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海口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操作規程(試行)
各地不一樣,可向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咨詢,可參考下文。
羅庄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試行意見
為加強被征地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管理,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操作辦法〉的通知》,制定本意見。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工作原則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我區被征地農民數量不斷增多,從根本上保障其生活需要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維護其合法權益,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推進並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同時也有利於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推進該項制度,要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政府能承受,群眾能接受」;要堅持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原則。二、參保的范圍、條件1、被征地村居和農民的范圍:凡近期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的村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被征地後人均耕地0.2畝以下,30—59周歲的男性、30—54周歲的女性均為參保對象。2、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近期符合被征地條件,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到位,又具有參保能力的村居(社區,下同),並按規定履行民主程序通過後,報街道辦事處批准。三、參保申報和手續辦理被征地農民以村為單位組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填寫花名冊,連同參保人員繳納金額(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以村為單位,持已經確認的參保被征地農民花名冊及其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辦理參保手續。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村集體對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予以補助。村集體補助標准由各村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有條件的村居也可全額承擔。村集體和個人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交。村集體補助全部記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區政府對參保的村予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標准為參保金額的20%。政府補貼的人均月領取最高限額為400元,人均月領取額超出400元的部分其參保金額政府不予補貼。政府補貼部分作為被征地農民補充養老保險金,記入養老保險金統籌帳戶,所需資金從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不參保的村,區政府不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參保的村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應留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新增加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此項資金應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費,確保參保村的繳費長效機制的建立。1、常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民政部門公布的全區上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為標准,測定繳費基數。參保人員原則上按繳費基數20%-30%的比例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和服現役期間的義務兵,可以緩繳或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村集體按不低於當年繳費基數80%的比例給予補助,並記入個人帳戶;其他應參保而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集體不予補助。2、一次性繳納。被征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參考標准: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80。180為繳費標准中的分檔系數。X根據征地數量、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徵用土地佔所有土地的比例等因素確定。X=繳納的保障金/(繳納保障金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初次繳費時繳費標准中的分檔系數)。五、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1、區農保處要及時為被征地農民核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並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由個人繳費和集體繳費組成,政府補貼全部記入養老金統籌帳戶。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同期銀行一年利率分段復利計息。2、個人帳戶養老金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支取,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持繳費證、身份證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到區農保處辦理退保手續。經農保處核准後,可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部分一次性退還,並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1)出國定居,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2)戶口遷移出本區的,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3、原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享受的養老金合並發放。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分別領取養老金。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1、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可以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並從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包括個人帳戶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兩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的,從養老金統籌帳戶支付。補充養老金由養老金統籌帳戶支付。2、領取辦法和標准(1)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積累額×支付系數補充養老金=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0%如分次征地,分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障金,補充養老金的領取標准為歷次繳納時按照以上計算辦法計算的領取標準的和值。(2)月領取標準是:個人帳戶積累額×1/18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0%(3)保險待遇調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並按「以收定支」原則確定待遇調整標准,確定養老金領取標準的增長機制。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1、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繼續領取。2、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中的政府補貼部分,由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統一辦理,及時轉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帳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帳戶資金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存國有銀行或購買國債,以規避風險,保值增值。3、基本養老金的支付范圍:(1)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2)按規定退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儲存額;(3)參保人員在繳費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4)其他按規定應由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的費用。4、區農保處負責基本養老金的核算、收繳、發放、管理。要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等各項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5、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後,未達到領取年齡而生活確有困難的,屬農村居民身份的,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農村低保;屬城鎮居民身份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城市低保。6、各街道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要指定專人負責,切實保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7、上級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執行。八、本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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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贛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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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為全面推動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進程,大力實施民生工程,維護好被征地農民合法的養老保障權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同一制度平台,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根據自願原則,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征地,以解決新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為先導,積極穩妥解決以往遺留問題。
第三條進一步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鼓勵有經濟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第四條保障對象:在贛州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因市、縣兩級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戶為單位,征地後人均承包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具體界定標准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界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為基準日。
第五條下列人員不屬於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身份由村(居)委會初審;
(二)村(居)委會審核後,已通過初審的人員名單在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的,審核材料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復審;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所、派出所、農經站等相關部門,對村(居)委會上報保障對象的審核材料進行復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調查核實,並在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公示7日無異議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參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見附件);
(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自己的選擇,分別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章參保補貼標准和保障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同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只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不按本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時間是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為其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的時間;逾期月數為應參保的截止時間至實際參保時間的間隔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若參保繳費補貼不足以補貼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則由當地政府繼續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使其補貼年限滿10年止;相同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
原補貼年限高於本標準的地方,應維持原補貼年限,不得降低;各地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參保繳費辦法為:
