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切實解決鄉村醫加入社保養老保險能往前補功齡
以下是《通知》全文:
關於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衛生計生委(衛生局)、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鄉村醫生的關心,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5〕91號)精神,現就鄉村醫生養老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養老范圍
(一)在崗鄉村醫生。實行在崗村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後,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離崗鄉村醫生。目前在崗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認定具有鄉村醫生資格的鄉村醫生2015年年底前滿60周歲辦理退出手續的或已經退出村醫崗位的,且連續服務滿5年以上(含5年)的鄉村醫生。已退出村醫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滿60周歲的,從到齡次月起發放生活補助。
二、養老繳費及補助發放辦法
(一)在崗鄉村醫生。在崗村醫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後,由鄉鎮衛生院和村醫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村醫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而累計未滿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和人社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離崗鄉村醫生。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加工齡補助的辦法發給養老補助。基礎養老金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每人每月85元。工齡補助按每滿一年月發放8元的標准執行,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齡按連續在村衛生室工作至退出村醫崗位時止計算。養老補助由所在縣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三、執行時間
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審核辦法
各市、州及縣、市、區要按政策規定,嚴格控制養老范圍和執行標准,按照「以縣為主、嚴格審核、實事求是、張榜公布、客觀公正、接受監督」的原則,由縣、市、區成立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工作,對本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初審,初審結果要在鄉、村張榜公布不少於15天,接受群眾監督。縣、市、區鄉村醫生養老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市、州有關部門批准,並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備案後再次對備案名單在原公示地張榜公布,接受監督。具體認定和審核辦法由各縣、市、區制定,報市州相關部門批准。
五、資金來源
(一)在崗村醫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由村醫按標准自行繳納,需鄉鎮衛生院所交村醫養老保險費用,由縣級財政納入鄉鎮衛生院正常支出范圍予以核撥。
(二)對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負擔。對鄉村醫生發放工齡補助所需資金,按省財政40%、市州財政30%,縣市區財政30%的比例負擔(省直管縣所需經費市州財政不再負擔,由縣市區負擔60%),省級承擔部分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下達。
六、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認真負責實施工作在本地區能夠順利開展,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嚴格執行認定范圍和標准,建立工作落實和督促檢查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嚴格執行紀律。各級相關部門在進行資格審核時,要嚴格按照審核和公示程序辦事,一定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資格,並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三)做好政策宣傳。各級相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這項工作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要注意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解決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切實把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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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國家對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如何解決
國家早就實施了養老保險政策,只要你繳納滿15年以上,到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費,不繳納養老保險,是沒有退休費的。
『叄』 鄉村醫生能給入職工養老保險嗎
可以。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版和法規權,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