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低保戶能提高自己的養老保險基本金
農民參保,財政補貼」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發展。2007年,濱海縣根據鹽城市委、市政府《關於開展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示範村全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和省勞動保障廳要求,積極探索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制定出台了《濱海縣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試點暫行辦法》(濱政辦發[2007]71號),從六個方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了改進和完善。一是規范參保條件,改進繳費辦法。《辦法》規定, 18周歲以上,男不超過60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本縣戶籍農民,都可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辦法原則上以農民所在鄉鎮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的一定比例按年度繳費,個人繳費比例為基數的10%以上,最高不超過基數的300%。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其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可以採取一次性補繳辦法,充實個人賬戶儲存額。二是建立財政補貼機制,惠及農民參保。新型農保基金籌集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模式,參保農民按本村上年度農民純收入為繳費基數,個人按基數的10%以上比例繳費,縣或鄉鎮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給予10%補貼,有條件的村集體按個人繳費額給予5%以上補貼。參保農民多繳多補。三是設立個人和統籌基金帳戶,明確參保權益。參保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全部記入個人帳戶,政府財政補貼和村集體補助或用人單位補助金的30%記入個人帳戶,70%記入統籌帳戶。農保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農民個人帳戶儲存額結息一次,提供查詢服務。四是科學制定結付辦法,實行權利義務相對應。養老待遇計發辦法為:月領取養老金標准=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 統籌賬戶儲存額÷120,另外按其月領取標准加發10%的補貼,多繳費者將來多拿養老金。五是引入高齡補貼,兼顧特殊群體利益。《辦法》規定,對高齡農民發給養老補貼。凡超過參保年齡的老人,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已按規定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並積極繳費的,其本人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男66至75周歲、女61至70周歲的按當前農村低保平均待遇補助;男76周歲以上、女71周歲以上的,按城鎮低保平均待遇補助,以後隨著相關待遇變化而增加。六是維護基金安全,納入財政管理。《辦法》規定,農保基金實行縣級統籌、預算管理、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保證基金保值增值。
該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過去執行的1992年國家民政部發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規定的:「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制度相比,有了較大的改進。去年,《辦法》在該縣八灘鎮八灘村、正紅鎮昧洋村、濱淮鎮東罾村進行試點時,縣和鄉鎮政府財政對參保農民都按繳費的10%補貼到位,其中濱淮鎮東罾村參保農民該縣沿海工業園區和村集體還分別給予10%的補貼,該村參保農民共得到30%的補貼,深受農民歡迎,參保積極性很高。截至2007年底,試點的三個村共有2200人參保,繳納保費198萬元。正紅鎮昧洋村農民徐為生一家人符合條件的都參加了農保,其75歲父親雖然超過參保年齡,每月也能享受61元的農保補貼,全家人十分高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越來越深入人心,成為新農村建設的亮點工程,全縣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已達4.7萬人,已有2200人達到退休年齡,按月領取養老金,累記發放養老金460萬元。今年,該縣將擴大試點,在各鄉鎮全面推行新農保政策,讓全縣農民共同享受發展成果。
❷ 國家每年補貼農民的補助金一共是多少
「農民參保,財政補貼」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發展。2007年,濱海縣根據鹽城市委、市政府《關於開展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示範村全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和省勞動保障廳要求,積極探索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制定出台了《濱海縣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試點暫行辦法》(濱政辦發[2007]71號),從六個方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了改進和完善。一是規范參保條件,改進繳費辦法。《辦法》規定, 18周歲以上,男不超過60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本縣戶籍農民,都可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辦法原則上以農民所在鄉鎮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的一定比例按年度繳費,個人繳費比例為基數的10%以上,最高不超過基數的300%。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其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可以採取一次性補繳辦法,充實個人賬戶儲存額。二是建立財政補貼機制,惠及農民參保。新型農保基金籌集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模式,參保農民按本村上年度農民純收入為繳費基數,個人按基數的10%以上比例繳費,縣或鄉鎮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給予10%補貼,有條件的村集體按個人繳費額給予5%以上補貼。參保農民多繳多補。三是設立個人和統籌基金帳戶,明確參保權益。參保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全部記入個人帳戶,政府財政補貼和村集體補助或用人單位補助金的30%記入個人帳戶,70%記入統籌帳戶。農保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農民個人帳戶儲存額結息一次,提供查詢服務。四是科學制定結付辦法,實行權利義務相對應。養老待遇計發辦法為:月領取養老金標准=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 統籌賬戶儲存額÷120,另外按其月領取標准加發10%的補貼,多繳費者將來多拿養老金。五是引入高齡補貼,兼顧特殊群體利益。《辦法》規定,對高齡農民發給養老補貼。凡超過參保年齡的老人,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已按規定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並積極繳費的,其本人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男66至75周歲、女61至70周歲的按當前農村低保平均待遇補助;男76周歲以上、女71周歲以上的,按城鎮低保平均待遇補助,以後隨著相關待遇變化而增加。六是維護基金安全,納入財政管理。