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瀹佹嘗鍏昏佷繚闄╀粠涔濆嚑騫村紑濮
浠94騫5鏈堝氨鏈変簡
❷ 寧波外來務工養老保險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到什麼時候結束
2008年1月1日開始,交滿15年培察結束。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寧波從2008年1月1日《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開始實施,外來務工人員需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配基茄且實際繳費鋒頃年限累計滿15年。養老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在養老時能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而設定的一項社保制度,如果個人有工作單位的,可由單位和本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如果沒有的,可以以個人名義來繳納養老保險。
❸ 寧波養老保險交滿15年,每個月能拿多少啊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抄之一的,可申襲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❹ 寧波慈溪居民養老保險是哪年開始繳納的
這個要看當地是什麼時候規劃的了,我們那兒早在01年的時候就開始了。但是沒有強行的要求每個人都必須繳納。
❺ 2019年-2019年寧波交養老保險表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你們好,很高心能來回答你們的問題。
2019年開始,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如果我們已為你解決了疑惑請給我們點贊,以表鼓勵。
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留言給我們。
❻ 寧波教師養老保險是什麼時候開始交的
2014年。
根據國發(2015)2號,教師應當自2014.10開始繳費參保,此前的教齡作為當事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對待。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❼ 澶栨潵鍔″伐浜哄憳鍦ㄥ畞娉㈠弬淇濆吇鑰佷繚闄╋紙2011騫5鏈堜喚寮濮嬶級錛屽傝佸弬淇濆畞娉㈡湰鍦扮殑鍩烘湰錛堜簲閲戱級錛岃嚜宸遍渶瑕佺即綰沖氬皯
閽堝瑰栨潵鍔″伐浜哄憳錛屽煁闆鍏鍙哥粰浜堢即綰沖栨潵鍔″煁娑茶╁伐闄╋紝鍩烘暟涓鑸涓1310錛屽叕鍙哥即綰崇瘡璁237.3 錛屼釜浜轟篃寮灞瑕佺即綰沖吇鑰佷繚闄╃殑8%錛屼篃灝辨槸1310*8%=104.8 浜ゆ弧15騫村悗鍙浠ヤ韓鍙楀吇鑰侀噾寰呴亣銆
鍩烘湰淇濋櫓鎸変笅闄愬熀鏁1685璁$畻錛屽叕鍙哥瘡璁$即綰432.5.涓浜虹即綰185.4
❽ 寧波市職工統一交社保是哪年開始的
寧波市職工統一交社保是1992年開始的。社會養老保險,國家從1986年就開始實施了,當時僅僅是在國企內部實行勞動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實行全部實行養老保險交費制度,由於各地進展不一,大部分省市都是在1992年實行。
社保的繳納方式可分為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兩種。通常情況下以個人名義繳納社保基金時只能是社保中的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兩部分。
社保的特徵如下: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個人繳納社保政策規定如下:
1、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2、醫療保險方面,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參保,可以選擇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是單位承擔6%,個人承擔2%;
3、在辦理結束養老保險手續後,帶著已辦理的養老保險手續,以及相關證件,到當地的醫保中心辦理繳納醫療保險;
4、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5年,醫療保險最少需要交納25年。並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申請辦理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