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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養老保險隱形債務

發布時間:2024-05-10 16:31:57

Ⅰ 我國養老保險歷史債務是怎麼來的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始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此前退休的人員沒有繳納過養老金,也就沒有個人賬戶,此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個人賬戶由開始繳納養老金時算起,個人賬戶不完整。因此這些人的退休費用就只能由正在工作中的人員來承擔。

在歷史債務壓力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部分基金積累模式在大部分地區因為個人賬戶空賬運行而名存實亡。一旦我國經濟進入平穩發展時期,進入老齡化社會後,當期收取的養老金是不可能支付得起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用的。

如果不能採取多種措施化解由於新舊養老制度轉型而形成的對中老年職工的歷史欠賬,未來終將會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產生重大沖擊。



(1)城鎮養老保險隱形債務擴展閱讀

解決方案

1、多渠道補償養老保險金是消化債務的根本出路。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轉製成本較高,僅靠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繳費仍存在較大缺口,需要通過其它渠道籌集資金,來維護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平衡,維護制度平穩運行。

2、調整國家公共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會保障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構建養老保險基金財政補助機制。加快立法,在法律上建立穩定、規范、法制化的養老保險財政補助機制。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養老金的發放。

3、加強國家基金投資的運營權利,促進現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效益,嚴格財政專戶管理,防止養老基金被佔用,同時開辟新的投資渠道。

4、提高退休年齡,降低人口贍養比例,以減輕支付壓力。延長職工退休年齡、降低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是增強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的措施之一。

5、其他途徑

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繳費率。我國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保障框架剛剛建立,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社會保險費的收繳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可依,缺少法律的規范和強制,拒繳養老保險的現象十分嚴重,養老保險上繳不到位,因此,解決養老保險隱性問題還需要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Ⅱ 隱性債務 隱性債務是指什麼

(1)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2)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Ⅲ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中的隱性債務是如何形成的應該怎樣解決

中國社會保障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問題
[內容摘要] 本文旨在從理論層面上對由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創立所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進行定性的分析和解釋,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和國際經驗對於隱性債務中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進行了具體闡述。
[關鍵詞] 隱性債務 責任認定 數值測算 債務安排

一、隱性債務問題的產生和概念界定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以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為准,可以分為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兩類,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是在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強制下,由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個人在其年輕時按一定比例自我積累形成的、以個人賬戶形式保有的養老基金,用以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對於任何一個社會而言,在此類基金形成之時都將面對全部年齡層次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參與者群體,在其參與者群體中的已參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沒有繳納過以個人賬戶形式存在的養老金,無法按照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制度『自我積累、自我保障』的基本原則獲得養老金,然而由於他們已經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擁有(現在和將來)獲得養老金的權利,這樣就產生了基金的籌集和支付的實際情況與其基本原則之間的矛盾,形成了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國家對於其覆蓋范圍內退休者和在職者的某種負債,這就是隱性債務。具體關系如圖1所示。
這里,為便於讀者理解有關概念和敘述的簡潔,我們對於隱性債務中的相關名詞作如下解釋:『新人』是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剛參加工作的群體,他們的養老金完全可以按『自我積累、自我保障』原則籌集和支付;相應的『中人』和『老人』分別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在職者和退休者,他們未按上述原則支付的養老金是隱性債務的產生根源。這一債務稱為『隱性』的原因在於其總體規模隨時間而變化,並且是逐年地、部分地體現出來的。雖然對於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而言,隱性債務的發生是必然的,但是其存在具有時期性: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後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
顯然,隱性債務會影響到在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下養老金支付的順利進行,因此必須得以妥善解決,否則就不能達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標。
隱性債務可以具體分解為三個邏輯上具有承繼關系的基本問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

