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體工商戶繳納養老保險政策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從申報之月起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計算繳費年限。
(一)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本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費按照繳費基數的8%記入,並按照省公布的個人賬戶利率記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每年結息一次。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到其它單位就業的,養老保險檔案和個人賬戶隨同轉移。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死亡或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個體工商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全省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定,按照8.5%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和從業人員(含僱主和僱工)參照統籌地區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分擔。
劃入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費,按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年齡段確定:45周歲以下的劃撥比例2.8%,46周歲以上的劃撥比例
3.9%,劃撥基數等同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辦理退休後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為5%1基數為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退休時,按太原市上一年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5%核定其個人賬戶。
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繳費額為8元/人/月。其中,個體工商戶承擔5元,從業人員(含僱主和僱工)承擔3元。
(三)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費以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3%的比例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按照2%比例繳納,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含僱主和僱工)按1%比例繳納。
(四)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依據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按照太原市行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規定,由個體工商戶為其從業人員(含僱主和僱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費。
(五)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參加生育保險
以個體工商戶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從業人員(含僱主和僱工)個人不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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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1、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其他非I薪收人者的基本養老保險,按照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各地區可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到300%之間劃分若干繳費檔次,由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非工薪收者自選檔作為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一般為18%左右,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確定。其中個體工商戶幫工按其選定的繳費檔次的8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餘部分由個體工商戶業主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一般應按月繳納,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
2、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應該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個人賬戶。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標准與企業職工相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全儲存額一次性返還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