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農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合並實施,和新農保是一樣的,參保對象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還有一類養老保險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對象主要是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含農村戶口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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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chéng xiāng jū mín shè huì yǎng lǎo bǎo xiǎn)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結構的加劇轉型,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結構小型化趨勢愈加明顯,城鄉居民的養老問題越來越突出,養老保障問題備受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視。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實現讓全體人民「老有所養」的目標,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2009 年 9 月1 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時期。部分地區在「新農保」制度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制度安排,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起全覆蓋的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界限,使得社會養老保險向著城鄉一體化轉變,朝著社會公平邁出了重要一步。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轉變時期,如何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正確認知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著力從制度層面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制度在大規模推廣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期待著為其他地方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參考。
二建立必要性
1.緩解不斷加劇的養老壓力
人口老齡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當今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問題。據我國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 60 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 13.26%,其中 65 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 8.87%。與 2000 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60 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個百分點,65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個百分點。可見我國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的程度在不斷加深。人口學家預測,2010- 2049 年,我國 65 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將達到 22%,2055 年將達到 25%。人口老齡化直接導致代際養老壓力增大。另一方面,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社會婚育觀念的變化,導致我國獨生子女增多,人均壽命增長,家庭結構出現「4- 2- 1」甚至「8- 4- 2- 1」現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傳統家庭的養老功能,城鄉居民越來越需要通過制度化安排,解決其老年生活保障問題。
促進制度公平
基本社會養老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在多年試點和探索的基礎上,1997 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制度改革的總體架構和主要思路,並在後期的發展中得到進一步完善,從制度上覆蓋到所有的正式職工。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在總結自 1991 年開始在全國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及 2003 年以後部分地區「新農保」經驗的基礎上,2009 年國務院通過了《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制度架構、籌資方式、資金管理等重要內容,真正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步入正軌,目標是2009 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 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 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至此,從制度覆蓋面上講,僅有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還未被納入到制度保障范圍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提前實現了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目標,促進了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權利的平等。
同時,對於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
2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
努力擴大國內需求,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長期戰略方針和基本立足點,也是我國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近期看,拉動經濟增長,必須積極地提升居民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把擴大消費作為經濟工作的著力點,增強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發揮社會保障的再分配調節功能。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被納入到制度化的保障體系中,減少了由於對未來經濟保障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壓力,有利於穩定其消費預期,促進儲蓄向投資和消費轉變,從而改善低收入群眾的生活質量,對整體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形成強大而持久的拉動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⑷ 農村交納社會養老保險與城市交納有什麼不同嗎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市養老保險的繳納在制度實施方面不同、參保條件不同、繳費檔次不同、特殊人群領取的政府津貼不同、領取養老金的年紀也都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城鎮養老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主要區別就在於繳納基數與政府補貼上的不同,因為繳納基數不同最後領取的養老金費用有多有少。
農村交納社會養老保險和城市交納社會養老保險都必須年滿16周歲,其中不包含在校學生,在這個基礎條件之上就可以按照就業人員和非就業人員的標准進行交納。養老保險交的時間越長,交的費用越多,就可以在退休的時候領取到更多。只不過農村交納的保險基數本來就比城鎮的保險基數要小很多,所以農村人能夠領取的養老保險費用比城鎮居民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