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調整
1.湖北省事業單位對於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調整為人均每月。調整的對象為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
2.根據本人繳納的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就增加3元。對於高齡人員,在70歲-80歲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在80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對於符合規定的艱苦偏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
3.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中支出,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需要的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調整
B. 湖北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怎麼發放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金的計發
1、1994年12月底以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退休時連續工齡滿10年並按規定繳費的,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2、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底,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並於2002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退休時連續工齡滿10年但按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應補足10年的養老保險費。具體標准為:補繳當月的繳費工資×補繳比例×(120-實際繳費月數)。補繳後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3、從2002年7月1日起,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退休時連續工齡滿10年但按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應一次性補繳不足10年的部分,補繳標准為:補繳當月的繳費工資×補繳比例×(120-參保當月距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月數)。補繳後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4、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參保人員,按其繳費年限的長短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其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度福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標準的補助費。同時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並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5、按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中斷養老保險繳費的參保人員,應以補繳當月的繳費工資為基數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不按規定補繳的,每中斷繳費一年,相應減發其養老金總額(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的2%。
6、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集體所有制人員,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按參保前連續工齡的長短補繳養老保險費。聘用制幹部和全民固定職工原屬合同制工人、集體所有制人員工作期間的年限,也應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後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7、機關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標准為:補繳時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補繳的月數。補繳基數為:(1)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辦理補繳手續時福州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補繳基數;(2)1994年7月後的工作年限,以辦理補繳手續時本人繳費工資為補繳基數。
參見:關於貫徹《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閩勞社[2002]36號)
發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執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異地安置(境外定居)的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的發放
在異地安置的離退休(職)人員,應於每年3月份向省機關社保局提供一次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當年戶籍證明;經確認才可發放養老金。境外定居的離退休(職)人員,應於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國政府駐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本人的當年戶籍證明;方可發放其養老金。經本人申請,也可將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個人繳費部分一並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見:關於貫徹《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閩勞社[2002]36號)
發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執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2002年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
1、 調整范圍與時間
從2001年10月1日起,給2001年9月30日以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增加養老金。
2、調整養老金的標准
(1)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 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金。月增加數額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按原國家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人員及「5·12」退休幹部,按在職同等級、同條件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養老金。月增加數額低於80元的,按80元增加;
(3)機關事業單位副廳級及其以上職級的退休幹部、1952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學教師中領取100%退休費的退休人員,按在職同職務、同條件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養老金;
(4)機關事業單位其他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185元,處級125元,科級80元,科員及辦事員55元;
(5)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其相當職務180元,副教授及其相當職務120元,講師及其相當職務8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55元;
(6)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8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55元。
(7)機關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職生活費。
3、資金渠道
單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按調整工資標准後的基數交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由機關社保機構按規定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單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沒有按規定調整繳費基數的,此次增加的養老金由單位自行解決。
參見:關於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通知(閩勞社[2002]文41號)
發布日期: 2002年1月30日
執行日期: 2001年10月1日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和生活補貼費歸並為養老金
1、1984年底前退休人員退休時按比例計發的原級別工資(其中,40元可接100%計發);
2、1985年後退休人員退休時的基礎工資、工齡津貼和按比例計發的職務工資;
3、1993年10月後機關退休人員退休時的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按比例計發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工人)按比例計發的職務(等級)工資、津貼;
4、國發[1985]6號文生活費補貼(17元);
5、閩政[1990]4號、閩人薪[1990]21號文增加的退休費;
6、閩政[1992]5號文增加的工齡津貼;
7、閩人薪[1994]3號規定的基本生活費用補貼(46元);
8、閩政[1994]7號文增加的退休費;
9、1984年底前退休人員按閩人薪[1994]3號文規定享受的物價補貼27元,並入生活補助費22元後餘下的5元;
10、閩政[1996]11號等文件規定每兩年正常增加的退休費;
11、閩人發[1997]159號、閩政[1999]23號等文件規定,調整工資標准時增加的退休費;
12、教(護)齡津貼、納入退休費基數的警銜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其他退休費。
13、退休人員按閩人薪[1994]3號文執行的「生活補助費」、物價補貼22元兩項合並為「生活補助費」(見附表)。
14、1996年10月在職人員增發崗位津貼、1997年1月在職人員出台的適當補貼合並為按退休費比例計發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基數(見附表)。
15、省直在榕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的閩人薪[1994]3號文規定的山區(地區)補貼50元、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區物價補貼30元、省直在榕機關事業單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標準的生活補貼和1993年工改時保留的原七(八)類地區工資差(處級以下人員5元、副廳級以上幹部和教授10元)四項合並為「福州地區補貼」(見附表)。
16、省直在榕機關、事業單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的生活補貼,更名為「福州地區生活津貼」。
17、護理費、高齡補貼、交通費等按原規定項目、標准發給。
歸並後基本退休費、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補貼費,作為退休(不含退職)人員死亡撫恤費計發基數。
4.退職(含閩人福[1984]119號)人員;原標准:18+22,歸並標准:40元。
國發[1978]104號、閩人福[1984]119號退職人員;55元註:計發比例不在表列標準的退休人員,按其實際比例計發。
退職人員(含閩人福[1984]119號):110元
註:計發比例不在表列標準的退休人員,將100%標准中除85元(副廳級及以上幹部和教授為90元)部分不打折外,其餘部分按其實際比例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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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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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一,企業單位參加社保需版要繳費,而機關事業權單位不需要,有財政部門補貼.
區別二,企業單位職工的社保金(包括養老和醫療)賠付完全由個人帳戶余額決定,而事業機關單位的養老金則是100%退休前一年的工資,醫療保險更是100%全報銷。
機關事業多交點,以後得多點,未來社會有什麼新的政策,也會優先.。
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退休待遇差距會越來越大。
當然,現在國家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相信在未來會給予妥善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