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滯納金一年多少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的滯納金計算公式是:補繳養老保險金額×滯納天數×千分之二/千分之五。也就是,如果企業滯納天數為30天,養老保險應繳費總額為15000元,而滯納金的收取標准為千分之二,則保險滯納金為9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 養老保險斷交有滯納金嗎
律師解析
有滯扒弊納金。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芹此旁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嫌橡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3. 欠交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據相關規定,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就會產生滯納金。
養老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是:
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勞動部令第2號)規定: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社保經辦機構需即時審核,對不能即審核的,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繳費單位在社保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及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向其發出《催繳通知書》,拒不執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不繳納的,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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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養老保險滯納金怎麼算
法律分析:
1、超過期限需補繳滯納金和利息
社保斷繳超過一定的時間期限,是需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的,按照現行規定,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計算公式: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某欠繳天數某萬分之五納金。當然,在實際執行中,滯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來收取的,個體參保的一般沒有徵收滯納金,但是,如果個人參保人跨年度欠費,那就必須補繳滯納金。
2、45歲之前沒有繳納記錄的不允許一次性補繳
2018年1月1日以後達到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年滿45歲周歲不滿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允許一次性躉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即意味著在45歲之前,必須有社保繳納記錄,否則是不允許一次性補繳的。
3、三類人可進行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
本地戶籍,並在1961年至1982年期間下鄉的知青地戶籍,曾經參加過職工養老保險的大齡人員(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地城鎮戶籍,曾經與國有企業或縣級、鎮級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並已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退休年齡。
4、2018年補繳社保怎麼補
其實針對不同的交費人群,補交社保的方式是不大相同的,主要有兩類人:有工作單位的人和靈活就業的人,我們來逐一攻破:
(1)自行辦理:關於自由職業者,說的通俗點為「沒有工作單位的群體」,則可以用靈活就業的方式進行參保,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辦理社保登記手續。
(2)單位交納:單位職工2018年補繳社保怎麼補呢,其實完全可以參考2018年職工補繳社保新政策,也就是說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參保即可。
5、需要交納多少錢以2018年職工補繳社保新政策來看,不同的地域,補交的政策是不同的,以湖南為例,2018年的新補交方式是這樣的:依據2016年12月31日於2017年1月1日作為分界線,實際細則如下:
如果劉大爺是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已經達到了退休年紀,但是並沒有交滿15年,可以針對兩個檔次進行繳納社保費用,分別是60%或100%,按照20%的比例交滿15年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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