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唐山市養老保險
唐山市流動人員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為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妥善做好流動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根據河北省人事廳冀人發字(1996)33號文件《關於印發〈河北省流動人員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凡人事檔案在縣以上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員和市人事局所屬畢業生就業服務中心管理的自謀職業的畢業生,應納入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范圍。
二、上述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參照《唐山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1996〕9號令)執行。
三、上述人員在縣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和市畢業生就業服務中心辦理保管檔案關系手續的同時,必須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並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金。縣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和市畢業生就業服務中心分別作為一個投保單位,負責流動人員和自謀職業畢業生的社會保險注冊、結算等項業務工作,統一對市、縣(市)區人事部門所屬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
四、具體繳費問題。繳費基數以上述人員的檔案工資為准,聘用單位繳納24%元,個人繳納1%個人繳納的1%部分,由聘用單位按月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流動人員沒有聘用單位的,其養老保險金則應由個人全部負擔。凡單位和個人及時足額繳費的,社會保險機構按市統一規定,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五、上述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分別由縣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和市社會保險機構,為其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發放養老金。
六、本實施細則從一九丸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由唐山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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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經到位。
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和《關於做好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7〕21號)文件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17年我省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含退職人員,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26號、廳發(1985)67號、廳發(1986)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等文件規定,企業按照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工資100%基本養老金(退休費)的退休人員不參加調整。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按照全省同類人員2016年12月按月發放的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規范後的統籌項目標准)的2.8%增加基本養老金。
3、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月增加2.5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4、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本人2016年12月按月發放的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0.5%增加養老金。
5、截止2016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年滿70周歲至年滿74周歲的,每月增加20元;75周歲至年滿79周歲的,每月增加30元;80周歲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
6、符合翼勞社(2009)號和翼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退職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7、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3. 唐山市自由職業2016至2017年交養老保險是多少錢
自由職業的養老保險交費是以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作為標准,共分六檔,最低檔為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平均工資的300%作為交費基數,你可以選擇合適您的的檔次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