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騙取養老金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騙取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編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辦理提前退休,偽造、編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偽造、編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偽造、編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等。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月份通過的刑法解釋明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使騙取的社會保險金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1)挪用養老保險金判例擴展閱讀:
社保中的違法行為還有以下條款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我們交的養老保險金被業務員私自挪用了,到哪舉報
個人私自挪用公款。這個觸及到法律了。如果警告他趕緊給那個補交協商能夠把錢先補上。那我們可以暫不舉報他。如果他那個沒有一個好的辦法或者錢還不回來,那不然就得去告他了。到反貪局呀,或者是報警的那種吧。去投訴他。
C. 挪用村民交的養老保險不超過三個月
挪用村民交的養老保險不超過三個月是犯罪行為。根據查詢相關資料信息挪用養昌大老金是一種犯罪行為,社保中心會予以追繳,情節嚴擾輪重的,會對耐李豎有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D. 養老保險基金被挪用案例數量
1.保山市隆陽區青華街道官田社區社保專干金湘楠,利用職務便利,實收少繳、實收不繳侵吞居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問題。2018年5月至10月,金湘楠利用擔任青華街道官田社區社保專乾的職務便利,採取實收少繳、實收不繳的方式侵吞官田社區295名居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17.78萬元用於個人開支。2021年3月,金湘楠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2.紅河州元陽縣俄扎鄉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主任陸璽安,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收繳建檔立卡養老保險費等款項問題。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陸璽安利用擔任俄扎鄉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挪用其保管的養老保險未退款、收繳建檔立卡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新參保資金等款項現金共計2.4951萬元用於個人日常開支。陸璽安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9月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3.昭通市綏江縣中城鎮田壩村黨總支委員、村委委員楊權照,未按時上繳群眾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導致部分群眾養老保險未參保或繳費未到賬問題。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楊權照在負責中城鎮田壩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期間,未按時上繳群眾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導致部分群眾養老保險未參保或繳費未到賬,共涉及群眾31人、金額7500元。2021年4月,楊權照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西雙版納州勐臘縣瑤區鄉納卓村委會副主任依溫為,利用職務便利,截留挪用村民上交的養老保險費問題。2018年6月至10月,依溫為利用擔任瑤區鄉納卓村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將收取的部分村民2018年度養老保險費用4.32萬元用於個人支出,涉及8個村民小組422人。2019年8月,依溫為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5.玉溪市新平縣揚武鎮老百甸村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村級社保協辦員易紹學,將他人委託代為辦理的社保卡資金隨意支取問題。2018年8月到2019年3月,揚武鎮老百甸村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村級社保協辦員易紹學,在為村民楊某某辦理社保卡注銷、轉取過程中,未經楊某某及其家人同意,先後18次支取楊某某社保卡上資金5.8萬元用於個人開支並將社保卡遺失。2020年12月,易紹學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E. 老賴不還錢,能否強制執行老賴的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2014年張某因做物流生意資金不足向王某借款100000元,至2016年張某陸續向王某歸還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同年12月30日,雙方進行了結算,張某尚欠王某餘款為15000元,並於當日張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條。後因張某做物流虧損,雖經王某多次催問,但張某一直未歸還欠款。
為此,王某於2017年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張某償還欠款,但由於張某一直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案件一直不能執結。2017年6月,王某得知張某每月可向其原上班的單位領取養老保險金1210元,為此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扣劃張某的養老金。
提問:王某可以向法院提出扣劃張某的要求嗎?法院能夠支持該要求嗎?
【北京鮑立律師事務所鮑立律師解答】
為確保「老有所養」,我國對該費用的支付有著特殊規定,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指出:「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其中的「按時」、「足額」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即無論基於何種情況,均不得拖欠、挪用。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同樣規定:「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是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回到本案,張某的養老金不得被擅自查封、扣押和凍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就案例反映的情況看,張某的養老金是專項用於保障人退休後基本生活需要的,不得挪作他用。
所以,法院執行人員也不能採取查封、扣劃和凍結強制執行張某的養老金。
F. 挪用村幹部養老保險金2.6萬元,案發前本金及利息全部歸還到基金賬戶,未造成任何損失,請問需要追究刑
不需要追究
G. 挪用養老保險金判例
當前,瀆職侵權犯罪往往發生在社會熱點區域和權力集中的單位和部門,主要呈現出了五個方面的特點:
1、同類犯罪較為集中,且呈現群體性的特徵。從發案的分布情況看,主要集中於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之中。涉案主體以中層幹部和一線業務骨幹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非法拘禁,並呈現出了多人犯罪的群體性特徵。如某市在兩年的時間內先後發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別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案件,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職守致在押人員死亡,有7名民警分別被法院判決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2、大額資金的管理領域失職瀆職犯罪呈多發的趨勢。隨著我國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有關部門掌管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拆遷補償等巨額資金越來越多。這些領域不僅容易發生貪污、挪用、私分等職務犯罪,而且大額資金損失背後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員和監管人員的瀆職失職犯罪的問題。如某市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的張某濫用職權,私自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幾百萬元的巨額損失,並收受有關公司和人員的回扣不入帳,張某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3、涉農領域的行政亂作為問題較為突出。「三農」問題是關乎國家發展穩定的戰略問題。近年來,國家加大了鄉鎮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建設項目、惠農資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區和部門,常常把惠農專項資金當成一塊「肥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審批監管部門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專項資金非法流失。如煙台市轄區的某鎮副鎮長於某及農業科技部門張某在負責「村村通自來水工程」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水設備供應商的賄賂10餘萬元後,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考察監督職責,致使購進的「村村通自來水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給幾個村造成了近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嚴重侵害了民生民利,於某和張某分別被法院以玩忽職守和受賄罪判刑3年,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4、司法人員瀆職侵權犯罪問題較為突出。近幾年來,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佔到立案總人數的18%左右。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在金錢、人情面前經不起誘惑,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職權,有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以案謀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證;有的玩忽職守,造成了重大的後果和影響。如某市法院的審判員韓某,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對肇事車輛的保險金10餘萬元進行訴訟保全的要求後,違犯法律規定不採取保全措施,導致被告人其妻將保險金提走,致使經濟賠償無法實現,當事人為此連續上訪,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韓某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5、瀆職侵權往往和貪賄犯罪相交織,犯罪動機呈多樣性。在當前的瀆職侵權犯罪中,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私慾、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這在濫用職權犯罪上表現較為明顯;有的是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棄職責要求,盲目隨從領導意圖,導致產生重大後果。據統計,除非法拘禁等侵權類案件外,其他的濫用職權類和徇私舞弊類案件,絕大多數存在權錢交易問題。如某市海洋與漁業局的副局長宋某,在收受了采礦船老闆的幾十萬元賄賂後,濫用職權幫助他們從事非法采沙作業以牟取暴利,並通風報信企圖使他們逃避查處,最後宋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從近幾年查處的案件情況看,大多數案件的發生都存在利益驅動問題,當事人利用手中職權,通過各種方式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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