基金結余僅195.5億元,參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僅有幾十萬人享受了社會養老,所佔比率很低。2001年隨著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保障部主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清理、整頓」,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意義不言而喻,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為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然而現如今卻產生了「政策微效」的現象,即政策結果距離政策預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政策微效」的結果呢?許多研究者大多從經濟學的角度或是具體操作層面來尋求制度萎縮的原因,例如:該制度以農民個人交費為主,缺乏互濟性;養老保障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運營層次低、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繳費水平偏低,大多數農民選擇2-4元/月的投保標准,難以滿足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領取保險金的年齡缺乏靈活性;該制度保富不保窮,保少不保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混亂,出現了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保險基金的情況等等。筆者試圖從社會學角度對此進行分析,試圖探求該項制度停滯不前的深層原因。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價值理念發生偏移。社會學研究探討的問題很多,但社會公平一直是核心問題。因此在社會學視野中,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應該是以追求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旨在保障公民個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指導。一切社會政策都是為經濟政策服務,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配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會公平的基本價值理念只能讓位於或偏移於效率優先的理念。因此,面對我國城鄉收入的逐漸擴大和當前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農民的邊緣化和弱勢化的進一步加深,我國政府將更多的社會保障資源投向了城鎮居民。在這種價值理念支配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出現了偏差。例如,該制度「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條原則與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和農民的養老需求
形成悖論,未來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社會變遷。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家庭規模和結構發生變化;農村人口出現分化等。這一系列變遷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鑒於此,我國政府積極探索為農民養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對我國社會變遷的積極回應,但卻又未能很好地適應並促進這一變遷過程。例如,該制度「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一體化原則」與社會變遷事實不相符。現在,農民務工、經商不再僅僅局限在鄉鎮企業和小城鎮,一部分農民已經進入大城市務工、經商並且站穩了腳跟,成為「准城市人」,他們不可能回到其戶口所在地辦理養老保險。而該養老保險卻要求農村各類人員實行一體化原則,勢必阻礙我國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也阻礙了、抑制了部分務工、經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義者帕森斯在其關於社會變遷的理論中強調,文化(一個社會的共同信仰、規范和價值觀)是維持社會緊密結合的「膠水」,因為它特別不易發生變化,與社會結構變遷相適應。我國農民應具備「享有社會保障是自己應有的權利」的公民權利意識。然而,「孝文化」和「養兒防老」的觀念已經深深植根於我國農民心中,他們的社會福利價值觀迄今為止仍停留在前工業化階段。在他們看來,國家給予公民的社會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舉而不是自己應享有的公民權利,「養兒防老」才是最為可靠的選擇。因此,從「養兒防老」到「公民權利」的轉變仍需要一定的過程。而且我們必須注意到在農民這個亞文化圈內,存在著對國家政策不信任的現象,這就使得農民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接受缺乏主動性。再加上基層工作人員對該制度認識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當,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抵制現象,有的農民有經濟能力卻拒不參加,有的即便參加了絕大多數農民也只投了最低檔次的保費,不能滿足其養老需求,從而使一項很好的滿足農民養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層得不到很好的實行。
從以上社會學角度的分析不難看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價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適應和促進中國社會的變遷,這就造成了制度設計自身的缺陷和農民對其接受缺乏主動性,從而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傳統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考慮以往曾經反復討論過的問題:中國農村現階段到底要不要搞社會養老保險?如果要搞是繼續現行的制度還是尋求其它的辦法?對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從社會道義和社會現狀出發都必須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對於第二個問題,我認為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因此,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要分類實施,針對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類型的保障。對於這一點,不會有不同的看法。關鍵是如何分類實施,筆者認為,根據當前農村人口的分化情況,可以把農村人口分為純農業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兩類人群。
