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養老保險不能補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准,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准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准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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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為什麼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了
養老保險政策並不意味著不能得到補償,但社會保險的補繳政策越來越嚴格是正常的。
社保補繳政策為何越來越嚴格?
因此,國家對養老保險的繳費越來越嚴格是正常的。
目前,仍有補繳政策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社會保險金的義務。如果企業的違法行為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障,特別是養老保險,那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我們想結束耳鼻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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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為什麼養老保險不給補也不能一次交齊
主要是為了維護社保公平,保證制度正常運行!
第一,為什麼說不讓補繳社保,是為維護制度的公平?綜上,我認為養老保險不給補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保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然的話有人鑽空子,導致社保制度財務收支不平衡,容易造成養老金支付困難。換句話說如果隨便補繳的話,大家都不會按時足額繳納了,不僅對於遵守制度的人不公平,反而會使我們的社保制度無法正常運轉。
其實,關於職工社保補繳的問題,早在2016年以前已經給了很長一段的過渡性優惠政策。即便是現在對特殊原因造成的,仍可一次性補繳,還是挺人性化的。但再想鑽這個政策空子是不行了。
『伍』 為什麼不讓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
什麼是補交養老保險:
中斷的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在退休是未達到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的,是可以補繳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補繳年限不得超過累計年限1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感謝閱讀,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陸』 為什麼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了
國家在不同歷史階段,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符合社會保險的發展規律。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主要原因有3點:一是國家為了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率;二是早期人們的養老保險繳費意識薄弱;三是以前社保基金的收支壓力比較小。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的主要原因也有3點:一是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二是部分地區社保基金收支形勢日益嚴峻,影響制度平穩運行;三是為了保障參保人權責和義務的公平性和統一性。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進行了明確要求。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可以進行補繳。
(一)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通知》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存續勞動(人事)關系期間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本通知規定補繳。這一規定,明確了4個問題:
一是有應繳未繳現象的才可以補繳。按照國家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屬於自願繳費的群體,沒有強制繳費的規定,也就不存在應繳未繳的問題,因此,補繳人員不包括個體靈活就業人員。
二是明確,不論企業還是機關事業單位,只要是應繳未繳的,都可按本《通知》規定補繳。
三是強調,只有建立勞動人事關系期間存在的欠費才可以補繳,不能隨意延長補繳年限。
四是強調,不論現在是否還存續勞動關系,只要是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應繳未繳的,都可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妥善處理歷史欠費問題的補繳政策。從欠費單位的實際情況來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歷史上經營出現困難,後期經營出現好轉,但仍無力一次性清償欠費本金和滯納金的;另一類是生產經營出現困難,後期未出現好轉,只能申請破產的。針對不同情況,處理意見如下:
一是對於後期經營出現好轉的企業。考慮到在企業經營略有好轉時,一次性清償本金和滯納金可能對企業經營好轉產生一定沖擊,很有可能又令企業陷入資金周轉困境,因此,對於有一定繳費能力但無力清欠的困難企業,《通知》規定,允許其先行繳納欠費本金及當期養老保險費,避免產生新的欠費,對於欠繳的滯納金,可與經辦機構簽訂協議,限期清償。
二是對於產生欠費後破產的企業,《通知》也明確,在按規定補足職工個人賬戶後,企業資產變現收入無法清償的部分,按程序辦理核銷,以保障參保職工權益。
寫在最後:1.養老保險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是我國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關於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發展的一個縮影,屬於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必然選擇,也是必然趨勢。
2.養老保險實質上,本身還是屬於一種「保險」。既然是保險,就應該體現「互濟共助、權責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另外,還要保障收支平衡。如果是收入大於支出,可以執行補繳政策,讓更多人享受養老保險政策;如果收入小於支出,減少補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保基金的壓力。
『柒』 為什麼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了
為了保障養老保險制度 健康 平穩的發展,2018年1月1日,養老保險新政策出台,「政策」規定,禁止一次性繳納15年養老保險! 所以,各地為了響應新政策的規定,越來越多的地區都開始禁止一次性繳納15年保險,而是只能逐年參加養老保險。
其實很簡單,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公平性,再者就是為了保障社保功能。
首先,公平性:
我們知道,社保是逐月繳納的,累計繳納滿15年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
但是我們想一下,所有人都是按月繳納,而唯獨有幾個人一次性繳納,那麼對於按月繳納的人公平嗎?現在的100元和15年後的100元陵前購買力一樣嗎? 15年不繳社保積攢下的錢會創造很多財富的!這顯然對於按月繳納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再者,保障社保功能:
社保的基本功能是「 社會 保障」,說白了就是社保基金里的「錢」是用來給離退休人員發放退休金的, 而目前我國社保基金里的「錢」大概還能連續給離退休人員連續發放16-17個月。
我們可以反向推理下, 假設現在全國的在職職工都停止繳社保,而轉向15年後一次性繳納,那麼不用15年,大概2年的時間社保基金里的「錢」就被消耗干凈了,這樣一來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如何保障?
