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具體如下:
1、職工為百分之八;企業為百分之二十(部分省市企業繳費比例已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1)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八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2)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十八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3)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市)社平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百分之三百;
(4)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百分之三百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2、個人繳費。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一調整為百分之八,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其中,繳費工資,也稱為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以及計劃生育費用等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棚飢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肢和加基本鏈租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