(一)分類實施的對策建議
1、為純農業人口(以經營土地為生的農民)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2、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是一個流動不定、龐大而且復雜的群體。有的農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較長時間並且有了穩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農民工則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可見,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難的,但鑒於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客觀上已經走上了非農化、城鎮化的不歸之路,並必然會因各種生活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平等意識的覺醒而提出相應的社會保障訴求,應該從現在起開始啟動建立這項制度,並根據進城務工農民的不同情況納入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協調好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對於已經在城市生活較長時間(5年及5年以上)、就業穩定的農民工建立類似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部分繳費劃入個人賬戶。考慮到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會統籌養老保險金對企業吸納農民工積極性的影響,在實行此項養老保險時,應該允許企業根據農民工的工作年限進行繳費。工作年限短、繳納費用低,工作年限長、繳納費用高,但企業繳費費率(含劃入個人賬戶部分)最高不得高於20%,個人繳費不得超過8%。對於在城市從事個體工商的自雇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障,實行自願原則。
對於剛剛進入城市的務工農民工,鑒於他們的就業、收入不穩定的狀況,最初仍把它們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他們在城市工作超過一定年限,他們就可轉入到為農民工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這一特點,應該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工作城市的轉變而轉移。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全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網路信息系統應按照統一標准進行建設,使農民工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連續繳費,保障其能夠在交費達到一定年限後獲得養老保險金。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
除了學者和專家提出的通過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國有資產的部分收益進行融資外,我們還要注意到另外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征地補償轉化為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但是,農民的土地被徵用之後,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單位支付的數額不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據有關資料,目前在城市建設徵用農用地的過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及其機構得60-70%。《人民日報》披露,一些西部地區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僅相當於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這僅有的補償轉化為養老保障基金是不現實的,對於建立養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車薪。因此,國家在今後應該提高征地補償,從其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僅僅把這筆資金用來為失地農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認為誰的土地被徵用誰得益的話,這樣又會製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徵用土地的補償應該為全體農民甚至全體城鄉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順利實施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盡快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使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得以規范化。2.提高各級政府和農民對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認識。各級政府要認識到經濟發展是手段,人的生存發展才是最終目的,因此不能僅僅把經濟工作當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變觀念和提高認識,把農村社會保障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級政府要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能主動接受。3.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應與土地轉讓相結合。如果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不願意放棄農村的土地,就不利於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因此,要對已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工的土地實現有償轉讓,讓純農戶對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純農戶的收入提高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自然就會提高。4.繼續倡導和推行家庭養老。建設全面的小康社會需要二個過程,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這一過程中,仍需要家庭養老繼續發揮作用,為農民提供經濟支持、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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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困境