其實關於這個問題大可不必過於擔心, 雖然現在不允許一次性補繳15年,但是很多地區還是可以對以前斷繳年限進行補繳的!但是現在各地社保部門的政策也是不盡相同,具體問題需要向當地社保部門詢問。
再者,即使真的無法補繳,那麼最壞的打算就是延長繳費年限,一直繳滿15年退休。
基於以上所述,現在各地社保部門關於補繳社保的制度將會越來越完善,提醒廣大面臨退休而未繳滿15年社保的朋友,抓緊到當地社保部門問一下補繳政策,能補繳的抓緊補繳,以避免因社保未繳滿15年而拿不到退休金的情況,到時候就追悔莫及、得不償失了!
這個可以理解,我們是一年一年正常繳納社保,累計達到15年後,達到退休年齡後,拿退休金,如果可以通過15年補繳的方式,那誰還願意每年繳納養老金,所以可以補繳制度廢除還是有其合理性,保證了公平。
2016年人力資源 社會 保障部發布的《人力資源 社會 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尺旁清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補繳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繳納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對符合國家規定補繳的,按 社會 保險法規規定繳納滯納金。
政策已經發布三年,基本上所有的省市都按照這個規定執行,按照規定可以分三類人員。
不得事後補繳養老保險,下面情形除外,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啟晌商戶在中斷繳費期間再次就業,並且有相關的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補繳,我們舉個例子,王先生是一個自由靈活就業人員,今年已經60歲,按照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規定,近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可以辦理退休,所以王先生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按理說可以拿養老金,但是王先生的累計繳納只有13年,中間斷了兩年,中間斷的兩年,王先生一家單位再就業,王先生以為這家單位會給自己繳納社保,但是這家單位沒有繳納,王先生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這個單位一次性補繳兩年的養老保險,等兩年的養老保險補足之後,王先生就可以拿退休金。
職工人員在企業上班的時候,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夠繳納養老保險的職工,可以付諸於法律,讓用人單位補繳,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倒閉,可以說明情況,自行進行補繳。
李先生是一家紡織廠的工人,今年已經60歲了,按理說可以拿退休金,但是由於單位中間斷了兩年的社保,累計繳納不滿15年,還差兩年,人可以通過法律讓這家紡織廠給自己補繳兩年的養老金保險,但是這家紡織廠已經倒閉,李先生可以去當地的社保局說明情況,自己補繳。
綜上所述,從2016年開始人力資源與 社會 保障部已經發布政策規定,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夠補繳養老保險,是為了保證養老保險的公平公正,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除外,比如上面舉的兩個例子,在就業的期間,企業未履行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讓企業繳納,如果企業破產可以自己補繳。
下面由職言社保為您分析,為什麼 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而現在社保補繳政策越來越嚴格,不能補繳?和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補繳呢?