《辦法》規定,農保基金實行縣級統籌、預算管理、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保證基金保值增值。 該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過去執行的1992年國家民政部發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規定的:「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制度相比,有了較大的改進。去年,《辦法》在該縣八灘鎮八灘村、正紅鎮昧洋村、濱淮鎮東罾村進行試點時,縣和鄉鎮政府財政對參保農民都按繳費的10%補貼到位,其中濱淮鎮東罾村參保農民該縣沿海工業園區和村集體還分別給予10%的補貼,該村參保農民共得到30%的補貼,深受農民歡迎,參保積極性很高。截至2007年底,試點的三個村共有2200人參保,繳納保費198萬元。正紅鎮昧洋村農民徐為生一家人符合條件的都參加了農保,其75歲父親雖然超過參保年齡,每月也能享受61元的農保補貼,全家人十分高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越來越深入人心,成為新農村建設的亮點工程,全縣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已達4.7萬人,已有2200人達到退休年齡,按月領取養老金,累記發放養老金460萬元。今年,該縣將擴大試點,在各鄉鎮全面推行新農保政策,讓全縣農民共同享受發展成果。
❸ 濱海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新在哪裡
參保農民享受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准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和國家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確定;同時新增加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280元。與原制度相比,改變了養老主要靠個人賬戶積累的辦法,使農民未來養老確實能夠得到基本保障。
據了解,基礎養老金還有增長機制,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逐步調整。
繳費方式新:
參保門檻降低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彈性繳費標准,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區縣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最低繳費標准以上部分,可由農民根據承受能力自願選擇,多繳多得。「這意味著繳費標准沒有上限。」
彈性繳費標准考慮了城近郊、遠郊農民的承受能力和不同需求。與原制度相比,大齡農民繳費標准門檻將大大降低。有條件的人員可選擇高標准繳費,這樣轉居以後便於與城鎮養老保險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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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2019泗洪農保補償標准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26
號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於2005年7月21日經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梁保華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徵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收採煤塌陷地的補償標准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准。基本生活保障標准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
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台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准為:
(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區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於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徵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三)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
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一次性領取不低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准: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准。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補償標准地區分類表
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准表
附件1:
征地補償標准地區分類表
類別
地
區
一類
南京市玄武區、鼓樓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台區、江寧區,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江陰市,常州市天寧區、鍾樓區、戚墅堰區、武進區、新北區,蘇州市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虎丘區、吳中區、相城區、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市
二類
南京市六合區、浦口區,宜興市,金壇市、溧陽市,南通市崇川區、港閘區,揚州市廣陵區、維揚區,鎮江市京口區、潤州區,泰州市海陵區、高港區
三類
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雲龍區、鼓樓區、泉山區,海安縣、如皋市、通州市、如東縣、海門市、啟東市,連雲港市新浦區、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清浦區,鹽城市亭湖區,揚州市邗江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市,鎮江市丹徒區、揚中市、句容市、丹陽市,興化市、姜堰市、泰興市、靖江市,宿遷市宿城區
四類
徐州市賈汪區、九里區、邳州市、新沂市、豐縣、沛縣、銅山縣、睢寧縣,連雲港市連雲區、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淮安市淮陰區、楚州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鹽城市鹽都區、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湖縣、大豐市、東台市,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附件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准表
地區
年齡段
最低保障標准(元
/
月)
養老金
生活補助費
一類
第二年齡段
/
160
第三年齡段
/
140
第四年齡段
200
/
二類
第二年齡段
/
140
第三年齡段
/
120
第四年齡段
170
/
三類
第二年齡段
/
120
第三年齡段
/
100
第四年齡段
140
/
四類
第二年齡段
/
100
第三年齡段
/
80
第四年齡段
120
/
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相關法規問答
1、建設用地徵用土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答:是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因建設需要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實行統一徵用、統一供地。建設佔用土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審批許可權和程序批准。」
2、土地徵用補償有什麼新規定?
