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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發布時間:2024-06-20 16:00:18

Ⅰ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 2014年2月21日

Ⅱ 江蘇宿遷市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出台背景

2月,國家出台《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2月,江蘇省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出台《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我市為與國家、省政策保持一致,制定出台了《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宿政辦發[2015]56號),自1月1日起實施。

參保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搜鉛斗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檔次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個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其中100元繳費檔次,只適用於重度激頌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湖濱新區、市洋河新區管委會為其全額代繳。

繳費方式

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按年繳費(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參保人需攜帶戶口簿和本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社區(村居)勞動保障所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後至指定金融機構繳費即可。

政府補貼

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多繳多補。選擇100元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30元/人.年;選擇300元、400元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40元/人.年;選擇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60元/人.年;選擇1500元、2000元、2500元以上補貼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80元/人.年。有條件的縣或區(開發區、新區)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待遇享受

(一)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我市新農保或城鎮居保制度實施時已滿60周歲,在本意見實施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其最低標准由省確定,並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縣或區(開發區、新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提高和增發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資金由縣或區(開發區、新區)政府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三)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為每人每月105元。

(四)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並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宿遷市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宿政辦發﹝2014﹞37號)文件執行。

補繳規定

我市新農保或城鎮居保制度實施時,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本意見實施之前未參保或未連續繳費的,可以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本意見實施後,應按年連續參保繳費。年滿60周歲時,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意見實施後有斷保年限的,相應延遲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間。

我市新農保或城鎮居保制度實施時,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應延長繳費至15年,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世磨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Ⅲ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意見規定是否就視為勞動者退休年齡為60周歲

農村養老保險已經於2014年初與原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城鄉居民養屬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男女一致,均為60周歲。《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Ⅳ 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全文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訊放心保)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國務院
2014年2月21日

Ⅳ 上海2019年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方案細則

上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出台,從5月起上海市每年個人繳費分為500-3300元12檔,待遇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市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2014〕3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4月26日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推進覆蓋本市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建立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農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縣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基金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個檔次。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七條(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第八條(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區縣政府對本轄區戶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繳費標准,對應的繳費補貼標准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

區縣政府為本轄區戶籍的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的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標准按照每年1100元確定,其中,個人按照繳費標準的5%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600元,其餘部分由區縣財政代繳。重度殘疾人中領取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人員,個人不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600元,區縣財政代繳500元。具體辦法,由市殘聯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標准調整)

個人繳費標准和繳費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建立個人賬戶)

本市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區縣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辦法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應當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十二條(待遇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三條(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540元(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其基礎養老金增加10元。

基礎養老金由市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區縣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其中,區縣財政對本轄區戶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承擔相應的基礎養老金。

第十四條(待遇調整)

本市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根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調整以及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喪葬補助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其家屬可以領取標准為3600元的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其中,區縣財政對本轄區戶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承擔相應的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資格認證)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四章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十八條(制度內轉移接續)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市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經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十九條(相關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被征地人員、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配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新老制度銜接)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後,新農保制度中原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原享受老年農民養老金補貼人員,以及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按照「鎖定人群、待遇平穩過渡」原則處理。

(一)新農保制度中原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規定可以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新農保基金中的「原統籌基金」承擔,使用完畢後由區縣財政繼續承擔。

(二)新農保制度中原享受老年農民養老金補貼人員按照規定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補貼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承擔。

(三)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按照規定領取的高於基礎養老金的100元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承擔的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並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分項目撥付至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基金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經辦機構)

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區縣政府確定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具體受理。

第二十四條(經辦管理服務)

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立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按照規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條(工作經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二十六條(信息化建設)

建立市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市、區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區縣可以延伸到行政村,方便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參保信息查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實施細則)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4月30日。本市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3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1〕88號)同時廢止。

Ⅵ 河南建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河南建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河南建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據省人社廳廳長翟天山介紹,2009年我省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1年國家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後,省政府及時出台《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項制度合並實施,並對老農保和我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職幹部養老保險制度並軌,真正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到了除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城鎮企業職工外的所有農民和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城鎮居民。

我省堅持「保基守底、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原則,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政策普惠、服務均等,將個人年繳費檔次統一為100元至1000元10個繳費檔次;規定政府的`繳費補貼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重度殘疾人均由政府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已享受的農村五保供養、低保等其他社保待遇不變。同時,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激勵政策。

近兩年,我省城鄉居民參保率均達98%以上,養老金發放率達100%。截至去年底,全省2224萬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根據國務院最新要求,我省將重點在建立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保制度相銜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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