之前的時候,我國人民對於養老保險繳納的意識薄弱,繳納社保人員數量很少, 社會 保險作為基本的民生保障制度,為了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所以最初的時候允許一些地區一次性補繳來享受退休待遇。
但是當時政策放開時間很短,大約也就有3年左右的時間。當時補繳過的人,確實受到實惠了,沒有補交的人,也有很多後悔的。
為了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平穩發展,為了體現公平原則,所以國家不允許一次性補繳了。
1.隨著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的逐漸擴大,繳納養老保險的人越來越多,他們都是月月繳費,而之前的一次性補繳,不用月月繳費,年輕的時候不用交,年老的時候一次性補繳,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那誰還願意月月繳費呢?為了體現公平原則,不允許一次性補繳了。
2. 2019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5萬億元。還能支付16-17個月的養老金。
如果大家都是一次性補交,那養老保險基金池裡的錢,很快就會虧空。養老金如何支付呢?
小結,為了保障養老保險制度的 健康 平穩發展,體現養老金的公平性原則,國家規定養老保險不能一次性補繳。
1.我國《 社會 保險法》規定,企業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30日之內就要為員工繳納 社會 保險。
如果企業為了減少支出,故意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員工可以與企業協商,要求企業給補繳社保。如果企業不同意的,那就通過去社保稽核部門投訴,通過這種方式要求企業補繳社保。
2.在2011年7月1日之前繳納社保的人員,到達退休年齡,社保繳納不滿15年的,延遲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足。
但如果是在2011年7月1日之後參保的,只能延遲繳費至滿15年才可以。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60歲時,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不足。
但是城鄉居民養老金,相對於職工養老金偏低。
國家不允許一次性補繳社保了,建議大家在職時,按時繳納社保,不至於退休的時候,繳費15年,還需要延遲退休的情況。
社會 平均工資每年增長,繳費基數也跟著每年增長,社保繳費費用也年年漲,所以早繳花錢少,晚繳花錢多。
比如,青島1999年,最低繳費基數是376元,2009年是1165元,2019年是3269元。 所以要想交的少,領的多,大家盡量早繳納,長繳納。
養老保險政策也不是說不能補,但是 社會 保險的補繳政策要求越來越嚴格,也是正常的。
實際上,1986年我國首先在國有企業實行退休養老基金制度,能夠參加的只有國有集體企業的一些新入職職工。1991年國家推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候,國家也明確改革的決定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可參照執行。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明確所有企業都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199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提出「 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 社會 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 社會 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在1997~1999年前後,各地才陸續建立起了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機制。
2001年,原勞動和 社會 保障部制定發布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問題做出了明確。女性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是55歲,男性是60歲,這個退休年齡跟女職工不同。另外,文件明確規定,到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要終止社保關系,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只是個人繳納的部分)。文件特別提出, 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
後來,各地針對失地農民、檔案人事關系託管在人才市場等一系列情況推出了補繳政策,但是2016年人社部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再次強調,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經過一段時間的過渡,北京、天津、深圳、青島等絕大多數地區都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了各種養老保險的補繳政策。
其實在2016年,我國養老的形勢已經十分明確,養老保險基金的供養壓力越來越大。我們的 社會 撫養比從90年代初的5:1已經下降到了2018年的2.55:1。2018年末全國共有參保繳費人數30104萬人,另外還有離退休人員11798萬人。實際上,參保繳費人員中大約有20%的人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費,其中有很多人是繳費滿15年以後在觀望的靈活就業人員。
2005年以來,我國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實行了15年連漲,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水平由700多元上漲至2700多元。雖然提高了養老待遇水平,增強了養老保險的吸引力,但是養老保險基金的供養壓力更大了。
所以,國家對於養老保險補繳政策越來越嚴格也是正常的。
按照勞動法、 社會 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企業應盡的義務。如果因為企業的違法行為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保,尤其是養老保險,這是很不公平的。要想全面杜絕企業不繳社保的行為,就會大大提升 社會 保險的征繳成本,另外也會增加企業負擔,導致很多企業無法經營下去,繼而讓不少勞動者失業。所以,國家是允許企業補繳社保的。
只要有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審計等政府部門出具的有效法律文書,養老保險還是可以補繳的。不過需要承擔自欠繳之日起每日5/10000的滯納金。
另外,還有一種特殊補繳情況。在2011年7月1日《 社會 保險法》實施以前已經建立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在2011年7月1日以後到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60個月內滿足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60個月以後仍然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齊15年。這是針對 社會 保險法實施以前 社會 保險補繳政策的過渡,當然畢竟已經過了近10年,很多人知道社保的重要性早已經正常繳納了,這樣的人會越來越少。
所以,目前 社會 保險補繳政策越來越嚴格,如果擔心未來的養老待遇,還是趁早行動及早將養老保險繳費15年吧。滿足15年以後才有更多的選擇,比如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能補不補,悔不當初。先和大家說一個發生在我身邊的真人真事。
那為什麼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了呢?