雖然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過十幾年的改革和建設,取得相當成就,但面臨中國日益加劇的老齡化、制度轉軌遺留的歷史欠賬以及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諸多問題,新型的養老保險仍有許多重大的、急需破解的問題。
養老保險覆蓋面仍然狹窄
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實施范圍不斷擴大,其中,國有企業基本實現全覆蓋,城鎮集體企業覆蓋率為75.39%,但其他經濟類型企業僅為17%,還有很多外商投資企業和民營企業未參保[3]。雖然各級政府重點抓「擴覆」工作,但離全覆蓋的目標仍有距離。截至2010年底,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57億人(含農民工參保人員3000多萬),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農民人數為1.03億人。這樣,參加各種養老保險的總人數為3.6億人,僅占當年全部20歲以上人口總數的36.7%,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全國的覆蓋率只有大約30%多。這樣的覆蓋率顯然不能發揮社會保障的保障功能,也不能適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2009年開始試點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2011年開展試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任務艱巨,特別是如何保量又保質,需要好好實踐。比如,由於繳費負擔過重,各地已經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退保情況就較為嚴重。
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較低
由於十年「文革」動亂,養老保險淪為企業保險的歷史原因,我國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至今依然很低。就全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情況看,少數省份實行了省級調劑金制,但調劑的比例和數額極為有限,大部分省、市、縣仍實行分級統籌。這樣帶來諸多問題:養老保險基金抗禦風險的能力脆弱,很容易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養老保險跨地區關系轉續以及領取不便;不利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
另外,養老費用畸輕畸重還會加劇區域發展差距。如2010年廣東一個省就有3000多億的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可有的省份卻基本沒有結余,年年都有缺口,需要中央補貼。一般來說,經濟發達省份,財政實力較為雄厚,再加上流動人口多,他們的養老金就多,因為流動人口不在那裡養老,光在那裡繳費做貢獻了。而人口輸出大省就倒霉了,這些省剩下的不是小孩就是老人,青年人都到外頭打工去了,錢都貢獻給外省了,但對本省的老人是要支付養老金的,從而造成收入少、支出多。所以養老金數量跟人口分布的空間和流動是有關系的,而人口流動又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
流動人口聚集的地區,往往是發達地區。於是造成了惡性循環,越來越不平衡。越富的地方養老金越多,越窮的地方養老金越少,越富的地方經濟越發達,越窮的地方經濟就越落後。
轉制隱性債務以及個人賬戶「空賬」問題
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我國政府1997年決定把長期實行的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轉變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就出現了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問題。所謂隱性債務,是指在養老金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或半基金積累制轉變過程中,由於已經工作和退休的人員沒有過去的積累,而他們又必須按新制度領取養老金,那麼他們應得的,實際又沒有「積累」的那部分資金。隱性債務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應繼續付給新制度實施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總額;另一部分是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在新制度實施前沒有積累的養老金總額。這兩部分債務的具體規模依賴於退休年齡、繳費率和投資回報率等重要參數。根據中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課題組的推算,隱性債務最小為1.8萬億元,最大接近12萬億元。我國龐大的隱性債務將是懸在養老保險制度上方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中國養老保險實行改革後的新制度,按照制度設計,對已經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應該用社會統籌資金。但是,由於現在的退休者沒有(或很少有)個人賬戶的資金,又要按標准發放,社會統籌的資金遠遠不夠支付龐大的退休群體的需要。各省、市、縣為了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就挪用了本應是將來才能支付的現在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的資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沒有分開管理),從而造成了全國范圍內養老基金的有名無實,空賬運行。究其根源,空賬的出現還是要歸因於我國養老保險體制轉軌所形成的隱性債務。
公開數據顯示,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運行規模已超過1萬多億元,雖然做實空賬工作已經開展幾年,但空賬規模仍在擴大。從債務關系來說,養老金的空賬運轉是現在向未來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輕一代的透支。長此下去必然蘊涵巨大的資金風險,也會降低改革後新制度的信譽,動搖新制度的根基。
保值增值效率低下難以應付過高通貨膨脹
2010年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記賬額將近2萬億,雖然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1.5萬億,但是並沒有落實到對應的個人賬戶。一方面現階段職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被用於支付現期的退休金,賬戶上幾乎沒有什麼實際資產,大部分是空賬[6];另一方面,現行制度要求養老保險金余額除滿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要用於購買政府債券或存入銀行,由於近期銀行存款利息率低於通貨膨脹率,導致養老保險金的結余在不斷地貶值,這些錢的收益率多年來一直不到2%,在財政賬戶里死死放著,這勢必加重未來時期養老保險的負擔,也會增加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支出負擔,應對老齡化的長期資金平衡壓力巨大。

