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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區的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4-07-13 07:28:49

㈠ 廣西養老金最低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廣西省的養老金調整方案為,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31元,65歲以上的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最低發放標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36元。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提高2021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一、提高標准、時間和范圍

(一)提高標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從原來的每人每月121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1元,即增加10 元。65周歲以上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相應提高至每人每月136元。

(二)實施時間和范圍。從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按照增加的標准相應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

㈡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保障城鎮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職工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第四條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和個體工商戶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工作。
旗縣級以上財政、稅務、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維護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對執行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個人有權對違反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七條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不超過本人繳費基數的8%。
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本人全部繳納,其繳費比例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的月平均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高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
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的范圍內由其自主選擇,確定繳費基數。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經營困難,連續三個月未發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用人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三)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於停產期間的;
(四)個體工商戶經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辦理歇業手續的。
經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十二條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為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十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劃入部分;
(三)上列兩項的利息。
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第十四條職工和個體工商戶跨統籌地區流動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其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在同一統籌地區內流動,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第十五條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可隨時查詢個人賬戶的繳費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個人賬戶查詢制度,每年向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發送個人賬戶對賬單。

㈢ 內蒙古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法律主觀:

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唯答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可選擇的檔級為60%、80%、100%。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職工:8%;企業:20%(部分省市企業繳費比例已降至20%以下)。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一)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具體以各省市發布信息為標准。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以省(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繳費基數上限:300%社平工資;繳費基數下限:60%社平工資。1、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市)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2、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指耐慧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計算方法:1、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2、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職工工資總額×60%~300%×8%;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二十五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繳費標准一次性繳納余期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補足余期費用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准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畝飢遇。

㈣ 內蒙古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1. 內蒙古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內蒙古出台了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以後,要統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僅如此,還要統一繳費比例。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統一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並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在個人繳費方面,由過去的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調整為100元至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在政府補貼方面,政府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並按照100元至3000元13個繳費檔次給予補貼。
2. 內蒙古農村養老新政策從2021年7月1日起,內蒙古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將從原來的每人每月133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每月增加7元。這是內蒙古自2011年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第九次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內蒙古將有260多萬領取待遇的城鄉居民直接受益。同時,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的相關規定,內蒙古從2022年喪葬補助標准將同步提高,由目前的1596元提高到1680元。
3. 內蒙古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調整21年內蒙養老金仍然是定額_鉤傾斜三項〉定額是56元工令每年一元.ƈO年底工資//1.4%,高令年滿70歲每年加3o元,超過7o歲每多一年再加3元
4. 內蒙古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2021年上半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中規定,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成了12個檔,分別是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靈活就業者可自由選擇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繳納的方式和扣款的方式及時間沒有變動
5. 內蒙古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2021年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最新標准:
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政府為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基帶宏本生活而制定出來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分為13個檔次:
分別為100元桐老、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參保人可按照自己的經濟條件合理選擇繳費檔次。
6. 內蒙城鄉養老保險近日出台政策內蒙古全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8%。
在調整個人繳費比例的同時,要相應調整企業繳費比例。盟市、旗縣企業繳費比例低於20%的,統一調整為20%;凡不按規定調整繳費比例的,內蒙古將在下撥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時相應核減。高於20%的盟市,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逐步降到20%。
各盟市在企業及其職工養老保險費率調整後,必須執行統一的企業繳費比例,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要求,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要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提高基金的支撐能力。要對這次調整企業及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進行認真測算,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7. 內蒙古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在2020新規定據了解,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企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統一按照調整後的繳費比例執行,即單位繳費比例為16%,個人繳費比例為8%。
根據國家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的蠢輪冊相關規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的單位繳費比例為8%,7月1日至12月31日單位繳費比例恢復到16%;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中小微企業的單位繳納部分免徵。全年所有企業個人繳費比例均為8%。
參保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上限按自治區統計局公布2019年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5688元的300%核定,月繳費基數最高為17064元;下限按2018年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5257元的60%核定,月繳費基數最低為3154元。2020年單位繳費基數的核定,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繳費基數。
8. 內蒙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6月7日,內蒙古人社廳發布了《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企業2020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將從從2021年1月1日起進行養老金調整,預計6月底執行到位。
內蒙古總體調整辦法也是按照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基本原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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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調整:
在定額調整方面,內蒙古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6元,去年是54元,比去年增加了2元。這一點內蒙古做得比較好,定額調整幅度在之前已經公布的8家省市裡邊,力度還是比較大的。
定額調整是普惠性質的,每個人都增加一樣的工資,體現的就是公平性。在內蒙古經濟相對落後的情況之下,提高定額調整幅度對解決公平性的問題還是很有效的。
掛鉤調整:
和其他省市一樣,內蒙古的掛鉤調整也是兩部分,一部分是繳費年限,另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水平。
在繳費年限方面,每滿一年增加1元,調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進行調整。規則相對來說簡單明了,而且還有個15元的保底措施,還是很人性化的。而有些城市,還分幾個區間,反而增加了復雜度。這一點其他地方要向內蒙古學習。
在掛鉤養老金水平方面,基於去年的養老金水平增加1.4%。這一點和去年相比,是有所下降的,去年是1.8%。不過即使是下降了,1.4%的幅度,和其他省市相比,仍然處於目前的中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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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斜調整:
這一項主要是針對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一歲,養老金再增加3元。
我們發現,內蒙古針對高齡老人的傾斜設計還是非常合理的,而且非常人性化。每年長一歲,就會得到相應的補貼。整體的傾斜力度還是非常大的。
說明內蒙古對高齡老人的關懷是實實在在的,誰都會有老的一天,照顧老人就是在照顧自己。
有點出乎意料的是,內蒙古沒有針對邊遠艱苦地區進行傾斜。畢竟在很多人看來,內蒙古還是比較邊遠和艱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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