其實原因真的很簡單。
如果大家都想著等退休時,一次性補繳勢必會造成兩大問題。
第一:養老金面臨巨大缺口。 如果都等到退休時在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那無論是養老基金還是醫療保險基金隨時都會出現斷供的可能,
第二:令更多的年輕人不忽視養老保險的重要性。 對於現在的年輕人來說,社保對於他們來說遠遠沒有得到很好地重視,都覺得未來一切都很未知,與其繳納社保不如過好當下更好。
所以說,隨著我國經濟的越來越好, 社會 保險體系的不斷建立以及完善,無論是為自已也好,還是為他人,取消一次性補繳都是百利而無一害的。對於現在想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來說 ,只有一個方法可以實現養老保險累計繳納年限滿15年,那就是按月累計繳納至15年;
如果真沒 繳納年限滿15年的話,也有兩個方法。一是延長退休至繳納年限滿15年;二是通過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現按月領取養老金, 不過要先說明一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是很低的,也就100多塊錢吧!
這個在《 社會 保險法》第十六條中已經明確說明:
想要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大部分人是因為某個階段經濟困難,社保出現了斷繳的情況,以至於個人退休時社保繳納累積年限沒有達到15年,不能領取養老金。
目前,隨著社保體制改革,很多地方已經不再允許一次性補交養老保險。其實,這對於政府以及參保人員來說,都是有好處的。
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多多少少佔些便宜。
比如某人社保繳納基準是200元, 每個月繳納社保200元、15年一共繳納社保費36000元。一次性補繳社保雖然也是36000元,但考慮到貨幣貶值,明顯要實惠很多。
這個口子不堵住,極大影響人們按月准時繳納社保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給國家養老金賬戶造成一定的資金壓力。我們知道,養老金賬戶是一個蓄水池,資金有進有出才能保證流動性,才能保障之前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不受任何影響。
因此,基於公平公正原則,取消一次性補繳是大勢所趨。
1、因用人單位違規,未按照《 社會 保險法》第58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繳納社保,經社保局核准,予以補繳。
2、2011年6月30日前繳納社保,延長5年後仍然不滿15年,可以一次性補繳。
3、特殊人群允許補繳,比如刑滿釋放人員、失地農民等,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
根據社保局相關規定,參保人員繳納社保15年及以上,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金。如果參保人員退休時不滿15年:
一是參保人員繼續繳納社保,直至累計滿15年。
二是城鄉居民繳納職工社保滿10年,然後轉為新城鄉養老保險,一次性補齊,但是不劃算。
1 我們的社保繳費一般來說就是參保繳費滿15年,就具備退休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如果繳費不足年限,就需要進行延長繳費和一次性補交。以前一次性補交比較寬松,但是現在比較嚴格,很多地方還取消一次性補交,這是為了保障參保的公平性,別人都是按時參保,慢慢積累自己保障,才能維持 社會 保障福利的運行,而一次性補交屬於投機行為。如果都用補交,那 社會 保障的作用就不存在了,也無法一直維持下午,實現收入再分配的目標,也不存在所謂 社會 福利保障了。
2 我們一般是異地參保,通過就業單位參保職工社保,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參保、企業負責大部分保費。只要建立僱傭關系就需要給員工買社保。只有員工辭職和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才能停止給員工買社保。
