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和規范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螞孝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願參加悶衫稿相結合、保障水平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制度建設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下同)相銜接。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港澳台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第六條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標准。
建塌納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以下簡稱困難群體)可選擇按每年120元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實際,確定按季度、按月繳費方式。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繳費工資基數下限計算的年繳費額。
第七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准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按上述最低標准補貼所需資金,粵東西北地區12市,惠州、肇慶及江門恩平、台山、開平由省、市、縣各級財政按1∶1∶1比例分擔;珠三角其他地區由市、縣級財政負擔。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或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狀況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最低標准。
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不低於每人每年120元標准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並給予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政府繳費補貼。困難群體選擇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標准繳費的,除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標准代繳部分,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繳費補貼按實際繳費(含代繳)檔次的標准執行。
具體代繳和補貼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資金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
第九條 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徵收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三條 除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有關情況外,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對中斷繳費期間進行補繳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七條 參保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領取相關待遇。
(一)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當地實施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距年滿60周歲不足15年,按規定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當地實施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四)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含按國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合並計算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下同)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申請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但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五)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繳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不領取基礎養老金,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個人賬戶儲存額發完為止,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並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八條 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標准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
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不少於3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年滿65周歲及以上參保人的基礎養老金標准。加發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九條 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省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准變化情況,適時提出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調整方案,報請省委和省政府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調整方案應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並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助按照以下區域分檔,實行按比例分擔的共同財政事權,其中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支出責任。
第一檔為原中央蘇區、海陸豐革命老區困難縣、少數民族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承擔100%支出責任。包括:汕頭市潮陽區、潮南區,韶關市南雄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河源市和平縣、龍川縣、連平縣、紫金縣,梅州市興寧市、梅縣區、平遠縣、蕉嶺縣、大埔縣、豐順縣、五華縣、梅江區,惠州市惠東縣,汕尾市陸豐市、海豐縣、陸河縣、城區,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潮州市饒平縣,揭陽市普寧市、揭西縣、惠來縣。
第二檔為除第一檔以外的北部生態發展區和東西兩翼沿海經濟帶市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85%支出責任。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龍門縣,肇慶市廣寧縣、封開縣、德慶縣、懷集縣。
第三檔為珠三角核心區財力相對薄弱市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65%支出責任。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區、惠陽區、博羅縣,肇慶市及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區、四會市,以及江門市恩平市、台山市、開平市、鶴山市。
第四檔為珠三角核心區其餘市縣,除中央資金外由市、縣級財政承擔。包括:廣州、深圳(由中央直接補助)、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7市,以及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首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計發系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准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死亡且未領取職工社會保險喪葬補助金的,應發放不低於其死亡時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縣級財政負擔,具體標准和資金分擔比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死亡、喪失國籍或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參保人員出現上述情況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對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被冒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責令有關人員退還。對因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從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應責令有關人員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詳細信息移交給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通過定期進行內部數據比對,以及與公安、司法、民政、衛生健康、法院等單位進行數據共享、信息比對,推動人臉識別等自主認證方式,確認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狀態,並做好相應信息標識。對通過信息比對發現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對待核實人員,應通過社會化服務等方式對認證信息逐一核實,並建立信息核實的數據記錄。經核實符合領取資格條件的,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並補發暫停發放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含相應年度的調整提高部分)。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會同村(居)委員會定期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終止和制度銜接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跨省、市、縣(市、區)轉移戶籍的,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