答:《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標准按照鹽政發[2004]71號文件規定執行。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在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並將安置補助費和70%的土地補償費足額劃入市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將3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3、什麼是被徵用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答:《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為國有後,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4、新區征地補償標准調整提高表現在哪裡?
答: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和鹽城市政府相繼作出了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決定(蘇政發[2003]31號和鹽政發[2004]71號),確定了征地補償標准。
(一)土地補償費:我市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最低標准為每畝12000元。
(二)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用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佔用耕地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我市定11000元。
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徵用未利用土地和非農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5、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由政府哪些部門分工負責?
答:《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和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取與解繳;市財政部門負責應由市負擔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落實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撥付、監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經辦和發放,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台帳;市公安、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6、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明些?
答:《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安置補助費和70%的土地補償費;
(二)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嘗使用收益中,按照當年新徵用建設用地面積計算,提取每畝8000元的資金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用帳戶,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風險資金,補充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不足;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極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7、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帳戶的支付?
答:《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70%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帳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的本息余額一次性結清給其合法繼承人。
市人民政府出資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部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足額進入社會統籌帳戶。
第十六條規定: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首先從其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的,從社會統籌帳戶中支付。
二、房屋拆遷相關規定:
1、房屋拆遷按什麼程序進行?
答:(1)拆遷人申請領取拆遷許可證;
(2)拆遷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3)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
(4)由具有拆遷實施資質的單位實施簽訂協議;
(5)向拆遷人交房並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
(6)由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拆除舊房。
2、房屋拆遷評估的方法和標准?
(1)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採用市場比較法、成本法等評估原理,結合房屋拆遷補償的常規確定。其計算公式: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價=[房屋重置價×成新率+區位基準價×樓層系數]×合法建築面積+大於建築面積的合法土地補償價。
(2)營業用房拆遷補償價評估,採用路線價評估法,市場比較、成本法等評估原理,結合營業用房拆遷補償的常規確定。其公式:
營業用房拆遷補償評估價=[房屋重置價×成新率+商業路線區位基準價×樓層系數×臨街狀態系數×朝向系數]×合法營業建築面積。
(3)、我市營業用房的確定:1984年1月5日前所建房屋,在此時點後一直作為營業用房經營或出租,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持續經營至今,按規定繳納土地年租金的,方可確認為營業用房。
1984年1月5日後建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
4、拆除公有住宅如何補償安置?
答:拆遷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含非成套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承租人由被拆遷人負責按期搬遷,安置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雙方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付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其餘部門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由被拆遷人負責按期搬遷。
5、如何進行拆遷裁決?
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起訴。拆遷人按規定已對補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限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標准由省級政府授權給設區的市政府制定。
計算公式為:
(1)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年產值的測算公式:
1,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前1年產值+前2年產值+前3年產值)÷3}
2,年產值={(產量×20%)×市場價格}+(產量×市場價格)
產量以當地政府年終統計為准,市場指導價以當地政府物價部門公布的為准.
考慮因素:地類、產值、土地區位、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需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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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2022江蘇鹽城濱海縣新農保拿多少錢60歲
60歲領多少錢要看當時繳費標准和當地養老標准。
江蘇省居民養老保險,劃分為12個檔次,最低繳費標准為每年100元,最高繳費標准為每年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