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體繳納的養老保險中多少是計入統籌賬戶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中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所以你按基數的20%繳費,在這20%當中的其中12%(占繳費額的60%)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這部分是用於現在退休人員發放基礎養老金的,8%(占繳費額的40%)記入個人賬戶,這部鬧游枯分用於你自己退休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養老保險費由自己按基數的20%繳納。其中的12%入社會統籌基金,8%入個人賬戶。
如果全部入個人賬戶,那麼就不能稱為社會養老保險,而是自己存款防老了,社會養老保險有「社會互濟性」的特點,也就是你現在繳的錢,大部分用於現在退休人員發放基礎養老金的,等你退休後,後來工作人員繳的錢,用於你發液洞放退休金。
如果到達退休年齡後,未繳滿15年,而達不到享受養老金條件,政策是允許你延長繳費的磨虧,延長五年還未滿15年的,政策允許一次性補繳。
所以,建議你還是採用延長繳費方法,繳滿15年,不然到退休年齡時,可返回的只你你全額繳費的40%,很不劃算的。
附:《社會保險法細則》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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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單位交養老保險從個人賬戶劃分到社會統籌 那麼退休時養老金能體現出來
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納入統籌,社會統籌基金是指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保險費中,扣除個人帳戶後的其餘部分。社會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機構集中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社會統籌基金支出: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個人的養老金、喪葬撫恤補助,以及由於保險關系轉移、上下級之間調劑資金等原因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喪葬撫恤補助、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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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養老退休金與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有何關系
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一定范圍內統一徵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退休費用的制度。
改變企業各自負擔本企業退休費的辦法,由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計算基數與提取比例向企業和職工統一徵收退休費用,形成由社會統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業職工的退休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郵局代發以及委託企業發放,以達到均衡和減輕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的目的,為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條件。
(3)個人養老金納入社會統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
3、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4. 養老金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是什麼意思
一、個人賬戶用於:
(1)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2)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
(4)超過基本脊散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二、統籌賬戶用於:
(1)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2)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掘遲療費用;
(3)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在社保中分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櫻前單位繳費就進入統籌帳戶,個人繳費進入個人賬戶,如養老險單位繳員工工資的20%就進行統籌帳戶,員工繳的8%就進入個人帳戶。而醫療險中單位繳費中還有一部分會劃出員工個人帳戶里(按各地規定不同)。
個人帳戶里的錢屬個人所有,在養老險中當員工未到退休年齡身故,養老險個人帳戶會退回給收益人。醫療險中的個人帳戶里的錢由個人使用,可以支付門診費、社保醫療規定的個人自付部分、購買葯品等,統籌帳戶是作為共同所有。
(4)個人養老金納入社會統籌擴展閱讀:
在國際上,相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ooling」,是基金風險池的概念。所以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既可以從行政管理層級理解,也可以從覆蓋人群的調劑范圍來理解。
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對應。個人賬戶模式是指征繳的養老保險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當勞動者步入老年、失去勞動能力、離開勞動力市場後,再按照個人賬戶積累的金額(本金+運營收入),領取屬於自己的養老金。
這種模式對於勞動者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沒有體現「大數法則」,沒有互助共濟和風險分擔功能,而且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中,這種模式總是和完全積累的財務模式聯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