而如果到了退休年齡繳費不足,那麼要進行一次性補交,要滿足男性50歲前,女性40歲前參保的一般社保賬戶要求,而且需要在退休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才能在退休年齡辦理社保延長繳費和一次性補交,如果不滿足條件。就需要停止職工社保轉為居民社保繼續繳費參保
這個問題說來話長,以前確實可以一次性補交養老保險,但是現在不行了,雖然官方並沒有任何明確的解釋,我們自己可以嘗試進行分析。
1、以前的時候,我國參保人員數量比較少, 社會 養老保險作為基本的民生保障制度,覆蓋面過低不容易形成好的 社會 效應,所以最初的時候允許一些省市擴大覆蓋范圍,從原來的城鎮非私營企業職工擴充到靈活就業人員,這樣只能讓一部分人採用一次性補交的方法完成。
2、隨著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擴大,很多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始認識到參保的重要性,他們都開始按月繳納養老保險,這種情況下,原來一次性補交的優惠政策顯得對正常交納的人不公平,為了保證政策的公平性,所以現在各地都停止了一次性補交政策。
3、由於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仍然採用多軌的方式,一種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另一種是居民養老保險,還有原來的農村養老保險,另外公務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運作方式也不完全一樣,因此我國養老保險事業仍然在不斷的優化和完善之中,至於將來如何調整,現在也不好確定,但是將來養老保險覆蓋到全體公民是一種趨勢,因此不可否認將來還會有一些類似的政策。
總之,一次性交納應該說也是一種參保方式,關鍵是如何解決公平性的問題,主要就是把其中物價上漲,貨幣貶值的因素考慮進去,只要這個問題能夠合理公平的解決,按說一次性補交政策也是一種很好的方法,能夠更好的擴大 社會 保險的覆蓋面。
樓主你好,為什麼以前可以一次性補交養老保險,而現在卻不能夠一次性補繳的。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它是發生在2000年之後的,幾年時間內,在全國范圍之內都是有這樣的政策,它主要為了鼓勵以往沒有參加過養老保險的這些老年人群來參加養老保險,讓自己獲得一份養老金的待遇,但是這個政策它並不是一個長期有效的政策,在短短的幾年之內,大概也就存續了5年左右的時間就完全取消了,所以說現在想要一次性補繳是不會有這樣的政策了。
我們也不能夠寄希望於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一次性補交完成所需要年限的費用,享受養老金的待遇,我們只能夠正常的進行逐年交費,自己距離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開始建立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賬戶,當然你建立的養老保險賬戶時間越早對於自己來說是更加有利的,最終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只要能夠達到15年以上,那麼都可以享受到養老金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所以既然知道沒有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政策,我們就不能夠等待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再去繳納養老保險,實際上到那個時候已經是為時已晚了,我們就只能夠提前建立自己的養老保險賬戶,並且保證自己擁有一個較長的累計繳費年限,那麼將來才可以享受一個更高養老金的待遇,對於我們自己來說才是比較有利的。
一般來說,養老保險只能逐年繳費,累計繳費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如果說允許一次性繳費15年就領取養老金的話,那平時很多人就不想繳了,都等到快退休的時候一次性補交15年了,這樣對那些按年繳費的人是就不公平的了。咱們自己想想15年前的錢的價值,跟15年後的錢的價值顯然是不一樣的。而且如果人人都選擇一次性補繳15年,那麼平時的養老保險基金的錢從哪裡來呢?所以這是不利於養老保險基金的平穩 健康 運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