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職人員被雙開後還有退休金嗎
沒有。根據查詢華律網顯示,開除公職後沒有退休金,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開除公職後,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後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
⑵ 公職人員被雙開後會有養老金嗎
法律分析:符合領取條件就可以。政府工作人員被開除公職,之後沒有繳費的沒有退休金可拿。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要求第八條要求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開除之後,因為之前的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可以退休;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和被開除之後再就業期間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要求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⑶ 公職人員被雙開後會有養老金嗎
法律分析:公務員雙開後後,會取消退休保障金和其他退休待遇。養老金如何已經累計繳納15年了,那麼就還是有的。如果累計繳納年限不足十五年,需要以靈活就業形式進行個人繳納,補足十五年後可正常領取養老金。公務員被雙開,不影響養老金的年限計算和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六十四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職級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職級。
⑷ 雙開後還有退休金嗎
雙開後一般是沒有退休金的。如果已經繳滿15年,在符合退休條件時公務員被雙開後,以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還在,領取養老金。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的處分為警告,則期限是6個月;記過的期限是12個月;記大過的期限是18個月;降級、撤職的期限是24個月。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能晉升工資的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該依據規定降低級別。公務員雙開後後,會取消退休的保障金和其他的退休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頌槐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野運友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悄鉛;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⑸ 幹部雙開後有退休工資嗎
法律分析:會有。公務員雙開後後,會取消退休保障金和其他退休待遇。養老金如何已經累計繳納15年了,那麼就還是有的。如果累計繳納年限不足十五年,需要以靈活就業形式進行個人繳納,補足十五年後可正常領取養老金。 綜上來說,公務員被雙開,不影響養老金的年限計算和發放。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