在戶籍遷移前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按原參保地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等其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參保人養老保險待遇時,應通過社會保險參保信息比對,核實參保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參保人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應辦理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退還除政府繳費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已滿足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但未領取的,應告知參保人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按規定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未滿足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告知參保人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領取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繼續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繳費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第三十條 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除政府繳費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除政府繳費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優撫等相關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三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和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及收益情況。
第三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組織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工作,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准制訂、政策宣傳、審核匯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工作。稅務機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和撥付,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管理、對基金收支和管理的財政監督,以及審核基金預決算草案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全省相關居民戶籍基本信息、戶口遷移、注銷信息的核查服務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提供服刑人員入監服刑、假釋、保外就醫、刑滿釋放信息等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提供醫學死亡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低保、特困人員身份審核確定以及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提供復退軍人軍齡有關信息等工作。殘聯負責提供城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有關信息等工作。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提供相關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信息等工作。發展改革、審計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及時將公民相關信息傳送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注重運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實現精確管理、便捷服務。
第四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繳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能夠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務的金融機構代辦繳費、待遇發放等業務。
第四十五條 建立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繳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者違反規定開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
(三)違反規定遲征、少征、多征、免徵養老保險費的;
(四)未按規定支付或停止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的;
(六)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的;
(七)不依法履行基金追回責任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隱匿、轉移、侵佔、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隱瞞參保人死亡事實等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錯誤審核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重新認定和審核;造成少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應予補發;造成多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應予以追回。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同時廢止。
2. 信宜市社保滿10年達到退休年限,可以一次性補交嗎
全國、廣東省、茂名市、信宜市,社保繳納滿10年但是已經到臨法定退休年齡的的公民,在退內休前是容可以一次性補繳社保五險一金至15年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網頁鏈接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3. 茂名市戶口老人有養老金嗎
1、只要當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參保過職工社會保險,且累計繳費專(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就屬可以領取退休養老金;
2、在當事人未參保職工社會保險,但是在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或者以上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領取退休養老金;
3、在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時,未年滿60周歲的,應該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繳費滿15年,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領取退休養老金(距離60周歲不滿15年的,可以補繳);
4、在當事人不符合上述任一情況的前提下,不能享受退休養老金待遇;
5、以上參考資料:我國≪社會保險法≫。
4.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問題及對策探究——以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為例
參保人按什麼標准繳費?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個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其中100元、200元為特殊群體繳費檔次)。
什麼是個人帳戶?有哪些內容?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一步做實到位。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如何計算?
月養老金待遇=基礎養老金(55元)+個人賬戶總額÷139。
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需符合哪些條件?
以2009年11月30日為基準日,新農保參保人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享受基礎養老金人員的子女為:兒子、兒媳、未婚的女兒以及入贅的女婿、女兒);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部分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足額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中斷繳費後又補繳的,補繳部分政府不再給予補貼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個人繳費如何處理?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茂名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投保待遇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只要當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參保過職工社會保險,且累計繳費(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就可以領取退休養老金;
2、在當事人未參保職工社會保險,但是在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或者以上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領取退休養老金;
3、在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時,未年滿60周歲的,應該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繳費滿15年,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領取退休養老金(距離60周歲不滿15年的,可以補繳);
4、在當事人不符合上述任一情況的前提下,不能享受退休養老金待遇;
5、以上參考資料:我國≪社會保險法≫。
6. 個人參保的社保中斷如何補繳
社保中斷對於個人享受社保待遇方面是有影響的,個人社保繳費年限越長,繳費越多,退休了領取養老金的數額就越大。
如果個人辦理社保,那麼斷交期間其中的失業、生育、工傷就不存在了,因為這三項都是由單位來承擔的。你需要補繳的是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
個人補繳社保
個人補交社保要注意:職工社保中斷一定由企業單位負責補繳,例如因企業原因導致職工個人社保出現中斷的,那麼職工可以要求企業補繳回之前的社保。個人離職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補繳的。
如果是在戶籍地繳納的社保,可以選擇補交,也可以不補交。如果不是戶籍地繳納的社保,則不可以補交。如果自己繳費社保想補繳之前的社保可以自己社保局補繳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全部金額由自己出。
其實個人社保中斷後補不補繳社保,主要是看你的個人意願。但是如果你中間斷了的個人社保,如果不補交而導致社保繳費年限少了,直接影響到以後領取的退休金。可以選擇由公司續交。
(6)廣東茂名農民能補繳養老金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發行,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領域的集成電路(IC)卡。
社會保障卡作用十分廣泛。持卡人不僅可以憑卡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時結算,還可以辦理養老保險事務;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手續;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就業培訓;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和申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網上辦理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等。
社會保障卡採用全國統一標准,社會保障號碼按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民身份號碼。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數達到11.5億人。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