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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擇業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4-04-28 01:33:15

㈠ 自主擇業幹部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1年限問題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其軍齡是不計算在內的。即:不是象公務員一樣,工齡即為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從轉業當年當月算起,如果你參加了養老保險的話!因此很多戰友在擇業後會問要不要讓企業交養老保險,答案是必須交呀!
2與退役金的關系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社會養老保險與退役金合並問題。[2001]國轉聯8號文件已經非常明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社會養老保險是從繳納之日起算,並納入社會養保險統籌,並沒有與退役金合並或混為一談。即: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既領取退役金,60歲以後,又可以領取社會養老保險金(如果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的話)!兩者同時兼有,這是[2001]國轉聯8號文件的精髓所在,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因為:自主擇業退役金永遠也不可能趕得上公務員的退休工資!地方政府也不可能完全去補這一塊,這就是廣州自主擇業軍官的訴求所在!因此,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都應該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對自己對社會對政府都有好處。

㈡ 自主擇業軍官應聘到國家單位上班,單位買養老保險嗎

1、原確定的計劃分配軍轉幹部能否再改為自主擇業方式進行安置?

答:國家規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一經下達,不再變動。因此,計劃分配的軍轉幹部一經確定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後,不能再改為自主擇業安置方式。

2、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的最後期限如何確定?逾期不報到如何處理?

答:地方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與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同時發出報到通知,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地方市、州軍轉安置部門報到。逾期不報到的,地方按有關規定退檔,部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因離隊報到時還未到年底,仍要在部隊領幾個月工資,因此後勤部門不同意馬上開具《人員供給介紹信》,而提出到年底再開,這樣做行不行?

答:國務院軍轉安置工作小組、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等13部門在《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國轉聯8號)中指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其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按本人離隊時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准,填制《人員供給介紹信》,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按當地同等職務等級的軍隊幹部所享受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准及中發[2001]3號文件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核發退役金」。

這里已明確要求是在「本人離隊時」填制《人員供給介紹信》。如果到了年底再開具,地方就沒有時間進行退役金的核定,地方財政也無法對相應項目進行財政預算,軍轉安置工作部門也不能及時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報醫療保險計劃、住房補貼計劃和辦理相關手續,而這些都將直接影響到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個人待遇的落實。

4、辦理身份證為什麼必須以加急快件的方式辦理?

答:因為從轉業翌年的元月起,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醫療保險待遇、住房補貼待遇都由地方承擔,而辦理相關手續必須要提供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加之軍轉安置工作部門申報辦理相關手續還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因此,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辦理完入戶手續後,必須以加急快件的方式辦理身份證,提前將相關材料提交軍轉安置工作部門,軍轉安置工作部門才能盡早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辦理有關手續,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相應待遇的時間才不會受影響。

5、安置後,如戶口和居住地遷到了外省市,安置管理的關系可不可以轉到外地?

答:不能。按現行規定,安置地只有一個,不能調整。同理,即使在我省范圍內,各地、市接收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也不能跨地區調整安置地。

6、確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的有關截止時間和二次入伍的軍齡如何計算?

答:計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任現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年限、配偶隨軍並取得常住戶口年限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等時間,統一為批准其轉業當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幹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計算為軍齡。收歸軍隊的人武部幹部,屬於轉業復員的,其收歸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時間可以連續計算軍齡。

7、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時間,是否包括累加計算的時間?

答:包括。

8、入伍前在普通高校學習的時間能否計算軍齡?

答:普通高校畢業入伍的轉業幹部,在確定自主擇業條件和計發退役金問題上,其在普通高校學習的時間,可比照對同期入軍隊院校學習的畢業學員的規定辦理,其它待遇按現行規定執行。

9、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是如何計算和發放的?

答:退役金的計算公式和計算項目請參閱本站「政策法規」欄目。

經人事部與財政部協商決定,全國統一委託中國建設銀行為代發銀行。代發銀行(建設銀行)設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專戶,並按照代發合同逐月將退役金撥付到軍轉幹部個人帳戶,具體工作流程是:由各市州軍轉部門收集、採集數據,並作必要審查後,報省軍轉部門審查、審核,確認無誤,送省財政部門作必要審核後從中央財政所撥專項款項中劃撥給省級建行,由建行生出發放數據,再分解到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安置戶口所在地建行,並為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設立個人帳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憑卡直接在銀行領取退役金。

10、如何知道個人領取的退役金數額?

