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了養老金還沒領處就意外死亡,請問養老金有退嗎
交了養老金還沒領出就意外死亡是不會全額退,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出死亡證明,憑證明、帶著戶口本、與死者親屬關系的有效證件,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服務中心辦理,會退給死者個人賬戶資金全部余額,根據繳費年限按規定會給一部分喪亡補助。
一、交夠了養老金,但沒領兩年就去世了,沒領到的能退嗎
養老金沒有領完,可以被繼承人繼承;大部分的養老保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合繳的。其中,企業繳納的部分會進入統籌賬戶,而我們自己繳納的部分則會進入我們的個人賬戶,成為我們的個人財產。所以,如果遇到這種老人才剛剛領了兩年就過世了的情況,其個人賬戶中的養老金是可以直接被繼承人當作遺產繼承的,也就不存在吃虧的情況了。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企業繳納的那一部分繼承人是無權繼承的。
二、退休後才領了一年的養老金就意外去世,剩下的養老金可以退嗎
按照國家規定,每個人的養老保險是由兩部分構成的:一個員工自繳的部分;一個單位為員工繳納的部分。員工自繳部分: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員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資金會進入個人的賬戶里,在繳納人去世後,只要繳納人的個人賬戶中仍然有餘額的,那麼就可以由繼承人全額領回。這點在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已經進行了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單位為員工繳納的部分:相比於員工自繳的部分,其實單位繳納的部分才是大頭,如下圖所示,系我國「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我們可以看到,養老保險中單位繳費的比例為20%,個人繳費的比例僅為8%。不過與個人繳納不同的是,單位為員工繳納的部分這一部分並不會進入職工的個人賬戶,而是進入國家的統籌基金,一旦繳納人去世,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部分是無法領取的,這部分資金就收歸國家了。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⑵ 退休金沒領完就死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交納社保後沒領完就去世了,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是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參保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屬於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但職工養老保險中的單位繳費部分,還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政府補貼部分不能繼承,這些錢要繼續用於其他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⑶ 退休金沒領夠139個月去世的
養老金沒領夠139個月死亡余額可繼承。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所謂養老金沒有領到139個月可以繼承,是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139月領完計算的,沒有領到139月,個人賬戶就有餘額,繼承人可以繼承余額。養老金的繼承:1、只要被繼承人生前還有養老金未領取的(個人賬戶有餘額的),就可以繼承;2、如果個人賬戶的余額,已經領取完了,不管是領取了幾個月,都是不能繼承的。
社保局說事業單位的沒領夠139個月的是沒有補的,是因為這個跟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是不一樣的。但最終會按照什麼樣的時間領取完成,取決於投資的收益水平,包括你的退休的計發月數來決定。基本上10多年的時間是沒有任何的問題,而且退休之前的這10多年養老金水平相對是比較偏低的,那麼有了職業年金的補充,自己相對就可以獲得一個比較高的退休收入,但是10多年以後,即便是職業年金停止發放,我相信你的養老金已經增長到一定的水平,所以說基本都不會影響到我們的退休生活了。
⑷ 社保沒領完人就不在了該怎麼辦
如果交納社保後沒領完就去世了,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是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如果參保人意外死亡,個人賬戶里的余額是可以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的,而統籌賬戶里的錢也就是單位繳納的部分不退還。
如果參保人離世之後其個人賬戶里的余額可以由家屬繼承。
人社部召開2015年第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所以並不存在所謂去世後養老金充公的問題。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是用於參保人員養老,原則上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從統籌基金列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從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中列支。如果個人的壽命比較長,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保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
根據現在的養老制度計算,不管採取哪種繳費方式,在60歲退休後,都必須至少連續領取16-17年才能拿回企業及自己繳納的全部費用。在這種計算模式下,繳納年限短的人反而相對劃算。由於國家將實行延遲退休政策,未來退休年限推遲後,能否在壽命預期年限內拿回養老金將更不可知。
因此不難理解,為什麼一些人不願意選擇多繳多得的方式,這也是迫使現行養老支付制度必須改革的主要原因。如果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的養老資金余額都可以繼承,就能消除退休人員對壽命預期限制的擔心,這也是對養老金這種形式的個人財產權應有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