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
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實際上就是由誰來負擔支付義務問題。從法理上分析,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對於『中人』和『老人』而言屬於事後要約,對於其創立之前『中人』和『老人』的經濟行為不具備約束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們按照『新人』的支付標准來實現個人養老基金的籌集。同時,由於『中人』和『老人』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創立之前就已經對於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他們是隱性債務的債權方,因此對於他們就更不存在所謂債權回溯問題,不能要求他們自己來支付隱性債務,這樣做顛倒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基本權責邏輯。從中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考察也不存在債權回溯的經濟緣由:中國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逐步構建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到目前為止,這一過程的制度建設和具體實施尚未結束,因此其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具體規模難以精確確定,從時間上看,其大致包括從新中國建立開始至1997年參加工作,並被納入到其覆蓋范圍內的社會成員。此前的為『離休者』,養老金只有公家財政負擔,不進入社會保障范圍;此後的為『新人』,不會產生隱性債務。可見,從新中國建立開始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是我國隱性債務產生的主要時期,而在此階段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採用『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通過降低居民工資的方式來積累建設資金,從而使我國迅速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同時建立以企業為行為主體的養老、醫療等現收現付制保障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體系替代了原有經濟制度,產生了中國的隱性債務問題,而中國的『中人』和『老人』已經以『低工資』的形式向國家『預付』了社會保障的積累基金,因此沒有任何經濟理由要求中國的『中人』和『老人』為『債權回溯』支付金錢,而且中國的隱性債務基本上要由國家承擔。
從上述內容我們知道,中國隱性債務的權責認定問題的結論是由國家承擔『中人』和『老人』的隱性債務,而具體由哪一個部門來解決這一問題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內容。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正處於初創時期,《社會保障法》尚未出台,具體的施行過程也存在眾多問題。隱性債務的具體承擔主體並不明確,這為該問題的解決帶來極大的困難。從上述對於我國經濟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隱性債務主要應該由財政部負擔。財政部作為計劃經濟時期唯一的經濟管理部門以『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從『中人』和『老人』獲取了資金,發展了公用制經濟,雖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剝離了一部分經濟管理職能,但它仍是國有經濟的主要管理者,因此作為原有政策的制訂者和主要受益者,中國的隱性債務應該主要由財政部來負責解決。然而,目前財政部並沒有履行這一義務,而是將其轉嫁給社會保障的具體管理執行部門——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除了『新人』和『中人』交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沒用其他的收入來源,因此只能動用這部分基金來支付隱性債務,進而造成了『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
由於沒有《社會保障法》相關條款的約束和其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我們承認目前不具備要求財政部全額支付隱性債務的現實條件,但是這不能成為其逃避應付責任的理由。由此產生的『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使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制變成了『名義上的基金制,實際上的現收現付制』。這樣,不僅使基金制的運行具有由『空帳』造成的資金不足的潛在支付風險,而且還會增加現收現付制由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支付困難(這一問題在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有力推動下正迅速凸現),從長期來看,將有可能誘發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全面危機,嚴重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因此,財政部必須承擔起支付隱性債務的責任,將之作為自己的核心工作。在這一問題上,智利的社會保障改革為我國提供了良好的範例。其具體改革方案見表1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與智利在經濟和人文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不能在我國照搬智利的經驗。
表1: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1925年,智利建立了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於人口老齡化加劇、管理混亂等原因,該體制陷入了嚴重的危機之中。
1973年,皮諾切特政變上台,成立軍政府,基於『芝加哥學派』的新自由主義學說,於1979年進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建立基金制的養老保險體制,並於1980年頒布了《養老保險法》。
智利政府承擔支付隱性債務的義務:
1.1980年以前退休的『老人』,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
2.1982年12月前參加工作的『中人』,有為期5年的自主選擇權。如果選擇舊體制,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但個人按15%繳納保險費,僱主不再繳費;如果選擇新體制,可獲得標志其以往就業對舊制度的貢獻和積累的權益的『認可債權』,作為個人賬戶的儲蓄額,它不是按照基金投資的回報率計息,而是按照每年彌補物價上漲後的4%的固定利率計息,在持有人退休、死亡或殘廢後兌現。
在改革前,智利有200萬人參加養老保險計劃,退休人員有80萬人,新制度實行後只有40萬人選擇舊體制。目前,智利的社會保障體系運行基本正常,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

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實際上是保險精算問題,由於我國的隱性債務存在上述責任認定方面的困難,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測算主體,測算對象的含義和范圍不明,同時更缺乏有效真實的統計數據支持,使得我們在此不能對隱性債務進行定量測算,而只是交待其測算的定性框架。

