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老賴養老金可以執行嗎
法律分析: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B. 老賴對社保養老有影響沒有
法律分析:進入老賴黑名單後社保賬戶是不會受影響的,但是在其高消費或經法院判決後凍結資產時會對銀行賬戶有影響。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