(一)參保時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相應年度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逐年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二)參保時男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個人先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繳費比例補繳若干年(若干年為與繼續逐年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年限累計滿15年的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相應若干年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三)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參保繳費補貼,繳費差額部分由本人承擔。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補繳若干年和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繳費期間的繳費指數據實計算。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並在其個人賬戶增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一)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並從次月起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按國家、省有關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單位就業的,參保、補貼辦法如下:
(一)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的,在服役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二)被征地農民屬在校學生的,在就讀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畢(肄)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三)被征地農民屬單位就業且已參保的,就業參保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失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在退出現役、畢(肄)業、失業後一年內,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全額參保繳費補貼;逾期參保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逾期月數和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參保繳費辦法,按照平穩過渡的原則,允許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在2015年10月30日前,為其中有參保意願的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2013年度前的補繳及對應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贛州市201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江西省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對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
1.在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停止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2.選擇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按當地被征地農民政策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參保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同時需由民政部門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對已超過低保標準的救助對象家庭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要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所需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下列渠道籌集:
(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8%計提的資金;
(二)上級和當地財政補助資金;
(三)用地單位繳納;
(四)其他。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保時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從歷年籌集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結余中解決;不足的部分資金,自2015年起從每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扣除當年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保所需的參保繳費補貼後的結余資金中予以解決。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解決。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比較集中、資金缺口較大的縣(市、區),應在贛府廳發〔2007〕20號文件規定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收入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征地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名單、標准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3個月內,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和征地補償款應優先用於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對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困難的,鼓勵地方探索採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部分養老金償還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政府各責任部門應各負其責,加強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繳費補貼資金籌集和工作經費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糧部門負責土地徵收、征地補償及被征地農民的認定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會同人社部門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落實情況審查關;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做實做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和政府將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優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農民,進一步提高被征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的積極性,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力爭使我市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准等因素,測算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本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准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並將核定後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準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資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後,及時將參保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凡未建立並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後,即可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和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須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不得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實施前,須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本辦法出台前,各縣(市、區)已制定並實施的被征地農民政策,應與本辦法合理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以往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今後,如與國家、省此後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叄』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政府幫助廣大被征地農民實現「老有所養」的一項惠民政策。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指農民失去土地後,多會出現收入來源不穩定的情況,而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無力考慮和承擔失土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我國各地相繼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參保對象: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准。
養老保險金待遇: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2、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3、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4、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肆』 四川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男年滿60歲。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的規定,南充市參加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辦發(2008)15號
二、分類指導,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對象,主要是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一)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在城鎮建設規劃區內,按批次徵收土地在城鎮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和在城鎮建設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征地需要在城鎮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會保障:
1.養老保險。批准征地時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8%的繳費比例(其中被征地農民個人負擔不高於8%),根據批准征地時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年齡,按照從16周歲開始實際年齡每增加2周歲增加1年繳費年限的辦法,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被征地農民按照實際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被征地農民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應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
2.醫療保險。批准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每年由當地政府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本人不繳費,其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從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尚未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地區,可以將這部分被征地農民暫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單建統籌,每年按照當地規定的單建統籌繳費標准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地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應及時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建統籌所需資金從政府土地收益中解決。
批准征地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重新在城鎮就業的,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統籌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就業的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地人民政府對上述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可根據本人年齡和當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規定,給與一定繳費年限補助,用於建立醫療保險關系,所需經費從政府土地收益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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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拆遷補償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陸』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幫助廣大被征地農民實現「老有所養」的一項惠民政策。被征地農民參加的養老保險其實質上就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存在任何風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養老金待遇與城鎮企業職工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步調整。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基礎上增發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養老金。
法律依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四條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五條 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
『柒』 2023年被征地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很多農村地區都會進行土地徵收。農民失去土地後就會失去經濟收入來源,因此國家推出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但是很多人都不了解。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