1. 隱性債務的存在時限。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後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記為N年。
2. 隱性債務的計算基年。即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年。記為n(0)年。
3. 隱性債務的核算年。 即隱性債務存在的某一年,記為 i,其中n(0)≤ i ≤ N
4. 隱性債務的覆蓋人數。即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Pm)和『老人』(Po)的總數,記為P( P = Pm + Po )。
5. 隱性債務的生命表。即以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為研究對象,根據他們的平均年齡、最高年齡、最低年齡以及平均壽命等方面的特徵,得出的反映其生存和死亡規律的統計表,死亡概率記為Q(i),藉以反映以死亡退出隱性債務核算的情況。
6. 隱性債務基年的人均工資。即隱性債務基年中,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的平均工資,記為K。它可以通過已知工資水平和相關政策得出。
7. 隱性債務的因子。由於隱性債務的支付是在多年內完成的,這就涉及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問題,這里用N年內年均通貨膨脹率表示,記為f;人民有權利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同時,『基本經濟安全』所包含的物質內容也會隨著經濟的變遷而改變,因此用一個調整因子來體現指數化收入政策在N年內的年均值,記為g。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計算某一隱性債務核算年的隱性債務的終值:F(i),
F(i)=P[n(0)]×[1-Q(i)]×K×(1+f+g) ^ i (1)
進而可以計算出其現值:AF(i),折現因子為f (2)
以及隱性債務的現值總額:∑AF(i),折現因子為f (3)
這樣也就完成了對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體系的理論構架工作。

五、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

在明確了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和數值測算問題之後,我們要解決就是如何保證其責任主體及時、足額地支付特定年份的隱性債務的問題,即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問題。
財政部作為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顯然只能運用其自身所控制的經濟資源來支付隱性債務,具體包括財政盈餘和國有資產變現兩個來源。
赤字財政是現代財政運行的基本特徵之一,財政盈餘、甚至是財政平衡已經不是現代政府的財政所追逐的主要目標,而是被以犧牲財政平衡為代價的財政赤字政策希望達到的『物價穩定、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所取代。因此,財政盈餘即便存在,其數量也不大。同時,財政盈餘並不是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其產生受眾多因素影響,財政部門對此的控制能力很差,顯然不能以此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可靠資金來源。再者,有限且規模不定的財政盈餘是否必然投入到對隱性債務的支付也是值得商榷的問題,目前我國不存在將全部或部分財政盈餘用於支付隱性債務的法律或政策規定,而且由於它不會給財政部帶來任何經濟收益,財政內部也不存在這樣做的主觀願望。所以,將財政盈餘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主要來源是不現實的,我國目前的財政收支狀況也印證了這一點。
國用資產變現是財政支付隱性債務的另一個可能的資金來源。從中國國有資產形成過程的歷史角度考察,其相當部分是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中人』和『老人』前期對於經濟發展貢獻的產物和物質形式,將其一部分變現用以支付隱性債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同時,財政對於國有資產的控制能力較強,可控國有資產數額巨大,能夠保證對變現市場的充分供給。目前,我國財政部門主要通過直接出售和『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問題主要出在國有資產的需求方面,我國的市場經濟歷史不長,不存在足夠的國內投資者來購買國有資產,而我國對於外國投資者購買國有資產有一定的約束,從而使對國有資產的需求不足。同時,財政部門出於自身和國家利益的考慮,也不會將業績優良的或關乎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大量變現,這就進一步打擊了其需求者的購買願望,影響了財政變現國有資產的收入規模。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面臨著同樣尷尬的需求狀況。由於國有股本身存在著與現代市場經濟原則相悖的內容,同時中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對於國有上市公司的總體業績普遍不滿和不信任,都使得『國有股減持』方案一出台就遭到市場強烈的消極反映:股市一跌再跌,造成有行無市的局面。因此,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來支付隱性債務在近期內在我國也難以奏效。
由於財政部單獨承擔隱性債務的支付面臨嚴重的現實困難,同時缺乏明確的責任認定形式,作為社會保障管理、執行部門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事實上分擔了絕大部分的隱性債務支付責任。目前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前面已經論述了這種『飲鴆止渴』方式對於社會保障體制,乃至經濟和社會的危害,顯然這不是解決隱性債務的理想辦法。
由於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可以在長時間內保持很大規模的基金積累,一些人士認為可以參照智利改革的有關經驗,將我國社會保障的基金積累用於投資,在保證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時以一定比例的投資收益支付隱性債務,達到『雙贏』。本人認為這一方案是建立在『投資必將盈利』的一廂情願的基礎之上的,與經濟常識和社會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質存在本質沖突,同時我國經濟的現實情況也使該方案不具備可行性。

綜上所述,雖然智利的國際經驗有助於我國對於加深對於隱性債務的責任
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的認識,但是並沒用提供具體的方案,我國的現實情況也使得隱性債務問題的解決任重道遠。

[遼寧大學 人口研究所 劉洪海]

參考書目:
1.《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 李連友 著 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0 1
2.《壽險精算原理》 章琪 朱文革 編著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1997 9
3.《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王東進 主編 法律出版社 2001 1
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林義 主編 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2002 2
5.《德國秩序政策理論與實踐》(文集) [德] 何夢筆 主編 龐健 馮興元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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