答:對於首次核定的退役金,軍轉安置工作部門在計算完後將通知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本人前來確認,經軍轉幹部本人確認無誤並簽字後,報省軍轉安置工作部門審定。核定數即為首次應領的退役金數額。

此後國家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退役金進行調整時,以每人相應的職務等級退役金標准和可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之積計增發,增發部分和原領取的退役金之和即為新標准下的應領退役金數額。

11、為什麼規定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可以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計發差額補貼?我省是否發放差額補貼?

答:這主要是考慮經濟比較發達地區消費水平高,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如不發給相應的地區補貼,其實際生活水平將受到影響。因此,對到這些地方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當地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發給差額補貼是合理的,有利於鼓勵軍隊轉業幹部選擇自主擇業的安置方式。

考慮到我省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黨政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退休金水平不高,我省現在未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計發差額補貼,同時也無其他項目的補貼。

12、軍齡工資是按什麼時間計算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每年是否還增加計算軍齡或者工齡?

答:軍齡工資按虛年,即按年頭計算。軍齡增發按周年計算。軍齡計算截止到幹部轉業離隊的當年,今後不再增加計算年限。

1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在部隊服役期間被地方授予的榮譽稱號(如全國優秀人民警察、全國三八紅旗手等)是否可以算增發退役金的條件?

答:僅限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地方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目前沒有作為增發退役金的條件。

14、公務員、軍隊現役幹部增發工資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是不是也同時增發?

答:《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上述規定中沒有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增加退役金與地方公務員和軍隊現役幹部增加工資一定同步的含義。因此,只有在國家有關部門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退役金作出調整的決定後,才能實施調整增發的工作。

15、近幾年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調整增加過退役金嗎?一般能增加多少?

答:近幾年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每年都已調整增發了退役金。增發基數按職級分:正團(含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幹部和文職幹部,以下各職務同)46元、副團40元、正營34元、副營30元。用本人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乘以相應職級的基數,就是本人實際可得到的增發退役金。

16、公務員年終增發一個月工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是否也增發一個月?

答:目前沒有這方面規定。

17、對在飛行、艦艇上工作和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時間如何計算?

答:從事飛機、艦艇和到邊遠艱苦地區開始工作之時算起。地方審核時,依據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個人檔案記錄和部隊政治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確定。

18、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境外學習、工作或出境定居後,其退役金是否停發?

答:此類人員不屬於〔2001〕國轉聯8號文件規定的退役金停發范圍,目前不停發,今後若有進一步的規定,按規定辦理。

19、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增發退役金的軍齡是如何計算的?

答:服現役每滿12個月算1年。

20、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入伍前上山下鄉或在地方單位工作的時間,是否可以與服役年限合並作為增加退役金的依據?

答:不能。

21、人武部幹部移交地方期間榮立的三等功,可否按中發〔2001〕3號文件精神增發退役金?

答:收歸前在人武部工作期間連續計算為軍齡的,可作為增發退役金的依據。

22、哪些情況會減發或停發退役金?

答:被財政撥款的單位正式錄用後,將停發退役金。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觸犯國家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其退役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減發或停發。

23、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後,又辭職或被解聘的人員,待遇如何確定?

答:按〔2001〕國轉聯8號文件規定,上述人員「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待遇。」也就是說,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並享受相應待遇只有一次選擇機會。從上述單位辭職或被辭退、解聘後,不再恢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身份,與地方同等情況人員一樣對待。

2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檔案如何管理?

答:我省實行市、縣(市、區)兩級安置地人事部門按屬地分別管理檔案的辦法,對檔案管理工作作了具體規定。依據有利於退役金發放和就業的原則,原則上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應放在軍轉部門管理,以便核准、調整退役金,幫助辦理有關事務和推薦就業。具體內容請參閱本站「政策法規」欄目。

2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黨的關系由哪級組織管理?

答:我省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員,應編入所在街道、鄉鎮的黨組織,並由其進行管理。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中的黨員,要定期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按時交納黨費,自覺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

26、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的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准如何確定?

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一次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撫恤金標准: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准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27、我省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與軍轉安置工作部門保持聯系有什麼要求?

