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保險是怎麼返還的
養老保險是以領取養老金的方式返還的。養老保險至少累積繳費十五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就可以領取了。
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② 退養老保險去哪個部門
參保的社保局就可以。
具體的職工養老以向當地的社保局咨詢。
社保局又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行政事務機構,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和管理。
社保局制定全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少兒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補助基金及家屬統籌醫療工作計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一、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退掉職工養老保險
1、出國定居國籍變動的人,返還企業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在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期間的個人賬戶本息及個人賬戶外個人繳費本金。
2、在職死亡的人,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額為在企業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期間的個人賬戶本息及個人賬戶外個人繳費本金。
3、重復繳費,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時,退付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若銀行代扣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退付重復期的企業繳費部分;如事業單位繳費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信息重復,退付重復期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
二、退社保流程如下
1、單位或個人攜帶資料到當地社會勞動保障局辦理;
2、勞動保障局櫃台初審,列印《社會保險費退費申請審批表》、《社會保險費退費明細表》退參保單位或個人作受理憑證;
3、進行退費查實,並由勞動部門審核待遇發放情況;
4、辦理退款。
三、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
與社會平均月工資相比,如果你的工資收入高於社會平均月工資3倍時,繳費基數就是按社會平均月工資的3倍計算,以上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計算;如果你的工資收入低於社會平均月工資60%時,繳費基數就按社會平均月工資的60%計算。
例如:當地的社會平均月工資是1500元:
1.你的工資是1200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就是1200元,按8%比例,你應當繳費96元;
2.如果你的工資是5000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就是4500元,以上的500元不計為基數,按8%比例,你應當繳費360元;
3.如果你的工資是800元,低於社會平均月工資的60%,則按1500元的60%計算,你的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就按900元計算,按8%比例,你應當繳費72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③ 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多交的養老保險能退回來嗎 -法律知識
根據國家和地方的養老保險政策,一般來說,職工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後,段慧多交的養老保險費用不能退回。不過,如果您在繳納養老保險時出現了誤交或者超額繳納的情況,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退款。此握賣答外,在某些地區,職工在退休後,其個人賬戶中剩餘的養老金金額可以提前領取,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並進行申請。
建議您咨詢當地社保局或相關機構,了解當地的養老保險政策和具體操作流程,以便得到更准確的答復配蠢。
④ 養老保險金退回是怎麼回事
法律分析:
已退收就是沒繳成功,退回了,具體還要看下繳費月份和工作的月份,是否對應的上。「已退收」一般會是個人繳費和社保繳費產生了重疊,那就需要退還其中一方的費用。這種情況大概率是由於更換新單位導致的,粗隱之前可能是個人以靈活就業在繳費,然後到單位上班就由單位繳費,但是在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出現的誤差,這種情況就出現了。另一種就是更換單位後,上一個單位和現在的單位重復繳納了。最後的一種情況就是已經辦理的退休,但是還在繳納養老保險,這個錢就會被退回的。這種自己最好還是查詢看看繳費的月份是否是正確的,有問題就要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信凳念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五條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滑困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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