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為了規范企業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行為,解決因企業和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而影響職工退休待遇水平問題,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鼓勵未參保企業參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企業必須嚴格按照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企業繳納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在企業內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將企業每月申報額和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包括代扣代繳情況)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內,職工對企業繳費和代扣代繳情況有異議的,應即時向企業提出質疑,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按《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定期列印發放《個人賬戶對賬單》、填寫《養老保險手冊》、通過新聞媒體公告或將個人賬戶列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進行對賬。單位、職工對企業繳費和個人賬戶記錄情況有異議的,應自接到對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確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載、列印錯誤的,應即時糾正;屬於企業和個人欠繳、少繳等原因影響個人賬戶儲存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企業和個人補繳。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予以補記,並書面通知企業和職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參保的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應繳而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分別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業和個人按照欠費當年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加收滯納金;也可以按照補繳時的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繳費基數低於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按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基數補繳。按後一種辦法補繳的,可不加收滯納金。凡未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應按照後一種辦法補繳。補繳後,職工個人賬戶的處理按冀勞〔1998〕66號文件規定執行。
跨年度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補繳月數計入補繳當年繳費基數並相應增加繳費月數,補繳當年繳費基數不受300%封頂限制。補繳後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原欠繳年份指數不變,不再按中斷繳費計算。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之前欠費的,補繳後只計繳費基數和繳費月數,不計個人賬戶。
四、對本通知下發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企業和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可採取以下辦法補繳欠費:勞動合同制職工只補繳從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臨時工只補繳從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職工只補繳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從1996年1月起至補繳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之日,企業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的11%補繳欠費及利息,其中,個人欠費部分及利息由職工個人補繳,其餘部分由單位補繳。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1996以後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補繳上述欠費時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以欠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按上述規定補繳後,未實行個人繳費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以上參保單位在未參保期間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和已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補繳後,從補繳後的次月起,將退休人員納入統籌范圍。超過本通知規定時限後再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如補繳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辦法處理。
五、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有欠費的,應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補繳欠費。不予補繳的,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按《〈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
⑵ 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失業後,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和繳費指數。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從中斷繳費至達到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月份(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除外),在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按零計算繳費指數。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失業保險:
1第一條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
失業保險工作應當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
3第三條
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失業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5第五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領取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領取九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領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6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一年領取一個月的生活補助金,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
7第七條
失業保險金和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標准,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8第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申請領取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9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相當於本人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十的醫療補助金;患重病(不含因違法行為致傷、致殘的)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補助標准為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計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二百。
10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免費參加一次職業培訓或者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可以免費接受一次職業指導和三次職業介紹服務。
11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憑其營業執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領取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12第十二條
招用失業人員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13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正當理由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介紹的工作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4第十四條
建立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金的比例為設區的市依法應當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
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5第十五條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由設區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預算,按季編制使用計劃,經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由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使用計劃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
職業培訓補貼的支出額不得超過當年失業保險費收繳總額的百分之十五;職業介紹補貼的支出額不得超過當年失業保險費收繳總額的百分之五。
16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可支付能力,對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實行與城鎮職工相同的失業保險政策。
17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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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河北省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繳費標准: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是20%。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以單位職工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4%,其中:單位繳費比例16%,職工個人繳費比例8%。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的,繳費比例為20%。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單位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工資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自主選擇申報繳費工資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⑸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確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到2000年,在我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力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保障水平與我省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城鎮各類企業和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各地要積極推進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計劃,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在國有、集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廣覆蓋的基礎上,重點抓好非公有經濟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凡在城鎮范圍的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第三條繼續鞏固和發展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完善和規范省級統籌辦法。在國有企業省級統籌的基礎上,從1998年開始將城鎮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全部納入省級統籌范圍。從1999年1月起,將集體企業全部納入省級統籌范圍。第四條參加省級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由目前按工資總額和離退休費用兩項之和的18%,改為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繳納。集體企業繳費比例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從1999年1月起統一按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從1997年7月起,為本人工資收入的4%,今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工資收入的8%。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為全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6%。第五條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部分要逐步降到3%。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照省確定的利率記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邯鄲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5%劃入部分自1998年1月起不再記入個人帳戶。第六條1996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為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本實施辦法實施後退休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制度平衡過渡、待遇水平基本銜接的原則,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繳費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中人」過渡辦法由省勞動廳研究制定,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實行。
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第七條職工下崗、停薪留職後,企業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在失業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照常計息。再就業後,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可合並計算。失業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其檔案保存單位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勞動部門批准後,予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八條強化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支付。各地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企業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規定,採取積極措施,實行銀行代扣、審計監督、宣傳教育、群眾督促等行政的、經濟的和法律的手段,強化基金收繳,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減免企業應上繳的養老保險費。凡職工能領取工資的企業,必須按時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故意拖欠養老保險金的企業,其法人代表不得評優、評先,不得享受各種獎勵。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應當積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協助並做好宣傳工作。省將養老保險覆蓋率、基金收繳率和省級統籌基金的到位率作為對各市的考核目標。各地要嚴格按省下達的年度收支預決算執行,並按照基金調劑計劃,將應上解到市和省的基金及時上解,應下撥到市、縣(區)的基金足額及時下撥,以保證離退休金的發放。各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層層建立基金收繳崗位責任制,並按照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實行獎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