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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員基本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4-06-14 07:10:18

❶ 江蘇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法律分析】: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一)普遍調整:1.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1元。2.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月增加1.8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繳費年限2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4.5元。按繳費年限月增加額不足27元的,按27元增加。3.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2%增加。計算額見分進角。(二)適當傾斜:1. 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3元、32元和41元。2.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根據國家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統一部署,繼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法律依據】:《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

1.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1元。

2.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月增加1.8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繳費年限2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4.5元。按繳費年限月增加額不足27元的,按27元增加。

3.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2%增加。計算額見分進角。

(二)適當傾斜

1. 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3元、32元和41元。

2.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根據國家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統一部署,繼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❷ 江蘇養老金計算公式

2022年江蘇退休金計算公式如下:
1、基礎養老金=養老金計發基數×(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基數。
3、過渡性養老金=推算儲存額÷120。
4、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江蘇省202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方案
1、定額調整
體現社會公平。每人每月增加27元。2021年的標準是31元。同比降低4元。27元在全國目前處於最低水平。
2、掛鉤調整
體現社會效率和激勵,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掛鉤調整標准在全國屬於較高水平。
(1)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
分三檔進行調整,並且有兜底法規:
2022年:繳費年限為15年及以下的,每月增加1.4元(同比減少0.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2元(同比減少0.5元);2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8元(同比。每月增加月增加額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與去年同期相比,三檔標准分別下降了0.4元、0.5元和0.7元。兜底標准則減少了6元。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部分
根據每人調整前的基礎養老金水平,上調1.2%。和2021年的標准持平。
3、傾斜調整
體現對特殊群體的人文關懷。
(1)向高齡人員傾斜
2021年底前滿70周歲、75周歲、8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參加普調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28元、36元;2021的標準是23元、32元和41元。同比每檔分別減少了3元、4元和5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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