答:我省軍轉安置工作部門要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與軍轉幹部管理服務機構保持經常性聯系。

這樣要求的目的,一是便於軍轉安置工作部門核查和掌握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必要情況。二是便於核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發放情況。三是有利於促進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之間的就業、創業信息交流。四是便於軍轉安置工作部門改進管理服務。

具體地講,要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將通信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聯系人、戶籍所屬的街道和派出所等情況提供給軍轉安置工作部門,一旦發生變化,也要及時告知軍轉安置工作部門。凡需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本人簽字的材料,必須本人親自前來辦理(身患疾病不能行動者可用委託書形式委託配偶和直系親屬辦理,但本人必須事先通過電話等向軍轉安置工作部門說明情況並徵得同意)。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本人在每年的12月底前,應主動到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機構進行年度登記。按省軍轉安置工作部門的要求,不履行手續的,暫緩發放下一年的退役金。

28、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可享受哪些稅收優待政策?

答: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浙江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和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部門《印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1〕國轉聯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劃,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當年國家下達的安置計劃統一編制,經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審定後,同當年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同時下達。各市、縣根據省下達的計劃接收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接收條件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浙江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浙委〔2001〕15號)規定執行。條件審查由各市軍轉辦負責。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由縣(市、區)安置,檔案由縣(市、區)軍轉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轉和保管。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後,由市軍轉辦將安置落戶地點和報到縣(市、區)上報省軍轉辦,統一由省軍轉辦向部隊發出報到通知。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接到報到通知後,持有關介紹信件,在規定時間內到接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經體檢患有嚴重疾病,影響生活自理的,應及時退回原部隊。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根據房改政策需要解決住房的,當地政府有經濟適用住房或周轉房條件的,應按政策規定允許其優先購買或租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將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交入地方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已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市、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當地的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照公務員有關做法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納的用人單位繳費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解決。其個人按規定比例以退役金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標准提供代扣數額,代發銀行負責在退役金中代扣,並交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保後,按當地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建立個人帳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余額一並劃入,日常醫療管理由縣(市、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當地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後,從錄用聘用之月起由用人單位及其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尚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市、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暫由其本人保存,待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後,再並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未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日常醫療管理由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後,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五、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並繳納養老、失業保險金,享受相應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到地方就業後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計算。

六、各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掌握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動態,對未就業者,要主動給他們提供就業咨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為他們作好就業指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

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安置地政府及工商、金融、稅務等部門要從政策上給予扶持。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准後,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中營業稅免稅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准,企業所得稅免稅按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管理的許可權審批。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每一位軍隊轉業幹部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八、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可根據本人意願,到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學習,也可以與計劃分配轉業幹部一起參加培訓。各級軍轉、人事部門負責幫助提供培訓信息,制訂就業培訓計劃,落實就業培訓院校或承訓單位。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補助費,除中央有關部門撥款外,省財政配套補助標准與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套補助標准相同(寧波市轉業幹部由寧波市財政安排)。

九、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撫恤金標准為: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准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革命烈士和因公死亡的界定,按當地國家機關公務員申報程序和手續報批。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

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手續,子女的轉學、入學等事宜按照浙委〔2001〕15號文件規定辦理。

十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黨、團組織活動,按其組織關系,由所在街道、鄉鎮負責;組織關系掛靠的,由掛靠單位負責。其他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十二、自主擇業人員管理所需工作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適當安排,各地人事、軍轉部門專款專用。

十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與管理是一項新的工作,是貫徹黨中央有關退役軍官安置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此項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涉及面廣。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措施得力、密切配合,把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好、服務好。

謝謝採納~!!!

㈢ 軍人自主擇業後在地方上交養老保險有沒有具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2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軍人保險關系,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軍人保險制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制度。
第四條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七條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
第八條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
第九條軍人死亡和殘疾的性質認定、殘疾等級評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
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准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一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四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八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基金。各項軍人保險基金按照軍人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軍隊的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
第三十二條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納入年度國防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軍人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預算管理制度,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人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軍人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軍人保險基金,保證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范圍或者改變支出標准。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制度。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軍人保險金。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九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保險檔案,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其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以及享受軍人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送達本人。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條軍人保險信息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統一建設。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三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轉移接續軍人保險關系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繳、上繳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的;
(四)篡改或者丟失個人繳費記錄等軍人保險檔案資料的;
(五)泄露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劃撥、存儲軍人保險基金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軍人保險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貪污、侵佔、挪用軍人保險基金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五十條本法關於軍人保險權益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險基金管理,按照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資金管理體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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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農村退役軍人自主擇業養老保險怎麼辦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你應該是按免除部隊服役的12年後
再繳納3年就算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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