⑥ 養老保險統籌的面臨困境

老年人口隊伍的急劇增大將會造成社會保障養老財政支出負擔的加劇,不僅有可能使養老保險基金的供給陷入危機,也會因此增加年輕一代的養老負擔,並進一步阻礙中國社會全面改革的進程。老齡化趨勢使中國的養老保險體制正處在一個舊制度變革與新制度選擇的關鍵期。
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於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我國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佔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於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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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如何解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的轉軌成本

實現和保持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收支平衡,是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和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由於人口老齡化時代的到來及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模式轉軌中的巨額成本,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困境。因此,必須尋找一條消化轉軌成本、規避不足清償風險來實現養老保險基本財政收支平衡的改革之路。

一、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財政困境現狀

(一)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嚴重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雖然有巨額累積結存,但是個人賬戶"空賬」數額更大,截至2009年底已高達12526億元。其中,對我國13個省、市做實個人賬戶的調查顯示,共做實個人賬戶基金1570億元,僅占目前個人賬戶累計記賬額17609億元的8.9%,「空賬"金額仍高達16039.4億元,"空賬"率超過91%,"空賬"金額占當年全國財政總收入68477億元的23.42%。更為重要的是,空賬規模還在繼續大幅度增加,2009年的個人賬戶「空賬」額就比2008年新增了2484.7億元,新增「空賬」額占當年財政收入的3.63%。因此,如果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繼續增加,即使國家財政加大向養老保險的撥款力度,嚴重的"空賬"問題也難以解決。

(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提高加劇了個人賬戶"空賬"問題

2009年,我國的養老保險「空賬"僅涉及已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2l567萬職工,因此,如果進一步提高養老保險覆蓋率和對現行制度擴面,個人賬戶的"空賬"資金缺口必然會再次大幅度增加。現有的數據表明,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增加及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與城鎮就業人員比率的提高,與個人賬戶"空賬"額增長有密切的正相關關系。根據2008-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2008年、2009年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數分別比上年增長1716萬人和1616萬人,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與城鎮就業人員的比率增長分別為3.85%和3.21%,相應地個人賬戶"空賬"額在2008年增至1.4萬億元,2009年又新增2484.7億元。

(三)我國財政長期赤字導致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空賬"劃撥補空困難

白1990年以來,我國財政除2007年稍有盈餘外,一直赤字運行,2008-2010年財政赤字額分別為1262.31億元、7781.63億元、6495億元。因此,即使考慮到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在支付過程中是一個流量序列,每年600億元左右的「空賬」劃撥填補都是一個很難克服的問題。如再考慮到「空賬」規模的繼續增加和財政收入有可能出現的波動,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空賬」的財政劃撥補空會更加困難。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財政困境的原因

(一)轉軌成本增加導致個人賬戶巨額"空賬"

在現收現付制度下,政府用在職職工的繳費來支付已退休老年人的養老金。因此,這時不存在個人賬戶,也就沒有相應的個人賬戶基金積累。而在確立了「統賬結合"養老保險模式後,個人賬戶實行的是基金積累制,但同時也承認了改革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已積累的未來養老金權益,這樣,就會出現之前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權益彌補問題,也就是轉軌的成本。這部分本來應由國家負擔的轉軌成本,卻被規定由社會統籌基金來支付。於是,為了保證當期養老金的順利發放,各地利用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通過對個人賬戶的透支而解決養老金支付問題,結果導致巨額的個人賬戶「空賬」,且規模不斷擴大。

(二)人口老齡化加劇

現收現付制具有管理簡單、能夠實現代際之間和同一代人之間收入再分配的特點,而且在人口總量變化不大、人口年齡結構合理的情況下,不僅能實現財政上的收支均衡,還不存在清償上的風險。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和加劇,既有的各種平衡必將被打破。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人已佔總人口的10.8%;預計至2030年前後,人口老齡化將達到高峰,60歲以上人口總量約3億,超過總人口的20%。這意味著繳納養老金的人數將迅速下降,而養老保險的受益人卻急劇增加。養老金受益者與養老金繳納者的人數比例,由20世紀90年代初的1:10上升到2004年的1:3已明確說明了這一點。正是預先考慮到了這種情況,我國養老保險體制開始從現收現付制轉向「統賬結合」制。然而,由於巨額的轉軌成本和人口老齡化的迅速到來,"統賬結合"制仍無力解決養老保險金缺口問題,而且隨著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即將到來,因資金缺口所產生的財政困難還將進一步加劇。

(三)經濟分權增加了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財政困難

經濟分權是指自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的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經濟管理權下放及1994年以前的財政包乾和之後的分稅制。通過經濟分權,地方政府擁有了相對自主的經濟管理權和決策權,並獲得了促進經濟發展的財政激勵,這無疑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勵機制。但從另一方面看,經濟分權卻加劇了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財政困難。因為經濟分權雖然能激勵地方經濟發展,但由於主要把經濟增長作為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標,使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也主要服從和服務於這一目標,甚至在短期經濟增長的利益驅動下,無視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監管,聽任單位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空賬"額度日趨增加,體制改革的財政困難加劇。

(四)養老保險基金籌資總量水平低

由於利益的驅動,一些企業瞞報職工人數,少報繳費工資基數,由於短視行為,職工個人主觀逃避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由於"費"的繳納相對於"稅"缺乏強制性,難以強制性徵繳,結果造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資的絕對量和相對量都處於較低水平。2007-2009年,我國包括養老保險金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收入為8729億元、10805億元、12780億元,分別僅占當年GDP的3.3%、3.4%和3.8%,而2007年時,美國、英國、奧地利、法國、德國、瑞典社會保障收入佔GDP的比重已分別高達7.0%、8.3%、15.8%、18.0%、16.5%、12.9%。這表明,我國本就突出的養老金財政困難,由於籌資總量水平低而更趨惡化。

(五)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區域分割導致財政失衡

一方面,在工業發達地區,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由於勞動力相對年輕化,基本養老保險繳納負擔相對較輕,基本養老保險金有大量結余,而根據現行的制度,這部分基金結余無需上繳。另一方面,在工業落後地區,特別是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由於勞動力相對老齡化,基本養老保險繳納負擔相對較重,甚至有些企業無力繳費,不但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嚴重,用於支付當前養老金的社會統籌部分的資金缺口也相當大,需要中央財政的補貼。結果出現因基本養老保險金區域分割無法實現全國統籌,部分地區需要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進行補貼,而部分地區卻存在巨額的基金結余的財政失衡現象。預計2030年前後,當現階段擁有大量基金結余的地區面臨養老金支付高峰時,不但同樣會面臨財政上的困難,而且還會進一步加劇這一財政失衡。

三、解決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財政困境的對策

(一)在實現養老金統籌的基礎上,合理消化轉軌成本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雖然存在巨額的個人賬戶「空賬」,但也有相當規模的累積結存,如果能實現養老金統籌,這部分累積結存可在安全有效的營運機制和環境下用於投資,投資盈餘用於彌補轉軌過程中出現的成本。美國的社會保障信託基金和智利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都已在這方面提供了成功的範例。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法律監督體系日益健全和完善,完全有條件利用累計結存進行投資盈利,以消化體制改革中出現的轉軌成本。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調整養老金的收支和管理機構,補足人口老齡化產生的養老金缺口

與「費」相比,「稅」具有強制性和法制化的特點,開征社會保障稅後不僅稅基有一定的保障,而且還能通過稅收的設計,特別是通過稅收的優惠減免設計,激勵企業積極繳納社會保障稅,增加養老金統籌部分收入。目前,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存在著嚴重的部門分割現象,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外,還牽扯到人事和財政部門,導致管理效率低下和管理成本高昂。這種方式繼續下去,不但根本無法實現轉軌成本的合理消化,而且也無力應對人口老齡化所產生的巨額資金缺口。而開征社會保障稅後,養老金由稅務部門負責統一征繳,由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劃撥,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的支付管理,由特定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累計結存的投資盈利,最終補足人口老齡化產生的養老金缺口。

(三)加強審核力度,提高養老金的征繳水平

我國目前的經濟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在養老金保險和短期經濟增長之間的利益博弈,是導致征繳無力、「空賬」運行的主要原因。如果在經濟分權的前提下,把養老金的征繳管理和內部審核作為對地方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政治集權的框架內,不但在很大程度上能解決經濟分權與政治集權的內在矛盾,而且還能提高養老金征繳水平,緩解養老保險體制改革中的財政困境。
作者:於民陳茜
出處:《經濟縱橫》
單位: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華東師范大學
經濟類別:改革與發展
庫別:中經評論子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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